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小浪底工程移民安置方案:协商合作、保证生产生活和返迁管理

小浪底工程移民安置方案:协商合作、保证生产生活和返迁管理

时间:2023-07-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十三条小浪底工程移民安置实施方案确定后,淹没区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机构应事先与安置区人民政府协商,达成协议,并负责为移民办理划拨调整土地转让手续或招工进厂手续,以保证移民生产生活。第十七条按小浪底工程移民安置实施规划,需要搬迁的移民,不得借故拖延搬迁,经安置的移民不得返迁。

小浪底工程移民安置方案:协商合作、保证生产生活和返迁管理

第十三条 小浪底工程移民安置实施方案确定后,淹没区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机构应事先与安置区人民政府协商,达成协议,并负责为移民办理划拨调整土地转让手续或招工进厂手续,以保证移民生产生活。对农业安置的移民应不少于一亩的基本口粮田。

移民自愿投亲靠友的,由迁出地和安置地县、乡人民政府与移民签定协议,办理有关手续;迁出地人民政府应当将相应的土地补偿、安置补助费,交给安置地人民政府,统筹安排移民的生产和生活。

第十四条 在移民安置区和工程受益区兴办的建设项目和老企业的改、扩建项目,应当按一定比例安置移民,并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具体办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五条 小浪底移民安置区安置工作应做到:移民的分批安置原则上应超前于工程建设进度的要求,移民的生活安置与生产安置同步,移民的生活生产安置与公益设施建设同步,巩固移民迁建成果。

第十六条 因兴建小浪底工程需要迁移的乡镇和企事业单位,按原规模、原功能和原标准建设的投资列入移民概算,包干使用。因扩大规模和提高标准的,其增加的投资分别由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自行解决。

第十七条 按小浪底工程移民安置实施规划,需要搬迁的移民,不得借故拖延搬迁,经安置的移民不得返迁。(www.xing528.com)

第十八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需要搬迁的乡镇提前进行基础设施建设,厂矿及企事业单位提前搬迁,在资金和物资等方面优先供应。对于自筹资金提前搬迁的移民和企事业单位等,不得减少应得的移民搬迁经费。

第十九条 小浪底工程建成后形成的水面和消落区土地,属国家所有,由工程管理单位统一管理。在服从水库统一调度和安全的前提下,可优先组织移民开发利用。具体的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由工程管理单位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 严格限制淹没区的基本建设,自两省按水利部的要求发布的停建令规定日期起,在265米淹没线以下区域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265~276米淹没、影响范围内,确因生产生活急需,采取其他措施不能替代的小型技术改造或简易配套项目,经小浪底建管局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方可建设。凡擅自建设的,一律不予补偿。

第二十一条 要加强淹没区的户籍管理,严格控制非淹没区人口迁入淹没区。加强计划生育工作,将人口的增长控制在国家审定的本省平均人口增长率之内,对自行迁入的人口,国家不负责搬迁安置。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