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一审原告):王某某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司法部
司法部于2016年6月5日发布164号公告,规定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4)高等学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学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5)品行良好。该公告同时规定,普通高等学校2017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www.xing528.com)
王某某系北京师范大学成人高等教育高起本夜大学的学生,于2012年2月入校,学制五年,2016年6月王某某学籍状态为在籍。2016年6月,王某某登录由司法部负责研发的司法考试网上报名系统,因填报报名信息时学历信息处仅有“已毕业或2016年应届毕业”以及“普通高等学校2017年应届毕业”两种类别可供选择,王某某无法填报报名信息。因未被允许参加2016年司法考试,王某某于2016年6月20日以北京市司法局、司法部、司法部考试司作为被申请人向司法部申请行政复议。司法部于2016年6月27日作出《行政复议申请处理告知函》,认为王某某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第七条的规定,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王某某的行政复议申请。
王某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司法部拒绝其以2017年成人教育本科应届毕业生的名义报名参加2016年司法考试的行为,并判决司法部履行法定职责,接受其以2017年成人教育本科应届毕业生的名义报名。同时,一审程序中,王某某还对司法部164号公告中“普通高等学校2017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规定的合法性提出一并审查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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