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漢志》有自注之例,凡句下之注不題姓字者,皆班氏原文。其標某某曰,則顏師古所集諸家之説也(《四庫提要》已言之)。時代久遠,傳寫多訛,故有正文在上,誤脱於下,遂寫爲注語者。雜家有《淮南内》二十一篇,注云:“王安。”原文當作《淮南王安内》二十一篇,自傳寫者誤移“王安”二字於注,而文義乖矣。亦有涉下文而誤增注語者,道家有《捷子》二篇,注云:“齊人,武帝時説。”此蓋涉下文《曹羽》二篇“楚人,武帝時説於齊王”而誤衍四字耳(此條沈濤《銅熨斗齋隨筆》已辨之)。錯亂如此,理董實難。班氏原書自注之辭,經傳寫而奪佚者蓋亦不鮮,今第就見存注記,條舉數例。
標注書中大旨例
班氏志《藝文》,既不錄羣書解題矣,凡一書大旨率於注中舉之。《六藝略》《易》類《古五子》十八篇,注云:“自甲子至壬子,説《易》陰陽。”《書》類《周書》七十一篇,注云:“周史記。”《議奏》四十二篇,注云:“宣帝時石渠論。”《春秋》類《世本》十五篇,注云:“古史官記黄帝以來訖春秋時諸侯大夫。”《戰國策》三十三篇,注云:“記春秋後。”《奏事》二十篇,注云:“秦時大臣奏事,及刻石名山文也。”《諸子略》儒家《周政》六篇,注云:“周時法度政教。”《周法》九篇,注云:“法天地,立百官。”《讕言》十篇,注云:“陳人君法度。”《功議》四篇,注云:“論功德事。”《公孫固》一篇,注云:“齊閔王失國,問之,固因爲陳古今成敗也。”董子一篇,注云:“難墨子。”《高祖傳》十三篇,注云:“高祖與大臣述古語及詔策也。”《孝文傳》十一篇,注云:“文帝所稱及詔策。”《虞丘説》一篇,注云:“難孫卿也。”從横家《秦零陵令信》一篇,注云:“難韓相李斯。”雜家《博士臣賢對》一篇,注云:“漢世,難韓子、商君。”小説家《周考》七十六篇,注云:“考周事也。”《青史子》五十七篇,注云:“古史官記事也。”即此二略求之,已詳盡如此,而所錄之書,十九不存於今,使非班氏注明大旨,孰從知其所言爲何事乎?
標注書中篇章例
《六藝略》《尚書古文經》四十六卷,注云:“爲五十七篇。”《論語古》二十一篇,注云:“出孔子壁中,兩《子張》。”又《齊》二十二篇,注云:“多《問王》、《知道》。”《孝經古孔氏》一篇,注云:“二十二章。”又《孝經》一篇,注云:“十八章。”儒家《公孫固》一篇,注云:“十八章。”此皆明載篇章,而諸本異同之迹粲然可考,例至善也。若遇篇章有闕佚者,亦爲注明。小學類《史籀》十五篇,注云:“周宣王太史作大篆十五篇,建武時亡六篇矣。”是也。
標注作者姓名例
《漢志》於羣書既不錄解題,則惟於注中標舉姓字,釐析言之,其途復廣:有直題某某作者,《春秋》類《楚漢春秋》九篇,注云:“陸賈所記。”小學類《凡將》一篇,注云:“司馬相如作。”《急就》一篇,注云:“元帝時黄門令史游作。”《元尚》一篇,注云:“成帝時將作大匠李長作。”《訓纂》一篇,注云:“揚雄作。”是也。有已舉其姓於上,惟注名字於下者,《易》類《易傳周氏》二篇,注云:“字王孫也。”《楊氏》二篇,注云:“名何,字叔元,菑川人。”《韓氏》二篇,注云:“名嬰。”《王氏》二篇,注云:“名同。”《丁氏》八篇,注云:“名寬,字子襄,梁人也。”是也。有不能的指其人,而惟稱舉大限者,《禮》類《記》百三十一篇,注云:“七十子後學者所記也。”《王史氏》二十一篇,注云:“七十子後學者。”是也。
標注作者行事例
劉向爲羣書敍錄,於作者行事,紀述甚詳,見存管、晏、孫卿、韓非諸錄可覆按也。《七略》删繁就簡,其原本雖不可見,然亦必致詳於作者事蹟,開王儉《七志》於書名下立傳之例(《廣校讎略·序書體例論》中已詳言之)。班氏采《七略》以入史,不錄解題,然亦多爲之方,以略記其生平。凡事蹟見於《太史公書》者,則曰有列傳,如儒家《晏子》、《孟子》、《孫卿子》、《魯仲連子》,道家《筦子》,法家《商君》,縱横家《蘇子》、《張子》,《詩賦略》《屈原賦》,《兵書略》吳起、魏公子之屬是也。(顏師古於《晏子》下發其例云:“有列傳者,謂《太史公書》。”)或溯其師承,如《易》類《蔡公》二篇,注云:“事周王孫。”儒家《曾子》十八篇、《宓子》十六篇,俱注云:“孔子弟子。”《李克》七篇,注云:“子夏弟子。”是也。或明其家學,如《樂》類《雅琴師氏》八篇,注云:“傳言師曠後。”儒家《漆雕子》十三篇,注云:“孔子弟子漆雕啓後。”是也。或舉其德行,如儒家《晏子》八篇,注云:“孔子稱善與人交。”道家《辛甲》二十九篇,注云:“紂臣,七十五諫而去,周封之。”《黔婁子》四篇,注云:“齊隱士,守道不詘,威王下之。”是也。
標注作者時世例一
《詩》、《書》之序,蓋即解題之權輿,今觀三百篇,十九不知作者主名,序詩者亦不必求得其人以實之,此闕疑之義也。惟於作詩之時代必明著之,使詩中之辭有所傅,而讀者得以推尋政教之中失,風化之隆污,於以知此詩之所爲作,其例至善。詩之大義,無外美刺,作序者於美刺之詩,尤必定其時代,以告後人,如《蝃蝀》,止奔也,《相鼠》,刺無禮也,《干旄》,美好善也,使非作序者明定爲衛文公時詩,則止奔之辭爲何而發?又何由而刺無禮?何由而美好善?均蒙然而莫之悟。故後世敍錄經籍者,亦必以考定時世爲亟,作者之可知與否,又其次也。《漢志》總錄羣書,於撰述時代之易曉者,置而不注,於所難考,亦同闕疑。而細繹全志,則有明標時世之例焉。《六藝略》《禮》類有《封禪議對》十九篇,注云:“武帝時也。”《春秋》類《奏事》二十篇,注云:“秦時大臣奏事及刻石名山文也。”《諸子略》儒家《周政》六篇,注云:“周時法度政教。”道家《雜黄帝》五十八篇,注云:“六國時賢者所作。”《力牧》二十二篇,注云:“六國時所作,託之力牧,力牧黄帝相。”《孫子》十六篇,注云:“六國時。”《郎中嬰齊》十二篇,注云:“武帝時。”陰陽家《公孫發》二十二篇,注云:“六國時。”《乘丘子》五篇,注云:“六國時。”《杜文公》五篇,注云:“六國時。”《南公》三十一篇,注云:“六國時。”《周伯》十一篇,注云:“齊人,六國時。”墨家《尹佚》二篇,注云:“周臣,在成、康時也。”縱横家《待詔金馬聊倉》三篇,注云:“趙人,武帝時。”雜家《尉繚子》二十九篇,注云:“六國時。”農家《野老》十七篇,注云:“六國時,在齊、楚間。”小説家《封禪方説》十八篇,注云:“武帝時。”《待詔臣饒心術》二十五篇,注云:“武帝時。”若斯之流,悉明著其時,或兼詳其地,而不必一一定爲何人所作,此班氏之卓識也。後之考論經籍者,不務明其世,而必欲知其人,卒致其人不可必知,乃相率屏其書不觀,豈通識哉?(www.xing528.com)
標注作者時世例二
校錄羣書,固當致詳於作者時世,能明定爲何時人,斯固善之善者;如其不然,可取他人與同時者論定之。《漢志》道家《文子》九篇,注云:“老子弟子,與孔子並時。”《老萊子》十六篇,注云:“楚人,與孔子同時。”名家《鄧析》二篇,注云:“鄭人,與子産並時。”《惠施》一篇,注云:“名施,與莊子同時。”是其例也。其或生非並時者,又有稱先後之例焉。觀班氏注道家《列子》云:“名圄寇,先莊子,莊子稱之。”《公子牟》云:“魏之公子也,先莊子,莊子稱之。”《鄭長者》云:“六國時,先韓子,韓子稱之。”陰陽家《閭丘子》云:“名快,魏人,在南公前。”《將鉅子》云:“六國時,先南公,南公稱之。”法家《愼子》云:“名到,先申、韓,申、韓稱之。”名家《尹文子》云:“説齊宣王,先公孫龍。”墨家《田俅子》云:“先韓子。”《墨子》云:“名翟,宋大夫,在孔子後。”《詩賦略》宋玉云:“楚人,與唐勒同時,在屈原後也。”此皆取世所共知之人以定作者時世,多爲之方,以告後人,用心亦良苦。然其例非創自《漢志》也。太史公論列周末諸子詳矣,獨墨翟行事附見《孟荀列傳》,寥寥數語,且稱或曰並孔子時,或曰在其後,並其時世不能遽定,而聊爲存疑之辭。然則稱並時,稱先後,以知人論世,實出史遷,後之爲書錄者,可取則於斯矣。
人名易混者加注例
《漢志》於人名易混者,率爲注明。儒家有《董子》一篇,注云:“名無心,難墨子。”《平原君》一篇,注云:“朱建也。”名家《毛公》九篇,注云:“趙人,與公孫龍等並游平原君趙勝家。”若斯之類,使非班氏逐一注明,則學者研習《志》文,於所謂董子者,必誤以爲仲舒,所謂平原君者,必誤以爲趙勝,所謂毛公者,必誤以爲毛亨或毛萇矣。
書名易混者加注例
《漢志》非特於作者姓字相同者别加標注也,於書名亦然。儒家有《高祖傳》十三篇,注云:“與大臣述古語及詔策也。”《孝文傳》十一篇,注云:“文帝所稱及詔策。”此二書而必注明者,蓋恐後人顧其名而視同傳記耳。此就名之易混者言也。《書》類有《議奏》四十二篇,《禮》類有《議奏》三十八篇,《春秋》有《議奏》三十九篇,《論語》有《議奏》十八篇,《孝經》有《五經雜議》十八篇,班氏皆自注云:“石渠論。”此則深恐後人目爲章帝建初中之《白虎議奏》,故亦必標明之。此就事之偶同者言也。
書係依託者加注例
審定僞書,亦劉、班啓其端,今以《漢志》所載傳疑之書考之,復得六例:有明定爲依託而不能的指其人者,《諸子略》小説家有《黄帝説》四十篇,注云:“迂誕依託。”《兵書略》陰陽類有《封胡》五篇,注云:“黄帝臣,依託也。”《風后》十三篇,《圖》二卷,注云:“黄帝臣,依託也。”《力牧》十五篇,注云:“黄帝臣,依託也。”《鬼容區》三篇,注云:“《圖》一卷,黄帝時依託。”此一例也。有驗之其語而知非出古人者。《諸子略》雜家有《大禹》三十七篇,注云:“傳言禹所作,其文似後世語。”小説家有《伊尹説》二十七篇,注云:“其語淺薄,似依託也。”《師曠》六篇,注云:“見《春秋》,其言淺薄,本與此同,似依託也。”《天乙》三篇,注云:“天乙謂湯,其言非殷時,皆依託也。”此二例也。有徵之於事而知爲僞者,道家有《文子》九篇,注云:“老子弟子,與孔子並時,而稱周平王問,似依託者也。”小説家有《務成子》十一篇,注云:“稱堯問,非古語。”此三例也。有能推定依託之時代者,道家有《黄帝君臣》十篇,注云:“起六國時。”《雜黄帝》五十八篇,注云:“六國時賢者所作。”《力牧》二十二篇,注云:“六國時所作,託之力牧,力牧黄帝相。”陰陽家有《黄帝泰素》二十篇,注云:“六國時韓諸公子所作。”農家有《神農》二十篇,注云:“六國時諸子疾時怠於農業,道耕農事,託之神農。”此四例也。有明定爲後世增加者,道家有《太公》二百三十七篇,注云:“吕望爲周師尚父,本有道者,或有近世又以爲太公術者所增加也。”小説家有《鬻子説》十九篇,注云:“後世所加。”此五例也。有不能輒定而聊爲存疑之辭者,雜家有《孔甲盤盂》二十六篇,注云:“黄帝之史,或曰夏帝孔甲,似皆非。”此六例也。有斯六例,而後世辨僞之法,舉莫能越於是矣。
疑不能明者加注例
《漢志》於所不知,復能闕疑。凡作者姓字及時世不能詳者,則直注明之。儒家《内業》十五篇,注云:“不知作書者。”《讕言》十篇、《功議》四篇,俱注云:“不知作者。”農家《宰氏》十七篇、《尹部尉》十四篇、《趙氏》五篇、《王氏》六篇,俱注云:“不知何世。”《董安國》十六篇,注云:“漢代内史,不知何帝時。”是其例也。其或審知書出誰手,而未得確證者,亦聊爲存疑之辭。儒家有《河間周制》十八篇,注云:“似河間獻王所述也。”陰陽家有《五曹官制》五篇,注云:“漢制,似賈誼所條。”是其例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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