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两点,如我所发挥的意思说,我大体上有一部分是可以同意的。其实,先就第一点说,我在上次的论文中并没有否定中央权力加强的需要和趋势,更没有意思要重提皇权无为论。我所着重的并不是中央和地方分权的问题而是中央权力的责任问题。关于这点,我想引用另一封批评我的信来加以说明。
“我对于你近来所发表的文章时常感觉到不够爽直的毛病。你为什么一定要避免,也许并不是你有意的,许多简单明白的名词,而绕着很多圈子说话,结果使读者捉不住要点。譬如你那篇论基层行政的文章,你造下了不少好像政治的双轨和单轨等名词,而实际要说的不就是民主和宪法么?”
我想这位朋友说得很对的,我在那篇文章中想着重的是防止权力的滥用。防止的方法有积极的和消极的两途。传统中国所采用的是消极的办法:皇权无为,衙门无讼。这些办法在有着“客观情势的限制”时是足够了,但是现在这种限制已经放松了(还没有完全不存在),所以消极的办法是不够了。积极的办法是在加强“自下而上”的政治轨道,就是民主和宪法。我不用这两个现存的名词是有意的,原因是这两个字已经用滥了,羊头和狗肉混得太久,会使人不感肉味,所以我在分析一个具体现象时,感觉到这些名词不够达意。如果要用这些名词,我还得先加说明:宪法是限制政府权力的契约,订立这契约的是人民和政府两造。民主是表达人民意见的方法和代表民意的机构。在这样的定义下,我可以说加强自下而上的政治轨道来防止权力的滥用就是民主和宪法了。(www.xing528.com)
防止权力滥用,并不一定是指反对中央集权及加强中央政府的任务。英国的内阁现在可以管到每家每餐有没有肉吃,克利浦斯甚至可以使女人的裙子“愈短愈妙”——这是集权,但是他们并没有,也不能,滥用权力,因为无论内阁的权力大到怎样程度,却大不出国会所授予他们的范围。英国政府所有的权力是有限的,限于人民所允许他们的程度。这样说来,防止权力的滥用并不一定是回原到皇权无为主义了。
限制权力的消极方法逐渐失去其客观条件,是件不应当忽视的事实。正因为如此,所以我们得在积极方法上去打算。这套积极方法在中国传统的政治机构中并不发达,于是我们不得不向西洋,尤其是英美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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