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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法律制度及其管理措施

时间:2023-07-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出纳。

会计法律制度及其管理措施

1.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

2.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3.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单位领导人的直系亲属不能担任本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出纳

4.业务收支:人民币/外币为记账本位币;财务报告: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5.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6.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会计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会计凭证不得销毁。(www.xing528.com)

7.企业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还须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8.单位负责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人、会计管理机构负责人、档案管理机构经办人、会计管理机构经办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9.会计档案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一般分为10年和30年。

10.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印章;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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