一、印度政府和巴基斯坦政府决定:两国结束迄今为止损害它们的关系的冲突和对抗,为促进友好与和谐的关系以及建立次大陆的持久和平而努力,从而使两国今后可以把它们的资源和力量用于增进它们人民的福利这一紧迫任务。
为实现这一目的,印度政府和巴基斯坦政府商定如下:
(1)两国关系应以联合国宪章的原则和宗旨为指导。
(2)两国决心通过双边谈判以和平手段或以它们共同商定的其他任何和平手段解决它们的分歧。在两国之间的任何一个问题得到最终解决之前,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改变局势,双方都应防止组织、帮助或鼓励任何有害于维持和平与和谐的关系之行为。
(3)它们之间实现和解、睦邻和持久和平的先决条件是两国保证在平等互利基础上和平共处,尊重彼此的领土完整和主权,以及互不干涉内政。
(4)在过去二十五年间困扰两国关系的那些基本问题和冲突的根源应通过和平手段加以解决。
(5)它们应始终尊重彼此的国家统一、领土完整、政治独立和主权平等。
(6)根据联合国宪章,它们将不对彼此的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以武力相威胁或者使用武力。
二、两国政府将采取它们力所能及的一切步骤来防止针对对方的敌对宣传。两国将鼓励传播有助于发展两国间友好关系的消息。
三、为了逐渐恢复两国关系,双方商定:
(1)应采取步骤以恢复联络——邮递、电报、海上联系,包括过境站在内的陆上联系,以及包括过境飞行在内的空中联系。(www.xing528.com)
(2)应采取适当步骤来促进对方国家国民的旅行便利条件。
(4)将促进科学和文化领域的交流。
在这方面,两国代表团将不时地举行会晤,以制订必要细节。
四、为了开始建立持久和平的关系,两国政府商定:
(1)印度部队和巴基斯坦部队应当撤回国际边界的各自一侧。
(2)在查谟和克什米尔,一九七一年十二月十七日停火造成的控制线应在不损害任何一方得到承认的立场的情况下得到双方尊重。任何一方不应不顾双方的分歧和法律上的解释而单方面谋求改变这条控制线。双方进一步保证不以武力相威胁或者使用武力以侵犯这条线。
(3)撤军应自本协定生效时开始,在尔后三十天以内进行完毕。
五、本协定有待两国按照各自宪法规定的程序予以批准,将自交换批准文件之日起生效。
六、两国政府商定,它们的首脑将在今后双方都方便的时候再次举行会晤,在再次举行会晤以前,双方代表将进一步讨论建立持久和平和使关系正常化的方式和安排,包括遣返战俘和被拘留的文职人员、最终解决包括查谟和克什米尔问题以及恢复外交关系等在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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