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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代传承与亲子接班——新旧关系中的社会交替

时间:2023-07-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世代的代字就是指这新旧的关系。若是继替过程按着世代秩序,交代的对手是亲子。譬如甲代退伍时并不必直接把财产和地位交给刚入社的丙代,可以由乙代收领。丙代另在乙代手上获得一部分财产和地位。我们要知道乙代和丙代是同时在同一社会结构中从事工作的。其实在局外人看来,乙代本是甲代交代给丙代的齿轮,没有觉得吃亏的必要。甲丙两代世代交替要乙代来做媒介,结果至少可以使那些自私的乙代可以得到延迟丙代成年的机会。

世代传承与亲子接班——新旧关系中的社会交替

世代是分别亲属的一种原则,根据生育的事实,把生者和被生者,也就是亲子,分成相衔接的两个世代。借用生物学的名词是F1—F2,凡是从同一父母所生的同属于一代。人类的谱系上,和其他生物一般,从生育关系上,可以很清楚地划出一代又一代,不相混淆。但是亲属中还包括由婚姻关系所结合的姻亲。要维持世代的分划作为社会行为的根据,就得避免婚姻关系扰乱世代的分划。我在第四章里已说过为了避免引起社会的混乱所以人类社会大多采取外婚方式。严格的外婚固然可以减少因婚姻而引起世代的混淆,但是发生了婚姻关系之后,世代的分划也就推广及于姻亲范围(虽则有时在姻亲范围内世代原则应用得不太严格),所以社会总是要干涉到异代的婚姻,除非这社会的结构不注重亲属,或是亲属体系中不注重世代原则。

世代划分之所以被采用到亲属体系中去的原因和社会继替有很密切的关系。从大体上说来,继替过程是社会的新陈代谢作用,陈旧者退伍,新健者入社。世代的代字就是指这新旧的关系。但是亲属体系普通所采取划分世代的标准却是生物性的,等于生物学上的F,是生者和被生者的关系。用这标准来划分世代,再用世代的秩序来作继替原则时,不免缺乏弹性,竟可以和社会继替过程实际的交代方式不一定完全相符合。我在这里所用交代方式一词是指:一个人把他的社会地位交给代替他的人。若是继替过程按着世代秩序,交代的对手是亲子。我们现在要问的是在普通社会里,交代的对手是否必然是亲子两代之间。子女的成年是否必须父母的退伍,全部的或部分的?旧分子退伍新分子入社,一出一进,这继替过程在世代架格上可能搭配出多少样子?

我在上章说过:社会继替是发生在退伍和入社的交代上,社会分子的退伍和入社与生理的死亡和成熟可以不同,虽则生理上的变化确是决定退伍和入社的一个重要条件。个人的衰老病死使他不能担任所占职位的事务,于是他不能不退伍了。一个生理尚未成熟的孩子,有不少社会事务是无力担任的,于是他不能经营独立和负责的生活。但是一个没有死,甚至没有老的人,在社会的规律下,也可以交出他在社会上所有的职位的一部或全部。一个生理业已成熟的青年也可以被摈于社会分工体系之外,继续他的附属身份。因之退伍和入社会的实际年龄,并不是单独由生理来规定的,而是由社会来规定的。各个社会可以因不同情形,作不同的规定,同一社会在不同时期也可以有不同的规定。因之,继替过程在世代架格上所配搭起来的交代方式并不限于一代接一代的样子了。

让我们先看看比较简单社会中的情形。不妨以我们的农村为例:在农作活动中,个人入社和退休的年龄大体上是根据生理状态。一个生理成熟的青年,在16岁左右,他在农村社会中已具有结实的身体,足够的知识,可以有资格从事独立的工作了。三四十岁的壮年是农作的主要干才,一直要到他们的肌肉因年老而衰弱时,他们才不能担任农业中以体力为主的职务。普通讲来,大约是在60岁左右。我们若以16岁作入社年岁,以60岁作退伍年龄,大体上可以代表农业社会的一般情形。

一个孩子16岁入社,20岁很可以已做了父亲。当他的儿子长到16岁时,他还只有36岁,正是农作的主力,要他在这时退伍,把他的财产、权利、地位交给儿子是不合于农业社会的需要的。可是这些16岁的孩子们既要入社,从什么人手上去取得他们所必需的生活凭藉呢?当他们入社时,已届退伍年龄正是他们祖父们一代的老头子,所以我们从这种交代方式看去,使我们想到了植物生殖作用的世代交替。农业社会的文化充满着植物性,连继替作用都会发生植物的特征。

农村及其他类似的社会中世代交替的事实和亲属体系的代代相承的原则是不相符合了,虽则亲属体系中确有着一种想吸收这种隔代相承原则的形迹。我们传统亲属词汇中世代的记号是:高、曾、祖、父、子、孙、曾、玄、来、昆、仍、云。我们若把这一串名词分为两组,每隔一代放在一组里,就会看见一件极有意思的事实。在甲组里是曾、来、仍,在乙组里是高、祖、玄、昆、云。甲组里的字意义是相通的,都是再生的意思;乙组里的字都是距离的意思。综合起来说,一组是相亲,一组是相疏;一组是相近,一组是相远,也正是包含着世代交替的原则,隔代是相同的,接代是相异的。孙字本身就明白说明了是自己的再生。古礼中,祭父时以祭者之子尸其位,那是以孙代祖;昭穆的排列也是隔代成组。我们虽不能确知这些习俗发生时的用心,但是若从世代交替原则上看去,这些习俗似乎可以给我们一种新的领悟。

可是我们尽管在亲属词汇上,或祭礼中,牵入了世代交替的原则,但是实际的继替过程对人和对物权利的传递中,我还没有找到任何异于世代交替的形式来。一旦采取了亲属体系作为继替原则,世代交替的事实也就被掩盖住了。世代交替的事实在代代相承的亲属体系中仍可以运行无阻。譬如甲代退伍时并不必直接把财产和地位交给刚入社的丙代,可以由乙代收领。丙代另在乙代手上获得一部分财产和地位。对于乙代可以说并无增损,他不过是甲丙两代交代的中间齿轮。可是这个办法却很可能引起乙丙两代的摩擦和冲突,这种摩擦和冲突就发生在亲子之间。(www.xing528.com)

我们要知道乙代和丙代是同时在同一社会结构中从事工作的。当乙代接收甲代退伍时所遗下的财产和地位后,他的活动能力、经济收入、社会影响可以因之增加;可是他却要把一部分对于他生活尚有用处的财产和地位移交给丙代,他自不免会感觉到一种损失。其实在局外人看来,乙代本是甲代交代给丙代的齿轮,没有觉得吃亏的必要。可是正因为甲丙两代间的世代交替要用着乙代,使乙代发生了损失的感觉。这感觉可能使亲方在主观上发生自私的打算,而不愿,或不鼓励孩子们及时入社,造下了亲子间的矛盾心理。一方面社会用了种种方法去巩固亲子感情,而另一方面却又造下一种情境,使做父母的感觉到子女的长成是对于他们社会地位的威胁。两者不能兼有,于是扶得东来西又倒,使亲子关系中包含着不少窘态。

甲丙两代世代交替要乙代来做媒介,结果至少可以使那些自私的乙代可以得到延迟丙代成年的机会。在我们自己社会中就可以见到含有这种作用的大家庭组织。大家庭组织在原则上是在维持家长的权力。这份权力实在带有被家长霸占的性质,因为一个本来已经可以经营独立生活的小家庭单位,被家长把持下了一部分入社所必需的资格,使他们不能不继续在附庸身份中过日子。从整个社会结构的继替过程上看,实在是把世代交替硬劲改成代代相承的方式,把退伍一直拖延到死亡的时候,结果是延迟了新分子入社的时期。更因为已长成的新分子不能完全处于未成熟的孩子的生活方式中,在不断的要求中,压迫着亲方一点一滴、部部分分,把社会身份转移到下一代去,使继替过程充分表现了渗透的性质。

在大家庭一类的组织中,到处潜伏着亲子冲突的暗潮。于是子方发生了厌恨亲方的心理,正如我在第八章里所提到的弗洛伊德寓言所说的。这寓言虽则描写得过火了一些,确实突出了人间一部分的悲剧。可是他所谓那种俄狄浦斯情结却并不是亲子间无法避免的基本矛盾,它只在特定的社会结构中发生。依我在本章的分析,亲方所以成为子方前途的碍路石,有一部分原因是出于继替过程中用了代代相承的原则,而事实因退伍和入社的年龄相差太大,继替作用已成了世代交替的性质,两者的矛盾引起了亲子间心理上的情结。若是入社年龄一旦拉迟,情形也就不同了。

一个人在比较复杂的社会中的成年期也比较晚,一方面因为工作的性质逐渐脱离体力劳动,延长了退伍的年龄,以及一般寿命的增加和死亡率的减低,使社会的继替过程发生了重要的变化。以我们做学术工作的人来作例,16岁大都还是在高中里踢皮球、作弄老师的时期。20岁左右中学毕业,25岁上下大学毕业,20岁若是能把做学问的工具预备好,已经算是个可畏的后生了。在学术上要有贡献,在学术界上想占一个地位,除了少数天才外,总得在40岁以上。在现代社会中从政的,和从事实业的情形也差不多,在一个正常的社会中,能负得起重要责任的绝不容易低于40岁。

成年较晚,使一辈生理已经成熟的青年男女不能不在社会的预备机构中消磨他们的青春,实行晚婚,甚至可以晚到一个时候连结婚的兴致都丧失了。学术界中成功的人物娶不着夫人的为数实在不少,如斯宾塞,如康德,如尼采,都不是独身终世的么?即使我们退一步而论,以三十而立作标准,一个人达到入社的时候,他的父母已经可以在60岁以上。一个老态龙钟的老翁在事业上总是已到了,或已近于退伍的时候了。即使孩子入社的资格得全部取之于父母,也不致使父母发生孩子有篡逆之感,也不致使孩子觉得父母是人生道上的障碍了。亲子在这个情形下,并不是同一世界上事业的竞争者。假使作父母的对于子女的成年还要有些反感的话,这也不过是一种“叶落知秋深”的诗意的警觉而已,正如冯友兰先生说儒家觉得“结婚生子实与吾人之预备棺材同一可悲”的意味。可是我们得知道,棺材毕竟不是死亡的原因,子女成年也不是自己衰老消灭的促成者。可悲者自是死亡和消灭,不在所预备下的后事,更不是它们的标记。

在这类社会中,亲子间并不易因继替作用而发生摩擦。若是还有问题发生,这问题的性质也和上述的绝不相同。亲子年龄相差太远,入社时期延迟得太久,世代间一线相承的方式有了困难。若是一个人在30岁之后才有儿女,很可能在儿女还没有成年的时候已经弃世,儿女的抚育尚不易完成,何况要儿女来继替呢?即使高寿,可是60多岁所经营的事业也不易由一个初出茅庐的小伙子来接手。于是亲子间世代相接的继替方式也就难于实行了。在两代之间必得另有一代中间人物以作过渡。若是代代相承的原则不加修改,则势必发生摄政式的过渡办法。这种办法对于社会效率并不是有利的。若是还要维持亲属原则,则很可能发生商代所采取的兄弟叔侄的继替方式了。也许正因为这个社会成年太迟的原因,使亲属体系逐渐不适宜于作为社会继替的原则,于是如我在上章所说的,在现代社会日趋复杂的过程中,社会继替至少亦不能不部分地脱离亲属原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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