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加拉战争不仅仅是印巴之间的克什米尔争端的一个转折点,同时也是印度与印控克什米尔之间关系的一个分水岭。印度在1965年之前对印控克什米尔的控制已经很强了,这年的第二次克什米尔战争加强了印度在那里的地位。R.N.考尔甚至说:“这次战争使得克什米尔自治的口号变得过时了,印度稳步地把中央法律推广到那里。”[59]这次战争还使得印度许多开明人士不再支持谢赫·阿卜杜拉,例如J.P.纳拉扬和C.拉贾戈帕拉查理,他们曾经倡导通过印度、克什米尔和巴基斯坦的三边框架来解决克什米尔问题。……由于印度公然地宣称:不许插手克什米尔。1965年战争也就证明,克什米尔不是印度和巴基斯坦之间的问题了[60]。
1967年,印挖克什米尔举行邦议会选举。为了确保执政的国大党赢得胜利,印度政府几乎是不择手段:“给有希望的反对派候选人介绍工作;绑架某些反对派的领袖,使他们不能按时填写提名申请书;使用国家机器参与竞选;挥霍金钱;为克什米尔地区的国大党代表印制双份的选票;反对派候选人的代理人被警察盘查或逮捕;推迟到最后一分钟才打开票箱,使反对派候选人没有时间和机会派出自己的选举代理人;与主管的官员勾结,利用未参加的选民的名额,由国大党投票代理人签票。”[61]谢赫·阿卜杜拉当时仍被关押在狱,这次选举遭到他领导的公民投票阵线的抵制[62]。
选举之后,印度政府自信已经充分地控制了印控克什米尔的形势,因此在1967年12月8日把谢赫·阿卜杜拉及其主要助手从监禁中释放出来。尽管如此,印度议会还是在12月20日通过《防止非法行动法》,赋予印度政府广泛的权力,取缔非法组织和监禁独立人士,如果他们敢于质疑被印度宣称为其领土的主权的话[63]。帕特里夏·科尔威·辛普森认为:“该法的实施甚至可能适用于印巴之间关于克什米尔的讨论,它可以被认为是废除了《塔什干协议》。”[64]
1968年1月2日,谢赫·阿卜杜拉与英迪拉·甘地举行了一次很友好的讨论,说他想做的一切只是调解印巴之间的分歧。但几天之后,巴基斯坦驻新德里的高级专员宣布,谢赫·阿卜杜拉给阿尤布·汗总统寄去一封信,感谢他支持克什米尔人民“为自决而战”[65]。
1970年6月,公民投票阵线进一步明确了自己的政策:查谟和克什米尔土邦应该有一个最高的政府,负责包括克什米尔谷、查谟、拉达克、吉尔吉特和自由克什米尔在内的各个地区的事务。整个邦要么变成独立,要么加入巴基斯坦。谢赫·阿卜杜拉没有说他倾向于哪种选择;但他承认,当他1947年同意克什米尔土邦加入印度时他犯了一个错误[66]。同年12月,英·甘地解散印度联邦议会,把议会选举提前一年到1971年进行。谢赫·阿卜杜拉宣布他们将竞选克什米尔选区三个议席中的两个。考虑到东巴基斯坦的局势,印度政府禁止他们回到克什米尔去,公民投票阵线也被宣布为非法而禁止参加选举[67]。
孟加拉战争对谢赫·阿卜杜拉造成了极大的冲击,他的思想发生了巨大的转变。R.N.考尔说:“1971年的印巴战争对谢赫·阿卜杜拉与印度中央的关系有深刻影响。……英·甘地与阿里·布托签订的《西姆拉协议》仅仅是一个开端,最终导致了1974年的《克什米尔协定》(全文内容参见附录5)。”[68]1972年3月,印控克什米尔将举行邦议会选举,因为对东巴事件的干预,英·甘地政府担心由此激起的伊斯兰情绪可能会使谢赫·阿卜杜拉获胜,因此阻止他回去参加大选,直到选举结束后才让他回去。回到克什米尔之后,谢赫·阿卜杜拉在9月份组建了一个联合阵线。
斯蒂芬·科亨说:“1972年以后,印度的外交活动转移到加强其在1971年用武力获得的地区性支配位置来。印度和周边小邻国签署了新一轮条约,其中最重要的条约就是与孟加拉签定的条约,这些条约使印度的地区优势得到保证。1971年印度与尼泊尔签定了《贸易和货物运输条约》;1972年签定了《印孟友好、合作和和平条约》。……正如加拿大籍印度裔学者巴尔代夫·拉贾·纳亚尔所指出的那样:‘1971年发生在南亚地区的战争导致了该地区权力的重新构建,把印度在次大陆的地位提升至鹤立鸡群的程度,随后使之成为重要的地区力量。’”[69]
印度在南亚的优势已经确立,巴基斯坦战败使查谟和克什米尔土邦独立失去了最后的可能性,长期的斗争使谢赫·阿卜杜拉认识到,如果要维持自己在克什米尔的统治地位,实现自己的政治理念,就必须与印度政府妥协。谢赫·阿卜杜开始公开声明,他并不反对查谟和克什米尔土邦1947年加入印度的决定,在给英·甘地的一封信中写道:“关于查谟和克什米尔并入印度的问题,并没有分歧,我一向坚信查谟和克什米尔的未来是与印度相一致的。因为我们有着共同的理想。”[70]印度政府对他转变态度感到满意。1973年1月,公民投票阵线的两年禁令期满后,印度政府就不再作延长。
1974年5月,印度成功地进行了核试验,进一步确定了自己在南亚地区的优势;同一年,印度的保护国锡金首都甘托克发生一场游行示威。借此机会,不顾锡金国王的抗议,印度在9月7日吞并了这个小王国,把它变成印度的一个联系邦;11月13日,谢赫·阿卜杜拉的代表阿弗泽尔·贝格和印度中央政府的代表G.帕夏萨蒂在新德里签订了《克什米尔协定》。1975年2月12日,谢赫·阿卜杜拉正式予以接受;24日,印度政府把它公之于众;26日,谢赫·阿卜杜拉正式就任印控查谟和克什米尔邦的首席部长。《克什米尔协定》的关键条款是第1条和第2条,其内容如下:
1.查谟和克什米尔邦是印度联邦的一个组成单元,必须在这种条件下与联邦发生关系,它将继续由印度宪法第370条来管理;
2.剩余立法权继续保留给邦里;但联邦议会将继续有权制定法律以防下列行为发生:否认、质疑、或分裂印度主权和领土完整;或者招致印度联邦部分领土被分割的行为,或分割印度联邦部分领土的行为;侮辱印度的国旗、国歌和宪法的行为。[71]
换言之,查谟和克什米尔立法议会任何有可能被解释为含有使该邦走向独立的举措,更不用说与巴基斯坦统一了,这样的行为将被印度联邦议会否决,这一限制极大地损害了宪法第370条的剩余强制[72]。兰姆认为:“谢赫·阿卜杜拉没有在《克什米尔协定》中实现他的雄心,即把克什米尔土邦恢复到1953年8月他被解职前所享有的确切地位。这传递出来的含义非常明确,查谟和克什米尔土邦加入印度是最终的,印度此前对该土邦所作的许多决议也同样是有效的;当时在公众场合的发言中,谢赫·阿卜杜拉确定他承认印度政府对该土邦事务的改变。”[73]
【注释】
[1]Lamb,Alastair,Kashmir:A Disputed Legacy(1846—1990),Hertingforbury:Roxford Books,1991,p.274.
[2]Nandamudi,Israel.,Ph.D.,Perceptions and Policy Choices of the United States towards India:A Case Study of Indo-Pakistan War of 1965,Washington State University,1998,p.134.
[3]巴基斯坦建国的理论基础是“两个民族理论”,但东巴和西巴对其含义有不同的阐释。例如,1940年的《拉合尔决议》称,英属印度穆斯林居多数的地方应该合并为地区,组成“独立的国家(states)”,“组成这些国家的各单位应实行自治并拥有主权”。这被认为穆盟当时设想在印度西北和东北建立两个联邦。只是到了1946年,为避免在这个问题上的混乱,穆盟又通过决议,将复数的“states”改成单数的“state”。但来自东孟加拉的穆盟领导人根据《拉合尔决议》,要求建立孟加拉国的希望一直没有放弃。(李德昌,《巴基斯坦的政治发展,1947-1987》,四川大学出版社,1989年,第120页。)
[4][印]因德尔·马尔豪特拉著,《英迪拉·甘地传》,施美华等译,世界知识出版社,1992年,第139页。
[5]阿加尔塔拉阴谋案:1968年,巴基斯坦政府宣称在东巴发现了一个反国家的阴谋。以在外国怂恿下在东巴从事反对巴基斯坦的阴谋活动为由逮捕了包括文官、武官在内的35人,并宣布早已在押的穆吉布·拉赫曼也同这一阴谋有关。据说这一阴谋是在印度的阿加尔塔拉策划的,故称之为“阿加尔塔拉阴谋案”。1968年6月19日,在达卡组成特别法庭对穆吉布·拉赫曼等人进行审讯。2月22日又撤销这一案件,释放全部有关人员。穆吉布·拉赫曼获释后把这一审讯称作“伊斯兰堡阴谋案”。这一事件使东巴与中央政府、与西巴国家疏远,矛盾更加尖锐和表面化了。(李德昌,《巴基斯坦的政治发展,1947-1987》,第97页。)
[6]Lamb,Alastair,Kashmir:A Disputed Legacy(1846—1990),Hertingforbury:Roxford Books,1991,p.284.
[7][巴]佩尔韦兹·穆沙拉夫著,《在火线上:穆沙拉夫回忆录》,张春祥等译,译林出版社,2006年,第53页。
[8][印]克里尚·巴蒂亚著,《英迪拉·甘地》,上海师大外语系译,上海人民出版社,1987年,第264页。
[9]Lamb,Alastair,Kashmir:A Disputed Legacy(1846—1990),Hertingforbury:Roxford Books,1991,p.285.
[10]Loshak,David,Pakistan crisis,New York:McGraw-Hill,1971,pp.130-131.
[11]Appadoral,A.,Select Documents on India's Foreign Policy and Relations,1927-72(Vol.1),Delhi: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82,p.417.
[12][印]克里尚·巴蒂亚著,《英迪拉·甘地》,上海师大外语系译,上海人民出版社,19877年,第275页。
[13]Kissinger,Henry,White House Years,Boston:Little,Brown and Company,1979,p.856.
[14]Ibid.,p.858.
[15]Jain,Rajendra Kumar,Soviet South Asian relations,1947-1978(Vol.1),Oxford:Martin Robertson,1979,p.105.
[16][印]S.辛格少将著,《喋血孟加拉》,皓月、宪鹏译,军事译文出版社,1985年,第120页。
[17]上引书,第120页。
[18]Appadoral,A.,Select Documents on India's Foreign Policy and Relations,1927-72(Vol.1),Delhi: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82,p.420.
[19]联合声明的全文参见Jain,Rajendra Kumar,Soviet South Asian relations,1947-1978(Vol.1),Oxford:Martin Robertson,1979,pp.111-112.
[20]Lamb,Alastair,Kashmir:A Disputed Legacy(1846—1990),Hertingforbury:Roxford Books,1991,p.285.
[21]勃列日涅夫主义(Brezhnev Doctrine):1968年8月,苏联出兵捷克斯洛伐克以后,勃列日涅夫提出了一整套以“有限主权论”和“国际专政论”为特征的对外扩张的理论。该理论采取进攻性战略,主要内容包括:军事上以美国为主要对手,战略重点在欧洲,将过去追求的苏美合作主宰世界改为力求取代美国,称霸世界。政治上提出:①有限主权论,认为为保卫社会主义利益最高主权,苏联可以决定别国的命运,而不惜侵犯其主权;②国际专政论,宣称“保卫社会主义成果”,已超出了一国的范围,要由苏联实行“国际专政”;同时还认为“社会主义大家庭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必须加强“大家庭”的统一行动;要重新安排各国经济,进行国际分工,实现经济一体化,建立超国家的“经济综合体”;宣传“国际工农联盟”,认为亚非国家工人阶级尚未形成,只有“依靠”苏联才会有前途;不论在哪里出事,都涉及苏联的利益,对此苏联不能消极对待;苏联是世界大国,负有“特殊责任”,宣扬“大国特殊责任论”。
[22]1969年6月,勃列日涅夫提出“亚洲集体安全计划”,计划在亚洲建立以苏联为首的军事同盟。
[23][美]亨利·基辛格著,《大外交》,顾淑馨、林添贵译,海南出版社,1998年,第666-667页。
[24][美]丹·考德威尔著,《论美苏关系:1947至尼克松、基辛格时期》,何立译,世界知识出版社,1984年,第67页。
[25]条约的全文参见Jain,Rajendra Kumar,Soviet South Asian relations,1947-1978(Vol.1),Oxford:Martin Robertson,1979,pp.113-116.
[26]See Mustafa,Zubeida,The USSR and the Indo-Pakistan War,1971,Edited by Mehrunnisa Ali,Readings in Pakistan Foreign Policy,1971-1998,Karachi:Oxford University Press,p.23.
[27]Jain,Rajendra Kumar,Soviet South Asian relations,1947-1978(Vol.1),Oxford:Martin Robertson,1979,p.119.
[28]Jain,Rajendra Kumar,Soviet South Asian relations,1947-1978(Vol.1),Oxford:Martin Robertson,1979,p.119.p.120.
[29]Wilcox,Wayne Ayres,Theemergence of Bangladesh:problemsand opportunities for a redefined American policy in South Asia,Washington:American Enterprise Institute for Public Policy Research,1973,p.46.
[30]Mustafa,Zubeida,The USSR and the Indo-Pakistan War,1971,Edited by Mehrunnisa Ali,Readingsin Pakistan Foreign Policy,1971-1998,Karachi:Oxford University Press,p.30.
[31][印]普普尔·贾亚卡著,《英迪拉·甘地私人传记》,张曙薇等译,时代文艺出版社,1999年,第209页。(www.xing528.com)
[32]Lamb,Alastair,Kashmir:A Disputed Legacy(1846—1990),Hertingforbury:Roxford Books,1991,p.295.
[33][印]S.辛格少将著,《喋血孟加拉》,皓月、宪鹏译,军事译文出版社,1985年,第121页。
[34]Kissinger,Henry,White House Years,Boston:Little,Brown and Company,1979,p.880.
[35]Ibid.,p.881.
[36]Jain,Rajendra Kumar,US-South Asian relations,1947-1982(Vol.3),New Delhi:Radiant Publishers,1983,p.20.
[37][美]斯蒂芬·科亨著,《大象和孔雀:解读印度大战略》,刘满贵等译,新华出版社,2002年,第141页。
[38]Jain,Rajendra Kumar,US-South Asian relations,1947-1982(Vol.3),New Delhi:Radiant Publishers,1983,p.83.
[39]Hollen,Christopher Van,“The Tilt Policy Revisited:Nixon-Kissinger Geopolitics and South Asia”,Jain,Rajendra Kumar,US-South Asian relations,1947-1982(Vol.3),New Delhi:Radiant Publishers,1983,p.74.
[40]Kissinger,Henry,White House Years,Boston:Little,Brown and Company,1979,p.897.
[41]杨公素,《沧桑九十年:一个外交特使的回忆》,海南出版社,1999年,第285-286页。
[42]Kissinger,Henry,White House Years,Boston:Little,Brown and Company,1979,p.901.
[43]Ibid.,p.908.
[44]Information Service of India,Kashmir,1947-56:Excerpts from Prime Minister Nehru's Speeches,New Delhi,1956,pp.46-47
[45][美]斯蒂芬·科亨著,《大象和孔雀:解读印度大战略》,刘满贵等译,新华出版社,2002年,第142页。
[46]Kissinger,Henry,White House Years,Boston:Little,Brown and Company,1979,p.915.
[47][巴]佩尔韦兹·穆沙拉夫著,《在火线上:穆沙拉夫回忆录》,张春祥等译,译林出版社,2006年,第56页。
[48][印]因德尔·马尔豪特拉著,《英迪拉·甘地传》,施美华等译,世界知识出版社,1992年,第150页。
[49]Wilcox,Wayne Ayres,Theemergence of Bangladesh:problemsand opportunities for a redefined American policy in South Asia,Washington:American Enterprise Institute for Public Policy Research,1973,p.54.
[50]Lamb,Alastair,Kashmir:A Disputed Legacy(1846-1990),Hertingforbury:Roxford Books,1991,p.296.
[51]在国家关系中,“君子协定”是指国家领导人或外交官之间所达成的纯粹以善意为基础而在法律上不拘束其所代表的国家的那种协定。达成这种协定的当事人有以其影响和权能使协定得到履行的道德上的义务。所以,这是个人的协定,而不是设定国家间的权利义务的协定。如果这种协定没有得到遵守,在法律上没有实行这种协定的可能性。(李浩培著,《条约法概论》,法律出版社,2003年,第17页。)
[52][美]斯蒂芬·科亨著,《大象和孔雀:解读印度大战略》,刘满贵等译,新华出版社,2002年,第239页。
[53]Navnita Chadha Behera,State,Identity and Violence:Jammu,Kashmir and Ladakh,New Delhi:Manohar Publishers&Distributors,2000,p.133.
[54]Lamb,Alastair,Kashmir:A Disputed Legacy(1846-1990),Hertingforbury:Roxford Books,1991,p.297.
[55]Bhagwan Singh,Political conspiracies of Kashmir,Jammu:Light&Life Publishers,1973,p.112.
[56]程瑞声,《南亚的热点克什米尔》,国际文化出版公司,2007年,第115页。
[57][印]克里尚·巴蒂亚著,《英迪拉·甘地》,上海师大外语系译,上海人民出版社,1987年,第326页。
[58]Chopra,V.D.,Genesis of Indo-Pakistan conflict on Kashmir,New Delhi:Patriot Publishers,1990,Introduction p.13.
[59]Kaul,R.N.,Sheikh Mohammad Abdullah,a political phoenix,New Delhi:Sterling Publishers,1985,p.98.
[60]Ibid.,p.99.
[61]转引自[英]迪利普·希罗,《今日印度内幕》,裴匡丽,戴可景译,天津人民出版社,第275页。
[62]谢赫·阿卜杜拉被捕后,国民会议党的领导权由亲印的巴克希·吴拉姆把持。为了便于开展政治斗争,谢赫·阿卜杜拉的主要助手阿弗泽尔·贝格在1955年8月9日建立了公民投票阵线,并任主席。
[63]Quoted in Sympson,Patricia Colway,Ph.D.,The Kashmir Dispute in World Politics,ST.John's University,1968,p.133.
[64]Sympson,Patricia Colway,Ph.D.,The Kashmir Dispute in World Politics,ST.John's University,1968,p.135.
[65]Lamb,Alastair,Kashmir:A Disputed Legacy(1846—1990),Hertingforbury:Roxford Books,1991,pp.282-283.
[66]Lamb,Alastair,Kashmir:A Disputed Legacy(1846—1990),Hertingforbury:Roxford Books,1991,p.285.
[67]Kaul,R.N.,Sheikh Mohammad Abdullah,a political phoenix,New Delhi:Sterling Publishers,1985,p.102.
[68]Ibid.,p.102.
[69][美]斯蒂芬·科亨著,《大象和孔雀解读印度大战略》,刘满贵等译,新华出版社,2002年,第143页。
[70][英]迪利普·希罗著,《今日印度内幕》,裴匡丽,戴可景译,天津人民出版社,1980年,第278页。
[71]条约全文参见附录Ⅴ,剩余立法权,即加入文件的职权表所列项目之外诸事项立法权。
[72]Lamb,Alastair,Kashmir:A Disputed Legacy(1846-1990),Hertingforbury:Roxford Books,1991,p.307.
[73]Ibid.,p.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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