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上面曾说过,生育制度的功能是在维持社会结构的完整。每种形式的社会结构在容量上多少是有一定的;因之,在一固定的社会结构中,人口也常常是不能有太大的变动。若是社会结构不变,而人口增加,社会上各种活动也必然不能有最大的效率。譬如,一个人本来有能力可以耕种20亩田,技术不改变,而人数加了一倍,每一个人只有10亩田可以耕,这社区里的人就会浪费一半的劳力;若是他们生活单靠土地的收入,则他们的生活程度也会降低一半。为了社会结构的完整,人口不宜减少;为了社会的效率,人口也不宜增加。我这样说,并不是在描写事实,因为事实上,人口的消长还不能完全受人的控制。可是在事实层次里,这原则是存在的,人口太多或太少对社会上每个人的生活都会发生一些不良的结果。人口学者有人口适中点的理论,也就指这社会结构完整和效率的配合。
人口适中点是以整个社区的人口为对象而说的,似乎是一个理论问题,其实,当人口离开适中点时,在社区中生活的人所受到的不良结果就会表现在继替过程中,子息太多或太少的困难中。在一个生产固定的社区里,子息太多,立刻会发生怎样才能使子息得到足够的生活资源的问题。抚育本来就包括了给予后来者足以独立负责生活的社会地位和财产的责任。一个健全的社会不能容许负有抚育责任的人不能完成他们的任务。若是有一个社区,进入社区的许多分子大部得不到他们足以独立负责生活的条件时,这社区必然不能安定。它不是入于扰动不安,就必须改变社会结构,或扩大资源。换言之,社会多少要保证每个为父母的人不致因子女的长成而发愁。若发愁的话,那就表示这社会的结构还没有达到可以安定的程度。
从人口和社会结构的调适上看,以人口去迁就社会结构比了以社会结构去迁就人口为方便。因之,一个不在经济膨胀过程中的社区,多少总是在人口控制上下一点功夫的。最明显的例子是广西的一些瑶族集团。在他们,每对夫妇只生两个孩子,不论男女。凡是有了两个孩子,继续受孕的胎儿就要被堕弃,即使没有被堕弃而出生了的婴孩,若没有别家认领,也不易逃避被溺死的命运。这样,他们使人口安定在不会增加的水准上。他们更以承认父母两系并用的办法去解决一家不一定有一男一女时的困难。他们限制人口的原因是在避免继替时的困难。在可耕地有限的山谷里,周围住着的都是比他们势力强大的汉人,资源的限制是显然的。若是一家有了两个以上的儿女,增多的人口既然不易到山外去谋生,势必分享这有限的资源,结果免不了沦入贫困的境地。所以他们实行了人口的控制,使人地的比例不会改变。(www.xing528.com)
像瑶族一样有系统地限制人口除了实行计划生育的现代社会之外还不多见。在较为广阔的大社区里,人地的调适不致像山谷居民那样紧凑,因之,也不易见到这种明显的限制人口的规律。若是人口不加限制,或限制得不严,以每家说,很可能有较多的子息了。于是怎样以多继少,就成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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