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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结算纪律与法律责任探究

时间:2023-07-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H银行只是委托收款结算方式中收款人的开户银行,并非票据当事人。

支付结算纪律与法律责任探究

一、单项选择题

1.C【解析】题目情形是“情节严重”的情况,选项C正确。

2.C【解析】根据《支付结算办法》,银行办理支付结算不准受理无理拒付,不扣少扣滞纳金;不准签发空头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和办理空头汇款;不准以任何理由压票、任意退票、截留挪用客户和他行资金。

3.C【解析】本题考核支票的签发要求。支票的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或者签发与其预留的签章不符的支票,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所以甲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支付的赔偿金数额=100 000×2%=2 000(元)。

二、多项选择题

1.ABCD【解析】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有:(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选项D);(2)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选项C);(3)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4)冒用他人信用卡的(选项B);(5)恶意透支的(选项A)。综上,本题应选选项A、B、C、D。

2.BCD【解析】根据相关规定,发卡银行通过下列途径追偿透支款项和诈骗款项:扣减持卡人保证金、依法处理抵押物和质物;向保证人追索透支款项;通过司法机关的诉讼程序进行追偿。故选选项B、C、D。

3.ABCD

三、不定项选择题

(一)

1.B【解析】商业汇票(见票即付的汇票除外)的提示付款期限,自汇票到期日起10日。

2.D【解析】银行承兑汇票的付款人是承兑银行。

3.AB【解析】票据上的非基本当事人包括承兑人(为A银行而非H银行)、背书人(乙公司)、被背书人(丙公司)、保证人。H银行只是委托收款结算方式中收款人的开户银行,并非票据当事人。(www.xing528.com)

4.AD【解析】商业汇票的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到期之日起10日)提示付款的,持票人开户银行(H银行)不予受理,但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A银行)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

(二)

1.ABCD

2.B【解析】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

3.ABCD【解析】持票人委托开户银行收款时,应作委托收款背书(在支票背面背书人签章栏内签章、记载“委托收款”字样、背书日期、在被背书人栏记载开户银行名称),将支票和填制的进账单送交开户银行。

4.ABD【解析】选项C: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的,为空头支票,对空头支票,付款银行有权拒付。

(三)

1.BD【解析】选项A、B:商业汇票的付款人是承兑人(甲银行);选项C、D: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于汇票到期日未能足额缴存票款时,承兑银行仍应向持票人无条件足额付款,但对出票人尚未支付的汇票金额按照每天万分之五计收利息

2.B【解析】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即将票据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D【解析】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即不影响背书行为本身的效力,被背书人仍可依该背书取得票据权利。

4.ABCD【解析】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

提升阶段,建议考生利用好课堂时间,紧跟复习节奏。课后规范习惯,加强练习,回归课本,以点带面,消化重难点,结合《思维导图》利用好碎片时间,同时可配套《考点精编》进行复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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