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第四十条凡属水文专项建设投资的水文基本设备和系统工程,从验收之日起应建立设备档案。第四十四条设备保管均应建立相应的库房,分别存放,符合干燥、通风、安全的要求。第四十六条加强设备管理方面的资料积累和统计分析工作,建立设备的统计制度。第四十七条设备事故分为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三类。
第三十九条 所有作为固定资产的设备,都应统一分类编号、建账、立卡,做到账、卡、物相符,及时记录增减情况;要做好设备档案工作,做到资料齐全,使用、维修原始记录准确完整。
第四十条 凡属水文专项建设投资的水文基本设备和系统工程,从验收之日起应建立设备档案。设备档案包括设备的技术经济论证、委托设计和购置合同、设备竣工和验收全过程的资料。
第四十一条 设备评级工作应每年进行一次,设备考评分为一、二、三类三个等级,具体评级办法和评级标准按附件一执行。
第四十二条 清查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清查内容包括:帐物是否相符、设备使用情况、设备事故报告。清查工作由水文站(勘测队)自查为主,上级主管部门应根据基层自查的材料,进行核实。
第四十三条 对于价值在万元以上的精密仪器和贵重设备,各使用单位应明确由专人负责管理和保养,使用时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www.xing528.com)
第四十四条 设备保管均应建立相应的库房,分别存放,符合干燥、通风、安全的要求。对某些精密、贵重仪器,应视具体保管要求,采取相应的防尘、防震、恒温等措施。
第四十五条 对易燃、易爆、有毒及放射性器材的保管,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和保健措施。
第四十六条 加强设备管理方面的资料积累和统计分析工作,建立设备的统计制度。
第四十七条 设备事故分为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三类。各单位发生的设备事故,必须按有关规定和职责范围组织调查、分析、处理上报。事故等级的划分按各流域、省(区、市)水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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