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地方的社会结构有它构成的原则,这些原则也表现在亲属体系里,亲属体系本来是社会结构中的一部分。拉德克利夫-布朗曾在他《亲属制度研究》(The Study of Kinship System)一文中详细说明这个理论。让我们从摩根所说的类分法说起。这种方式并不一定是群婚制的“遗俗”,也可以是同胞原则的表现。一个社会结构若偏重于同胞之间的合作和团结(这种合作和团结并不就是个别家庭的消灭),可以在各种社会制度中表现出来,直系和旁系亲属不在称呼上加以分别,用同一名词来记认的类分法,也就是这原则的一种表现。我们若分析采取类分法亲属体系的社会,一定可以在其他方面看到同一原则的表现。换一句话说,这并不若克罗伯所说的只是一种偶然的独立现象。
从社会结构原则入手来分析亲属体系可以了解很多以前人类学家认为奇异的称呼。我们再举几个例子来说明这种分析方法。摩根在《古代社会》中所称作马来式(Malayan)的亲属体系,就是父母一代的尊长全部依性别统用两个名称相呼,自己一代的也是这样有两个名称,换一句话说,亲属的分类只以性别及辈分作标准。摩根从这种分类方式又推想出一种原始的集体婚姻方式。但是后来经实地调查者的研究,认为我们并不必用想象的婚姻方式去解释这种亲属体系,用当地社会结构中辈分原则的重要性就可以加以说明了。
更有意思的是隔代亲属用同一亲属名词来记认的方式,好像孙子称祖父作哥哥,这种世代交参的社会结构我在第十二章已经分析过。祖孙之间维持着类似兄弟间的亲密关系和亲子间的严肃关系正相对照,祖孙互称兄弟,就在反映这种结构的性质。
又好像非洲东南部有些土人对于前一辈的长者维持着尊敬的态度,但同时对母亲的兄弟(舅)却是例外,他们可以随便向母舅开玩笑。在他们亲属体系中也特别把母舅列出于前一辈的尊长中,归入祖父的一类。在马赛土人中,祖孙两代是维持亲密关系的。但是也有例外,祖父对于孙媳却要回避。在亲属体系中孙媳和子媳归入一类。
以上这些例子可以告诉我们亲属体系是和社会结构有密切关系的。但是这关系并不像摩根和里弗斯所想的那样只限于婚姻或两性关系。而且,我们也可以从上边例子中看见,这种说法和克罗伯的理论也并没有冲突之处,譬如把母舅称作祖父,或是把孙媳称作子媳,就表示了每一个名词附着类似的态度。在一个把社会中人物分成“可亲”和“可畏”的两辈时,凡是在可畏辈分中的例外,就不便用他同辈的称呼,所以得把这些例外提出来,和辈分原则相反地插入另一类里去了。这就是说,亲属名词是附着一定的感情意义。那是和克罗伯的主张相通的。
拉德克利夫-布朗虽则确立了亲属分类和社会结构的关系,但是并没有说明亲属名词的积极的社会作用。那就是我在上面所说的,我们怎样用亲属名词所包含的感情和权利义务,藉语言的力量推广到别人身上,使被推及的人分得这种感情和权利义务。再换一句话说,拉德克利夫-布朗只指出了亲属体系在表现一种社会结构原则,并没有说到,亲属名词的扩展有实现这社会原则的功能。譬如说,在一个社会中,同胞团结是一个基本结构上的原则,可是怎样使同胞间得到团结呢?为实现及维持这原则,这社会中一定有很多规定的行为,亲属称呼是达到这目的的一种手段。
我们这样的注重亲属名词的创造性,使我们可以更容易解释在同一类别里的亲属对己并不一定有完全相同一致的社会关系。这一点在拉德克利夫-布朗的理论中也并没有指出。譬如说在同胞团结原则中所发生直系和旁系亲属不加区别的类分法称呼中,并不是说其他社会关系也同样地不加区别。在这种社会里,亲生的父亲对于儿女的责任可以比他兄弟对他子女的责任多得多。这是说家庭的三角结构并没有抹煞,虽在称呼上这三角形已埋没在同胞团结原则之下了。从我们看来,这正表示了语言的创造作用。这是想利用在家庭的亲密生活中所养成的称呼来扩展这亲密关系到同胞团体之间,以达到团结的目的。语言不只是事实的复本,而是生活的工具,用来创造人与物间,或人与人间新的关系。(www.xing528.com)
马林诺夫斯基在《文化论》里说得很明白。对于美拉尼西亚一地的现行称呼加以语言学的分析结果,使我深信类分性的称呼法确有一重要及特具的功能。这功能是只有从个人的生命史中所用称呼的意义的发展过程,加以详细分析才能见到。这样称呼是在父母兄弟姊妹的关系中形成的。在家庭中所用的一切称呼都有一定的及个别的意义,而且都是这些称呼尚未推广于他人之前已学会的。父母的称呼第一步推广是及于父亲的兄弟及母亲的姊妹,但在推广到这些亲属时,很明白的是一种隐喻性质,而且称呼本身亦得到了新的意义和原有者不同,不会因之和原来所指的意义相混杂。但是为什么有这种推广呢?因为在初民社会中近亲有一种义务,在嫡亲父母死亡或不能履行其义务时,要代替他们履行,并且在其他情况下亦将分担他们一部分的责任。不过,除非等到正式收养手续完成之后,代行父母义务的近亲并不能取得父母的地位,他们是从来没有完全相混及视作相等的。他们不过是部分的同化。一人对于他人的称呼常是带着相当法律的性质,尤其是在初民社会中为然。……在这里我们用语言上的模拟来推广称呼于有部分相同的亲属。[1]
又说:“嫡亲父母和那些推广所及的人部分同化而被称作父母的亲属的区别,在具体情况中是很明显的;这部分的相似性,常为语言的称呼及隐喻的象征所夸张。推广类别性称呼的功能是在用推广亲属称呼的隐喻方式以确立各种父母责任的法律关系。”[2]
马林诺夫斯基从语言的性质说明了亲属名词扩展作用的积极创造性。他并没有具体地说明亲属扩展时所走不同的路线和其原因。那是拉德克利夫-布朗所注意的问题了。每个社会因为不同的原因,采取了不同的结构原则,好像同胞原则、辈分原则等;实现这些原则时,亲属扩展成了一个重要的工具。
总结起来说:为了生活的需要建立不同的社会关系,社会关系包括感情和行为的内容。家庭是最早也是最基本的生活集团,因之它是社会关系的养成所。家庭生活中所养成的基本关系,在生活向外推广时,被利用到较广的社会场合上去。个人在家庭之外去建立社会关系最方便的路线是利用原有的家庭关系。这是亲属路线。根据生育和婚姻,每个人都生在一个谱系秩序里。在这秩序中,他因生活的需要分出亲疏,形成一个亲属范围。更因亲疏的程度分成若干基本类别。每个类别有一个亲属名词。有些社会中,家外的社会关系比较简单,所以亲属的基本类别可以只限于家内,父母、兄弟、姊妹等。他们可以直从这基地向外扩展。有些比较复杂的社会中,亲属基地较广,可以包括父母原有的家庭,因之他们基本的亲属名词也较多,在我们中国就有伯叔姑姨舅等词汇。整个词汇表示该社会所记认的亲属体系。从亲属基地出发依着谱系秩序扩展到较广的范围,譬如,父亲的哥哥是“伯父”,这是基本的亲属类别。这些基本类别向外扩展,凡是父系,父辈,年较父长的男性亲属(系、辈、年龄、性别均是谱系里的原则)都称作“伯父”时,这是亲属的初层扩展。
我曾分出亲属名词和亲属称呼。亲属名词是亲属关系的定名,而亲属称呼是亲属接触时所用的口头的称呼。这两者在没有扩展之前是相同的,但是在性质比较复杂的实际情境中,称呼的扩展却有更大的伸缩性,而且时常可以有意地弯曲客观的谱系秩序,以示好感,甚至包括毫无亲属关系的人。这是亲属的次层扩展。
笼统说来,初层扩展是权利和义务的扩展,即是马林诺夫斯基所谓法律关系的扩展;而次层扩展则是感情的扩展,近于克罗伯所谓心理的表示。亲属基本类别的建立依赖于社会生活基本团体的广狭而定,初层扩展是以该地社会结构所采取的原则为归依,这是拉德克利夫-布朗所分析的对象。次层扩充和永久性的社会结构的关系较小,而是依当时社会接触的具体情境所需的主观态度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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