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啓超曰:“《漢書·食貨志》:‘李悝爲魏文侯作盡地力之教。’《晉書·刑法志》:‘律文起自李悝,撰次諸國法,著《法經》。以爲王者之政莫急於盗賊,故其律始於盗賊。盗賊須劾捕,故著綱捕二篇。其輕狡越城、博戲借假、不廉、淫侈踰制,以爲雜律一篇。又以具律具其加减,是故所著六篇而已。然皆罪名之制也,商君受之以相秦。’《法經》爲漢律《九章》所本,近人黄奭有輯本,或即在《李子》三十二篇中。但其書疑亦後人誦法李悝者爲之,未必悝自撰也。”
按:古之所謂法家,即近世所謂政治家也。其職志端在富國彊兵。而明法立制,特其致治之術耳。魏劉邵《人物志》云:“建國立制,富國彊人,是謂法家。”是已。史稱李悝盡地力之教,行之魏國,國以富彊。蓋能盡地力,則耕殖廣而産物豐,實爲富彊之本。法家所以自效於國者,正在此耳。《史記·貨殖傳》言“當魏文侯時,李克務盡地力”。論者或謂克、悝二字聲近可通,殆即一人。《漢志》著錄之《李子》三十二篇,已不見於《隋志》,亡佚甚早。
《商君》二十九篇。名鞅,姬姓,衛後也。相秦孝公,有《列傳》。
梁啓超曰:“《隋志》五卷,《唐志》改題《商子》,卷數同。今存。其目二十八篇,較《漢志》少一篇。又兩篇有錄無書,實已佚三篇也。”
按:晁公武《郡齋讀書志》已云:“二十九篇今亡三篇。”是宋時已二十六篇矣。今所傳本,目凡二十有六,而有目無書者二篇。《刑約》第十六篇亡,第二十一篇並目亦亡,實存止二十四篇耳。其書涉及魏襄王事及長平之勝,皆在鞅死後數十年,其非鞅所自著無疑。顧《韓非·五蠹篇》云:“藏商管之法者家有之。”蓋其初本有遺文傳世,至六國時,又有人掇拾餘論以補充之也。
《申子》六篇。名不害,京人。相韓昭侯,終其身諸侯不敢侵韓。
沈欽韓曰:“《隋志》梁有《申子》三卷亡,新舊《唐志》仍列之。”
按:《史記·老莊申韓列傳》云:“申不害者,京(河南京縣)人也。故鄭之賤臣,學術以干韓昭侯,昭侯用爲相。内修政教,外應諸侯,十五年。終申子之身,國治兵彊,無侵韓者。申子之學,本於黄老,而主刑名。著書二篇,號曰《申子》。”玩繹此末句八字,可知申子之書,乃自著而自題之。百家著述,自名爲子,蓋以此爲最早。餘則率由時人或後世所補題,目之爲某子耳。《史記》但言申子著書二篇,而著錄於《漢志》者爲六篇,蓋原文短簡,後人增益者爲多也。其書雖見載於隋唐史志,而《通志·藝文略》、《通考·經籍考》均不之及,殆亡於南宋。馬國翰有輯本。
《處子》九篇。
姚振宗曰:“《史》《漢》舊本或作劇,或作處。唐宋人已莫衷一是,今更無得而詳矣。”
按:《史記·孟荀列傳》:“趙有公孫龍爲堅白同異之辯,劇子之言。”《集解》引徐廣云:“應劭《氏姓注》,直云處子也。”《索隱》云:“著書之人,姓劇氏而稱子也。前史不記其名,故趙有劇孟及劇辛也。”是古之氏姓,處、劇相通矣。《史記》以公孫龍與劇子並論,知劇子亦當時雄辯之士。《漢志》列公孫龍於名家,列處子於法家,蓋其言論於明罰飭法爲詳也。
《慎子》四十二篇。名到,先申韓,申韓稱之。
王應麟曰:“《漢志》四十二篇,今三十七篇亡。惟有《威德》、《因循》、《民雜》、《德立》、《君人》五篇,滕輔注。”
按:《史記·孟荀列傳》:“慎到,趙人;田駢,接子,齊人;環淵,楚人;皆學黄老道德之術。因發明序其指意,故慎到著十二論。”《集解》引徐廣云:“今《慎子》,劉向所定有四十一篇。”觀史公所論,則慎子所著十二論,乃道家言。法家之學,本出於道。故史公以老莊申韓同列一傳,而謂申韓皆原於道德之意也。疑十二論原在已佚之三十七篇中,今則不可考矣。嚴可均輯本,除見存之五篇外,又從《羣書治要》中寫出《知忠》、《君臣》二篇,共七篇。其《威德篇》多出二百五十三字,遠勝舊本。
《韓子》五十五篇。名非,韓諸公子。使秦,李斯害而殺之。
梁啓超曰:“今存,凡十二卷,篇數同《漢志》。開卷《初見秦》一篇,據《戰國策》乃范雎之辭,然則本書明有他人著作錯入矣。”
按:《史記·老莊申韓列傳》:“韓非者,韓之諸公子也。喜刑名法術之學,而其歸本於黄老。非爲人口吃,不能道説而善著書。作《孤憤》、《五蠹》、《内外儲》、《説林》、《説難》十餘萬言。人或傳其書至秦,秦王見《孤憤》、《五蠹》之書曰:嗟乎!寡人得見此人與之游,死不恨矣。李斯曰:此韓非之所著書也。秦因急攻韓。韓王始不用非,及急,迺遣非使秦。秦王悦之,未信用。李斯、姚賈害之,毁之曰:韓非,韓之諸公子也。今王欲並諸侯,非終爲韓不爲秦,此人之情也。今王不能用,久留而歸之,此自遺患也,不如以過法誅之。秦王以爲然,下吏治非。李斯使人遺非藥,使自殺。韓非欲自陳,不得見。秦王後悔之,使人赦之,非已死矣。”非以高才不遇,竟遭人嫉忌以死,然終不失爲六國時一大政治理論家也。李斯取其術相秦皇以治天下,卒能成一統之業,則其效可覩矣。非之學雖爲法家之集大成者,而實深於黄老無爲之旨。今觀其書,非特《解老》、《喻老》、所以發明五千言者至爲邃密,即如《主道》、《大體》、《揚權》諸篇,皆道論之精英也。史公稱其“喜刑名法術之學,而其歸本於黄老”,可謂諦當。
《游棣子》一篇。(www.xing528.com)
沈欽韓曰:“《鼂錯傳》:‘與洛陽宋孟及劉帶同師軹張恢生。’此游棣與劉帶聲同。”
按:此二人姓名俱異,不可視爲一人。且《史記·鼂錯傳》作劉禮,沈氏據《漢書》耳。
《鼂錯》三十一篇。
周壽昌曰:“本傳云三十篇。《隋志》云:梁有《朝氏集》三卷,漢御史大夫鼂錯撰,亡。《唐志》復有鼂氏《新書》十卷,今佚。鄭樵《通志》作三卷,馬總《意林》三卷。而《通考》無之,亡久矣。”
按:《史記·鼂錯傳》言錯“數上書,孝文時,言削諸侯事及法令可更定者,書數十上。孝文不聽,然奇其材”。又言“錯所更令三十章,諸侯皆諠譁”。《漢書》本傳則云:“錯又言宜削諸侯事,及法今可更定者,書凡三十篇。孝文雖不盡聽,然奇其材。”《漢書》所云“書凡三十篇”,即《史記》所言“書數十上”也。此所謂“書”,乃指當時上之於朝之章奏,故《史記》直作“三十章”。與《漢志》著錄之三十一篇書,似非一物。《史記》稱錯“學申商刑名於軹張恢先所”。則其於法家之學,素養自深。法家主於因時立法,因事制禮。錯亦敢於昌言變易舊制,卒致吳楚七國之反,身死東市。古之法家,若商鞅、李斯,莫不以身殉道,乃事之常,無足怪者。史公竟以“變古亂常,不死則亡”譏錯,豈知言哉!
《燕十事》十篇。不知作者。
《法家言》二篇。不知作者。
按:此乃爲法家之學者,撮鈔羣書之善言而成。與儒、道、陰陽諸家同例。
右法十家,二百一十七篇。
按:今計家數篇數,悉與此合。
法家者流,蓋出於理官。信賞必罰,以輔禮制。《易》曰:“先王以明罰飭法”,此其所長也。
顔師古曰:“《噬嗑》之象辭也。飭,整也。讀與敕同。”
顧實曰:“《漢書·賈誼傳》載《陳政事疏》有云:‘夫禮者,禁於將然之前,而法者禁於已然之後。是故法之所用易見,而禮之所爲至難知也。若夫慶賞以勸善,刑罰以懲惡。先王執此之政,堅如金石;行此之令,信如四時;據此之公,無私如天地耳。豈顧不用哉!’是故禮法二者,猶今言道德法律,譬猶國家之兩輪,廢一而不可行。”
及刻者爲之,則無教化,去仁愛,專任刑法而欲以致治,至於殘害至親,傷恩薄厚。
顔師古曰:“薄厚者,變厚爲薄。”
周壽昌曰:“顔解未晰。此即《大學》所云‘於所厚者薄’之意,蓋專指秦商鞅、漢鼂錯爲説。”
按:以法治國,有利有弊。司馬談《論六家要指》乃云:“法家嚴而少恩,然其正君臣上下之分,不可改矣。”又云:“法家不别親疏,不殊貴賤,一斷於法,則親親尊尊之恩絶矣。可以行一時之計,而不可長用也,故曰嚴而少恩。若尊主卑臣,明分職,不得相踰越,雖百家弗能改也。”若此所論,可與《漢志》之言相互發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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