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第十四条发生质量事故,要按照第十五、十六、十七、十八条规定的管理权限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查明事故原因,提出处理意见,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第十七条重大质量事故由省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调查结果报水利部核备。第十八条特大质量事故由水利部组织调查。第二十一条事故调查组提交的调查报告经主持单位同意后,调查工作即告结束。
第十四条 发生质量事故,要按照第十五、十六、十七、十八条规定的管理权限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查明事故原因,提出处理意见,提交事故调查报告。事故调查组成员由主管部门根据需要确定并实行回避制度。
第十五条 一般事故由项目法人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调查,调查结果报项目主管部门核备。
第十六条 较大质量事故由项目主管部站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调查结果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备。
第十七条 重大质量事故由省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调查结果报水利部核备。
第十八条 特大质量事故由水利部组织调查。
第十九条 事故调查组的主要任务:
(一)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财产损失情况和对后续工程的影响;
(二)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www.xing528.com)
(三)查明事故的责任单位和主要责任者应负的责任;
(四)提出工程处理和采取措施的建议;
(五)提出对责任单位和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六)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第二十条 调查组有权向事故单位、各有关单位和人了解事故的有关情况。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实事求是地提供有关文件或材料,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或干扰调查组正常工作。
第二十一条 事故调查组提交的调查报告经主持单位同意后,调查工作即告结束。
第二十二条 事故调查费用暂由项目法人垫付,待查清责任后,由责任方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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