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领养既然有困难,领养又走上亲属路线。社会在这方面又预备下一个办法,使任何人在没有亲生的孩子时,都可以得到一个法定的继承者。同时在继承者说这是一种义务,不能拒绝。这样续绝问题才能不致引起过分的麻烦和纠纷。
在我第十一章中已说过利用亲属推广的方法去规定继替的候补者是很方便的,因为这方便,我们也常看见大多数采取亲属原则来规定继替过程的地方,也有依亲疏次序规定过继的办法。我们自己的宗法就是一个例子。我在上章已提到宗法是以多继少的结果。它是依了单系的推广,按行序和辈分,把从一个宗主所出生的子孙排列成的一个亲疏距离的谱系秩序。根据这谱系里的距离,规定近亲过继的办法。譬如甲死了而没有亲生的承继者,他可以依这谱系秩序,按图推到比较最近的下一辈的人来接替。这人在我们社会中是甲的兄弟的儿子。所以每一个人都是他叔伯的候补继替者。在兄弟的儿子中还有更详细的规定。譬如甲是长兄,而没有儿子,次弟乙的长子就有过继的义务,乙没有儿子,再推到三弟丙的长子。若是乙没有儿子,而甲却有两个儿子,甲的次子就有过继的义务。这是因为宗法原则中包含有长子特权的成分在内,长子到长孙是正宗,不能移动的。我在这里并不能详述各种可能情形中的过继办法,这些细节各地可以不同,而且也有规定得不太清楚的地方。在我们乡下,为了过继而起的争执,还是时常发生的。(www.xing528.com)
依了谱系秩序规定了继替的候补办法有很多方便之处。在自由领养中所发生的困难在这里可以不致发生了。从领养的时间上说,可以等到被继替者的死亡,不致再有儿子出生的时候,所以不会发生领了养子又生亲子的窘境。在抚育上,过继的儿子,虽则不是亲生的,但是他既是自己兄弟的儿子,即使不是很早就在一起生活,也是在相近的社会环境中教育出来的,生活方式不致太远,从这方面讲,自是最可能担任儿子的人物了,至少在没有其他比较更适宜的人时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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