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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自由与社会安排

时间:2023-07-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我以上所说关于选择配偶的话,听来似乎太偏重了社会的安排,在渴望婚姻自由的人不免会发生反感。夫妇感情生活的未尽发展确是中国传统文化的一个弊病。这个风气流传到中国,传统文化的流弊被更清楚地反映了出来,青年中自然会感觉到配偶的社会安排是可憎的了。其实要求婚姻自由的人并不是主张择偶的偶然主义,喜欢和谁结婚就和谁结婚,让纯粹的机会来代替月老。这些问题的答案很可能是不利于主张自主择偶的。

婚姻自由与社会安排

我以上所说关于选择配偶的话,听来似乎太偏重了社会的安排,在渴望婚姻自由的人不免会发生反感。这反感是有着时代的背景,因为自从工业革命以来,西洋社会发生了很大的变迁,这变迁的主流是人对于自然控制的增强,生活程度逐渐提高。社会事业的兴起使很多本来须家庭来担负的经济活动搬出了家内。对于生育制度的影响就是减轻了父母对于孩子的抚育工作和责任。夫妇关系随之发生了变化。我在上节里曾说一个理想的夫妇关系是要具有双重职能,一方面是能胜任社会所交给他们抚育孩子的事务,一方面是两人能享受友谊爱好的感情生活。在经济水准较低的社会中,抚育事务可以是相当繁重,又加上社会结构的需要完整,我们常见到抹煞夫妇间感情生活的现象。这自然是文化的缺陷,因为,以我看来,文化的职志是在实现比较理想的生活。夫妇感情生活的未尽发展确是中国传统文化的一个弊病。现在西方社会既然把抚育的事务部分地社会化,使夫妇间柴米油盐的负担减轻了,他们也就可以向夫妇间的感情生活方面发展了。这个风气流传到中国,传统文化的流弊被更清楚地反映了出来,青年中自然会感觉到配偶的社会安排是可憎的了。

其实要求婚姻自由的人并不是主张择偶的偶然主义,喜欢和谁结婚就和谁结婚,让纯粹的机会来代替月老。这是不可能的。我记得有一次,我和一位追求异性十分急迫的朋友在乡下街子(云南的市集)上闲逛。他一路和我说找不到女人,可是我举目一看,他的周围却有成千的乡下姑娘在那里挤来挤去。这些在他看来简直并不是女人。这是说他所追求的对象并不是任何女人,而是有一定条件的,我们若分析他心目中所具的条件,要一个能共同生活的伴侣,也就回到了我在本书里所说的一套社会的安排了。这是说,我们并不是反对社会安排的本身,而是现有某种安排的方式。

现在中国的青年对于婚姻有了一种以前的人所没有的,或可以没有的新要求。他们要在婚姻配偶身上获得感情上的满足。所谓感情上的满足就是要如哈夫洛克·霭理士所说的“婚姻关系绝非寻常的人事关系可比,其深刻处,可以穿透两个人的人格,教他们发生最密切的精神上的接触以至于混化”[9]。换一句比较平常一些的话,就是婚姻的配偶必须就是志同道合的好朋友,一对知己。这其实又回到了我在第四章里“夫妇之间”一节所讨论的婚姻理想。这要求是合理的,同时我也可以说这总是社会安排配偶的一个标准。我不愿意把文化看成一个有意为难人、试探人的对象。若是我们发现一种制度不能满足人某一方面的要求,我们并不必姑息它,或隐讳它,但是要了解它所以然的苦衷。人的生活是在理想和现实的接触中,人间究竟不是天堂,而且生活还有很多方面,其中有缓急轻重之处。传统文化忽略了夫妇间的感情是有由来的,这就是我在上两章里所分析的对象。

本来在中表婚姻,甚至童养媳等安排,在我看来就是传统文化积极想应付这问题的办法。媒妁之言,父母之命,所以受人攻击并不是这方式不好,而是从这方式里所得到的结果不好。以前的父母为儿女择配,他们并不会存心要为儿女结一个恶婚姻,这一点我们是应当承认的。门当户对的标准也就是在保证相配的人文化程度相近,使他们容易调适。在一个文化比较静止的社会中,父母自己认为妥当的配偶常常是对子女也未必不适当的配偶,因为他们的判断,根据着可靠的经验,比较正确。而且,第三者的考虑也比较周到和客观,他们可以顾到夫妇生活的各方面。我虽不敢武断,以往传统社会里快乐的家庭比了现代都市里的快乐家庭为多,但是我也不能想象以往的夫妇都是冤家。

问题的发生是中国社会也开始变迁了。两代之间有着很大的隔膜,互相不能了解。于是上一代的判断也很难合于第二代所处的新环境。这时代父母之命的结果也不容易满意了。原有社会安排的方式也成了造成恶姻缘的机构了。

在两代之间有着文化上的差别时,尤其在第二代所处的文化环境是正在变动,缺少共同标准的时候,别人代理决定的配偶很难得到合适的。何况,这新生的一代对于婚姻的要求又受了西洋的影响偏重到了配偶性格的配合,而不注重了行为和事务上的配合。在这个时候青年们要求自主(不是自由)地择偶是合理的。我们所谓合理,是容易完成婚姻的使命,也就是容易达到比较美满的家庭。

自主地择偶在时代的客观环境说是可能得到美满的结果,但是这也不是一定的。我们可以承认在社会变迁急速的时代,各个人的个性变异较大,所以要去选择个性相似或宜于相配的对象时,本人是最适宜。我们在这里假定了最明白自己个性的是自己本人,最能了解别人个性的是接触比较多的人。但是事实上,青年人的择配是否注意到个性的适合和人格的穿透?这一点我们并没有保障。一个没有结过婚的人并不能从经验里体会到结婚的意义和责任。更加上了现有教育中特别忽略了对于这件终身大事的讨论和阐发。青年人所注意的可能只是婚姻的某一方面,而忽略了其他方面。譬如说,长期的合作生活需要身体的康健。而在热恋中的青年是否会注意这客观条件呢?又譬如说婚姻并不只是配偶间的社会关系,而是得调适于两人原有的许多社会关系的。这一点又是否会被青年们所考虑到的呢?再进一步说,就是两个人性格的本身又是十分复杂的整体,青年人是否在决定婚姻之前能相互充分了解呢?

这些问题的答案很可能是不利于主张自主择偶的。男女的恋爱是一种由生理基础上发生的冲动。这本来不是一种理智的活动。有恋爱经验的人常说爱情是盲目的,一见生情的巧合,机会多于选择。而且所谓恋爱(这本是个无法下定义的心理现象)是排斥考虑的。我在初访美国时曾请教过一位美国的太太,怎样去形容恋爱的境界,她说:“世界上的一切好像都不在念,连自己也在内,只有他。”[10]这个形容若是正确的则可以说恋爱和考虑正是相反的。因之,我们若让青年人自主择偶,以恋爱来代替考虑婚姻能否美满,似乎很成问题了。

我这样说是根据了我上述对于恋爱的解说而来的。事实上,如我在《初访美国》里所说的,在中国这种环境里,有多少青年男女真的有恋爱的条件我是很怀疑。读者不要误会我反对从恋爱到结婚的过程,我所要指出的,能从这公式中解决终身大事的必须有一个客观环境,那就是说,社会上要把夫妇关系的任务减得很轻,使夫妇不必经营全面的合作,甚至减少到只有性和感情的内容。关于这一点,我已在《初访美国》一书里发挥过,这里不必细述。这个条件没有具备时,青年男女似乎是很难从恋爱里达到美满的家庭。

我这种说法并不完全正确,因为我忽略了恋爱本身所发生人性格上的易于调适性。我以上所说的性格似乎是过去经验堆积成的结果(这种看法不能说错,但是并不完全),没有把性格的可塑性加以指出。男女的择配,依上面讲来,有如已经制就的两个零件,加以配合。事实上,并不完全如此。主张恋爱的人可以说这种男女间强烈的吸引力,可以把双方性格上的不同之处销熔,使他们变成另外一个人,不是一个人,而是性格合同的一对。我自己因为缺乏调查研究,不敢承认或否认恋爱是否具有这种创造力。若果真如是,恋爱并不是婚姻的入门,而是婚姻应具的精神,和婚姻永远在起的作用。事实上,现代的婚姻中是否含有这种精神却是我们可以观察的事实。我想再引一段霭理士的话。他说了刚才我所引的婚姻可以穿透两个人的性格,精神发生混化(很相等于我们这里所谓恋爱)之后接着说:“除了极度肤浅与无聊的人,这种深入腠理的精神关系,虽属不容易培植,却是谁都可以有的,如今所注意的既然只是外表的条件与格式,风气所趋,不但是从事婚姻的人忘怀了这种培植功夫的不易,并且教他们不再感觉到这种功夫的必要。就这一点说,近代的婚姻是退步了,因为在旧式的婚姻里,这一点倒是比较充分地做到。旧时的一种观念认为婚姻必有其不可避免的痛苦,现在这观念是不时髦了。不过痛苦依然存在,所不同的是方式已经换过罢了,而这种痛苦是从婚姻关系的内在的性质所发出的。”[11]这段话里值得注意的是人的性格的融合是要培养的,是一个长期而且不断的过程;人人固然都可以培养,但是很多人忘怀了这培养的功夫。旧式婚姻因为承认夫妇的关系是痛苦的所以要设法克服,所以肯下功夫,现代婚姻开头是一见倾心,接着是如胶如漆,一到结了婚,碰着真正现实的试验,发现了婚姻的痛苦,心理上既无准备,感情又好像受了欺骗,结果反而不在力求和洽上用功夫了。这是新不如旧的地方。

夫妇之间能否相处,在我看来,是决定于两方面:他们以往的历史里是否具有相互能了解的底子,和他们既已共同生活是否有相互融合的意愿。前者是要靠社会的安排,后者是要靠两人的爱好。所以社会合理的安排和夫妇的恋爱是相成的。若是把恋爱训作两性无条件的吸引,把一切社会安排置之不顾的一往情深(这是一种艺术,而不是社会事业),婚姻也必然是这种恋爱的坟墓了。真的坟墓里倒还安静,恋爱的坟墓里要求一个安静的生活也不可得的。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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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冯友兰:《中国哲学史》,神州国光社本,第403页。

[2]《礼记·曾子问》。

[3]《礼记·效特性》。

[4]《礼记·昏义》。

[5]《礼记·哀公同》。

[6]B.马林诺夫斯基:《原始人的性生活》,第59-64页。

[7]莫尼卡·亨特:《对征服的反应》,第182页。

[8]R.H.洛伊:《初民社会》,吕叔湘译,第33-34页。

[9]霭理士:《性心理学》,第270页。

[10]《初访美国》,第122页。

[11]霭理士:《性心理学》,第27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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