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则性的关系不一定在婚姻之内,但是婚姻关系却没有不包含性的关系(除非冥婚也算作一种婚姻)。若是男女间有不会或不能发生性的关系的,他们也必然不能发生正常婚姻关系,而且即使发生了婚姻关系,这也常成为解除这关系的充分理由。因之,苟其我们能说近亲间不会或不能发生性的关系,则上节里所提出的问题不是很容易回答了么?这种简捷的解释自然会有人采取的。以《人类婚姻史》作者、著名的韦斯特马克(Westermarck)就是其中之一。他说:“普通说来,在幼年很密切一同生活的人中间,很明显地缺乏相互间性感上的引诱,不,还不只如此,他们不但引不起对方的性感,而且,只要想起这种事,都会发生积极的厌恶之感。这是我认为是禁止内婚的基本原因。从小一起长大的人,通常就是近亲,因之,对于这辈人中间发生性关系的厌恶之感,表现于禁止近亲性交的习俗和法律。”[4]
韦斯特马克若只说人类中近亲之间不易相互引起性的兴趣,这是事实的叙述,大致上,我是可以接受的;可是这事实可能是引起禁止近亲婚姻和性交的原因,也可以是这些禁律的结果。韦斯特马克说这些禁律是我们厌恶之感的表现,那似乎是主张前一种说法了。霍布豪斯(Hobhouse)曾更爽直地说,这种厌恶之感是出于我们人类的本能。[5]可是我们并没有生物学上的证据,可以相信性感在本能上有这种特殊的选择。相反的,社会上既有这种禁律,已经足以告诉我们,人类中确有发生这种事实的可能,而且违犯这种禁律的案件也时有发生,也可以说明这可能性确有实现的时候。据说中欧农民中,女孩子从她们父亲获得性经验是很平常的事。而且,亲子间和同胞间的性爱,据弗洛伊德等心理分析家说来是极基本的。乱伦禁律的作用就在要转变这种性爱到近亲以外去;事实上转不出去的却又不少。非但人间有乱伦的事,而且乱伦的愿望,虽则被遏制,还是时常出现于梦境、神话和精神病态之中。我们即使不想去附和弗洛伊德的理论,可是说近亲间性感的厌恶是出于本能,一样不能使我们接受的。
在亲密的合作团体中,不一定包括有血统关系的人(夫妇又得除外),性感的淡漠若是事实,与其说是出于本能,不如说是出于社会的陶冶,是乱伦禁律所养成的心理;不是自然的,是人为的。可是这样一说,我们得问:为什么人间会有这种禁律呢?既人为,必然得有个理由。(www.xing528.com)
弗雷泽(Frezer)曾用生物上杂交的利益来解释乱伦禁律的起源。[6]在生物界中,纯种遗传所能得到变异的机会少,因之,适应环境的能力较弱;杂交不但可以使从变异中得来的优良特质易于推广和保留,而且,杂交的直接后代常表示出一种较强的活力。这些是生物学家所承认的,甚至有人把两性生殖的起源也归到这种利益上去。[7]可是弗雷泽用这个生物事实来解释族外婚的起源则较有困难,因为我们不易想象人类怎样会很早就发现现代科学所获得的原则(何况对于这原则的争论还没有结束),甚至把它作为社会结构的基本原则。我们若细察所有乱伦的规则,没有以生物关系做范畴的。生物上毫无相关的同姓者可以禁止婚姻,可是生物关系极密切的表亲间倒可以鼓励结婚。乱伦规律既不以生物关系作范畴,我们以生物上的利害来解释这种规律的价值,也就不免拉扯得太远了。弗雷泽的理论不能令人满意的原因在此。可是他的理由所指示的方向却是值得我们取法的。若是他不太从生物利害上去着眼,而从社会生活上去考虑,他也可以看到外婚在维持社会结构的完整上的贡献,这贡献比在生物上的贡献明白而重要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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