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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生活中的居住方式和亲属关系

时间:2023-07-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生活上接触最密的是地方团体,所以父居和母居也成了研究家庭生活的学者所特别注意的对象了。以往论亲属居处问题的似乎认为只有父居和母居的两种形式,其实不但变化很多而且在同一社区中可以有不同的形式同时通行。

家庭生活中的居住方式和亲属关系

在上文中,我已提到过子女成家后和父母老家的区位关系。在中国农村里,儿子结了婚,过一些时候,就会闹分家;他分得了一份田产,自立门户。这新家庭有时还是住在老宅里,有时在老宅附近盖起新屋,但是因为农田的位置关系,不宜搬得太远,发生聚族而居的形态。在市镇里,有些维持传统伦理观念的人家,儿子结了婚可以依旧和老家打着统账,形成上述的大家庭。也有因职业关系不能和老家在一起的,有如西洋都市里的居民一般,孩子们成了家自己独立去了。但是不和老家一起住或住得很远的情形是近代的现象。以往就是出外经商或做官,家眷可以留在家里;或即是全家外出,也不会和故乡的老家脱离关系。他们挣了钱,或做了一任官就要回乡。最后,不幸而死在任内,尸体还得搬回家乡来安葬。从法律或是从感情上说,每个男子是有一个所属的地方。这个地方是从父方得来的。女子的情形不同。生于斯不必老于斯,她一出嫁就得住到丈夫的家乡去。嫁鸡随鸡,嫁犬随犬,在区位上说她确是个随从者。——这种方式在人类学上称作Patrilocal。和这相反的,就是女的不动,而男的随从,则称作Matrilocal。这两个名词直译出来是“父亲地方”和“母亲地方”。“地方”是指居处而言,所以我在这里缩写成“父居”和“母居”。这两个名词其实定得并不确当,很容易引起误会。望文生义好像父母各有所居,孩子们可以有个选择,跟父亲住呢,还是跟母亲住。事实上父母是住在一起的,没有长大的孩子也总是跟父母一起住。这名词因之也失去了意义。其实所谓父居或母居是指一个结了婚的儿女跟父亲方面的亲属同居或住得相近,还是跟母亲方面的亲属同居或住得相近。林顿(Linton)教授解释这两个名词时用“和父亲的自家人在一起呢,还是和母亲的自家人在一起”。[9]譬如说我们是父居的,因为我们的男子结了婚之后还是和父母,以至父亲的兄弟等一起住,或住得很相近。印第安人是母居的,他们一同居住的人是外祖母、母亲和姨母和她们的配偶。

在实行外婚的规律下,要每代都是父居,女子必须在结婚之后随从丈夫去住,若是夫妇要各从他们的父亲的亲属同居,他们就不能经营共同生活了。反过来说,要每代都是母居,男子必须在结婚之后随从妻子去住。因为这个原因,所以吕叔湘先生翻译洛伊的《初民社会》时采用了“从夫居制”和“从妇居制”作为上述两名词的译文。[10]这译文固然有可取的地方,但是夫妇的随从还是要加上他们和父母的关系才有意义,因为单从夫妇说他们是合组一个新家庭,是两相随从的。而且这两个概念所要分析的主要事实,并不是新家庭所住的房屋或帐篷的所有权是属于丈夫的还是妻子的,也不是,正如林顿教授所指出的,被称作父居的是因为一个女子和邻居的男子结婚时,曾经移动了50码到她的新房里,或是曾走了20里路,渡过了一条河,到她丈夫家去住的缘故。重要的是男女在婚后因居处的关系所加入的合作团体是本来属于男的抑或是女的。洛伊在说明这两种不同的居处时曾就父居的胡巴族情形说:“女儿一出嫁便跟她丈夫到外村去。因此,男人生老病死在同一地点,而女子则一生之大半不住在出生的村落。”[11]这一点实在是极重要的。夫妇既然不能由同一抚育团体里生长出来的人结合而成,结了婚又必须合作同居,所以两人中至少必须有一人,放弃他或她原来的合作团体,结婚之后加入配偶的合作团体。在生活上接触最密的是地方团体,所以父居和母居也成了研究家庭生活的学者所特别注意的对象了。

社会事业是需要继续性的。一块农田,经营久了,也摸得住土性。倚赖经验的事务最忌常常改行。合作的人事也需要久长的相处才能周旋得转。一个人在陌生的人群中做事相当困难,尤其是在没有成文规则的亲密生活中为然。夫妇两人中既然不能全都维持原有的合作团体,那个加入新团体的就不免在生活上吃亏了。在实行父居方式的地方,男子一生住在一个村子里,往来大多是从小一起长大的人,而嫁来的女子在丈夫村子里所接触的人都是生面孔,她和她一同长大相熟的人隔离了,举目无亲的情况下,只有听命于丈夫的指挥。她唯一可能的反抗是逃回娘家去。在一个母居的社区中,妻子的左近都是她自己的亲属,做丈夫的不能不低声下气一些。区位上离合的安排影响了社会关系的内容。

以往论亲属居处问题的似乎认为只有父居和母居的两种形式,其实不但变化很多而且在同一社区中可以有不同的形式同时通行。

特罗布里恩德岛的土人被马林诺夫斯基称作是父居的,因为做妻子的结婚之后就住到丈夫的村子里来。他们的子女一生中要在两个地方团体中经营生活。在丈夫的村子里住的却并不是丈夫的父亲,而是他的舅父母,他母亲的姊妹们的儿女。这是因为这地方的男子到了成年时就得从他父母的村里搬到舅父母村里去住。在丈夫村子里住的人都不是在这村子里长大的;这村子里的孩子们长大了就得送回他们母亲所生长大的村子里去。[12]这样说来,男子也要一生中换两个地方团体。若是女子嫁给她父亲村子里的人,她却可以维持原来的地方团体了,这也就成了母居的方式了。孩子长大了要回到母亲村子里去和舅父同住的形式,克罗伯称作avunculocal,或是舅居。这种方式也见于美洲西北海岸的部落中,如特林吉特人(Tlingit)和海达人(Haida)。[13]

美洲的易洛魁人(Iroquois)的土人是被称为母居的,因为男子结了婚之后是要住到妻子的家里去的。可是因为他们常常在邻近的地区择偶,他们的本家相离不远。他们整天住在自己老家,为他们的姊妹服务,和他们的侄儿们在一起,等到晚上才回到妻子的房里去。这种方式的特点是在男女双方都不必改变他们的地方团体,各人都在从小长大的抚育团体中经营生活。这种方式中,夫妇的亲密关系却不免牺牲了。

多布(Dobu)土人的办法却更为有趣。他们的夫妇是出于不同的村子的,各人在自己的村子里保持着一个房屋,他们带着他们的子女一年在丈夫村子里住,一年在妻子村子里住。从村子的居民说每年要换一批,结果可以说大家没有一个持久的地方团体。多布土人是著名猜忌和迷信鬼神的,他们这种不安定的生活多少是和这种性格有关的。

在同一社区中可以同时通行着不同的居处方式。广西和花蓝瑶因为严格限制人口,有些人家只有男孩,有些人家只有女孩。他们的习惯是不论男女都可以娶配入门,也都可以出嫁到别人家去。结果有些是父居,有些是母居。我们自己社会里也通行着入赘的方式。入赘是从妻居制,赘婿的孩子是跟母亲的亲属一起生活的。入赘的方式可以和正常的父居方式在一个社区里通行。

也有地方一个男子要经过一段入赘式的生活然后回到自己村子里去。洛伊说:“初结婚时女婿依岳家以居,服劳如仆役,但经过相当时期,比如说生了孩子以后,即另辟门户而独立,这种情形也是很普通的。北美的希达查人,南非的奥焚波人,阿萨姆之卡息人,都有这种习俗。”[14]

从这许多例子来看,一个研究者不能单单把某一社区亲属居处的方式加以“父居”或“母居”的标记就认为足够了。他必须从生活事实中去说明家庭内部以及家庭和家庭之间的社区结构,而且还要进一步说明社区结构所发生的社会影响。从社区结构入手去研究社会生活是最具体和最方便的。

【注释】

[1]雷蒙德·弗思:《我们提科皮亚人》,第117页。

[2]A.L.克罗伯:《社会结构的基本的和从属的形式》,载《皇家人类学学会会刊》第LⅩⅧ册,1938年,第207-208页。(www.xing528.com)

[3]B.马林诺夫斯基:《原始人的性生活》,第17-18页。

[4]B.马林诺夫斯基:《澳大利亚土著居民的家庭》,第132-133页。

[5]S.M.希洛科戈洛夫:《北通古斯人的社会组织》,第247-248页。

[6]H.T.费(费孝通):《中国农民的生活》,第20页。

[7]H.T.费(费孝通):《中国农民的生活》,第29页。

[8]关于士绅和农民的分化可以参考费孝通《农民与士绅》,载《美国社会学杂志》,1946年7月。

[9]林顿:《人的研究》,第163页。

[10]R.H.洛伊:《初民社会》,第83页。

[11]R.H.洛伊:《初民社会》,第83-84页。

[12]B.马林诺夫斯基:《原始人的性生活》,第5页。

[13]A.L.克罗伯:《社会结构的基本的和从属的形式》,第301页。

[14]R.H.洛伊:《初民社会》,第8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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