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界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关注和讨论,形成了一个“非遗”研究的命题。对这一问题研究成果的梳理,将有助于本书论题的展开和深入研究。
1.国内研究概况
我国学界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研究,是在中国政府于2004年正式加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关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之后逐渐升温的。仅以“非物质文化遗产”或“非遗”为题名的关键词,于“中国学术期刊网总库(CNKI)”中即搜索到16607篇之多;而以“非物质文化遗产”为研究关键词的文献数量就更为可观(统计结果见图0-1)。可见,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已经成为我国社会科学研究领域的热点问题之一。
图0-1 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成果数量统计(截至2019年12月)
学界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问题的研究日渐系统。从早期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知性研究逐渐走向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发展问题的探究性研究。无论是研究议题的广度、深度,还是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方法的使用都在不断地加以完善。其中,这些研究议题主要涉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基础问题研究、存续发展问题研究以及保护对策的研究等三个方面(见图0-2)。
1)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基础理论研究
在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基础理论的研究主要围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内涵、外延分类、整体特征和价值属性来展开,研究方法以描述性研究为主。
从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内涵的研究看,这方面主要梳理了有关该概念的生成国际背景和衍化历程,兼具有我国学者对该概念本身的中国化解读与反思。
图0-2 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的主要议题
其中,王文章先生指出“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的生成,“发端于非物质形态的文化遗产保护本身的现实而迫切地需要,也是为了充实和补充《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对于非物质的文化遗产保护的遗漏”[2]。李军则认为国际社会将世界遗产整合为“物质遗产”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做法,体现出“典型的钟爱逻辑建筑术的西方嗜好”,更重要的是,它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各成员国之间“双重博弈”的结果,“既反映了发达国家和不发达国家在世界文化遗产的认定标准上的冲突,又是这种冲突的微妙的解决”,是一种“多元文化的普遍主义”,它所试图维持的南、北方世界在各自“普遍性”与“特殊性”要求之间的矛盾问题依然存在。[3]巴莫曲布嫫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从概念到实践》一文中则系统呈现了国际社会在非物质文化遗产问题上的诸多思考,现实利益冲突,以及对文化多样性和社会可持续发展问题的集体反思。[4]
在解读的同时,也有一些学者基于对《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中概念界定的局限性,重新解释或界定了其内涵。而他们界定的逻辑起点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弱化“非物质”作为定语,所带来的与“物质文化遗产”的截然相对应性,强调受保护对象的无形影响力;其二,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定标准的模糊性进行改善,不仅强调文化的世代传承性,也强调国家对文化的集体性和公众性的认定。
除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涵,专家和学者关注的焦点之一就是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外延的认知与界定。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中,非物质文化遗产主要包括五个方面的内容,分别是:①口头传统和表述,包括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媒介的语言;②表演艺术;③社会风俗、礼仪、节庆;④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⑤传统的手工艺技能。我国国务院办公厅于2005年3月颁布《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划分为“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和“相关的实物和场所”两个主类。这其中就涉及一个“文化空间”的界定和认知问题。王文章先生认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中有大量可视之为“文化空间”的项目,对此应当给予积极的保护。[5]而也有相当一批学者对将“文化空间”单独剥离出来进行独立保护的做法表示异议。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内涵理解上的多样性,影响了学者对其外延分类体系的多样性。除了现有我国政府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的分类方法[6],作为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认定的划分标准,其他划分方法还难以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实践具有显著影响。这主要是与学界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研究深度有关。
再从非物质文化遗产特征来看,学者们广泛提出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所具有的各项特征,主要集中于:活态性、传承性、流变性、民间性和多元性等特征。而讨论的集中点在于对“非物质性”和“物质性”之间关系的辨析。一般认为,物质因素构成非物质性、精神因素的承载基础;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而言,并不能完全、直接将其与周围的物质文化环境,或文化遗产剥离开,它们之间是相互依存的;不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基于自身内在属性的差异而折射出不同的“非物质性”程度,有的非物质性则是呈现出完全物化的形态。[7]同样地,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价值的体认也是多样性的。其保护价值就涉及对历史价值、文化价值、精神价值、科学价值、和谐价值、教育价值和经济价值等一系列价值的肯定。总的说来,这些价值整体对于说明为什么要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对充分,但是对于解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历史必然性似乎还需要继续深化。
近些年,一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个案研究中出现了较为深入的研究,更为集中地采用文化人类学的田野考察方法,文化研究的符号学分析方法,使得我们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识在一些具体个案中得到了深描。然而,目前,我们依然十分迫切需要建立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整体性研究的深入突破。能否从宏观上抓住非物质文化遗产存续发展的核心问题,从人与文化之间的关系上抓住非物质文化遗产存续的机理性问题,对于我们真正理解和认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必要性,以及保护的主要客体来说至关重要。
2)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存续问题研究(www.xing528.com)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存续问题的研究,更多地体现在对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生存现状的调查和研究。从文献数量来说,比重较大。综合这些研究,基本涉及的问题有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当前存续发展的实践性问题。如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生态环境问题、传承机制问题、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开发利用模式问题、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牵涉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等。
从文化生态环境的问题看,主要关注非物质文化遗产所遭遇生存威胁的环境因素。除了全球化、工业化、现代化、城市化对其存续发展的宏观性环境的影响,一些学者集中对地方性非物质文化遗产或具体类别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态环境进行了考察。其中,方李莉教授论及我国西部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环境问题,不仅指出了自然生态环境变迁的影响因素,指出农业文明向工业文明转型过程中,“农业文明的社会结构发生了巨大变化”——传统的文化模式、社会结构、娱乐方式以及知识获取方式等诸多方面发生了改变,从而“抽离了原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所依存的基础”;指出伴随着城市化进程,农村劳动人口向城市迁移所导致的文化传承社会基础的改变以及原有年轻人对传统文化认同感的削减问题;还指出了区域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来自现实的生存挑战造成了人们在传统文化保护问题上的认知差异,也就是说,文化的话语权往往会让位于生存权,对传统文化保护的态度容易受到经济发展水平的影响。[8]方李莉教授提出的这些问题事实上对于我国大部分地区,尤其是农村地区而言,具有较为广泛的说明性。此外,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遭遇到消极社会语境问题也被提了出来。主要观点集中于:社会公众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认知度低下;所谓“落后文化”“过时文化”“应该抛弃的文化”[9]的说法还比较广泛。总的来看,人们对为何要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以及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过高投入不予理解。
就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机制问题而言,我国学者集中讨论了传承人的生存现状,传承纽带维系与稳固的现实问题。原有传承人的老龄化、贫困化、传播渠道的单一化以及传承对象的稀缺或对抗性情绪,构成了大量遗产项目传承的主要困境。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发展模式问题的研究,最具热度的就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产业开发问题。对于能否产业化,产业化开发的影响如何,成为专家学者广泛关注的重要内容,并且看法不一。冯骥才先生认为,“文化遗产一旦被产业化,就难免被按照商业规律解约和重组,经济潜力较大、能成为卖点的便被拉到前台,不能进入市场的那一部分则被搁置一旁,由此造成‘非遗’被割裂与分化”。[10]也有一些学者对此持折中的态度,认为“产业化”是一把“双刃剑”,强调产业开发方式的合理性和适度性,“只有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中有条件的文化资源转化为文化生产力,带来经济效益,才能使更多的资金反过来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11];“反对商业社会对所有非物质文化遗产实施商业化介入,但并不反对商业社会借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某些元素实施产业化开发”[12]。
伴随着非物质文化遗产商业性利益的合理开发,以及人们对遗产项目的不断创新,知识产权纠纷问题成为近年来影响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与创新的重要问题。诸多学者关注到了这一现象。如何厘清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与发展、创新过程中的权利体系,最大化地保护传承主体的基本利益,与此同时激发社会公众对传统文化的参与和创新热情成为学界对“非遗”知识产权问题思考的逻辑起点。而更为具体的研究内容则是在审视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特性基础上,延伸向对传统知识产权问题的深入思考。
另一方面,有关学者也密切关注于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存续发展的理论性问题。最显著的问题集中在对“本真性”“主体性”问题的讨论上。
在我国,专家学者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本真性诉求是非常强烈的,其中,对“本真性”的理论性阐释,以刘魁立教授的观点较为完整。他认为,本真性是指:“一事物仍然是它自身的那种专有属性,是衡量一种事物不是他种事物或者没有蜕变、转化为他种事物的一种规定性尺度”,并且“构成本真性的基本要素是该事象的基本性质、基本结构、基本功能、基本形态和作为主体的个人、社群、族群对该事象的价值评估”,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发展过程中,“本真性的概念并不无视尤其并不反对文化的变化、创新,而是在承认社群自身有进行文化调适、文化创新的正当性的情况下,保证文化事象基本的一致性”[13]。也就是说,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本真性以及本真性的评判标准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包括了作为主体的人、作为客体的文化事象以及其间复杂的结构、功能和认同关系,比物质文化遗产的本真性含义复杂得多。然而,更多学者更直接地将本真性问题作为考量非物质文化遗产存续状态的客观性标准,而缺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本真性”内涵的深入探究,更没有从考量标准上加以细化。
从对“主体性”问题的讨论看,学界集中于对传承人、政府、公众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和保护工作上的主体角色定位、主体性参与机制以及主体权利等角度来切入。其中,对传承人或持有者“主体性”地位的丧失,对文化的认同感的消解,以及由于现行保护发展机制的局限性所导致的不同保护主体之间的角色冲突成为关注的重要问题。例如,马晓京就提出,对于文化持有者或享有者而言,如果他们在通过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产业化获取经济利益时掌握有足够的主动性和能动性,那么一定程度经济价值的开发反而会相应加强该群体的文化认同感和集体凝聚力。[14]
3)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对策研究
就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对策的研究内容看,主要表现为相应保护原则或保护方式的提出与思考。我国学界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安全保护方式具体提出了以下主张:加强社会宣传,加强学校教育,促成全社会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自觉保护意识;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专业人才培养,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社会传承;实行分级分类保护制度,区别不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内涵和特质给予专门性科学的保护;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实施的长远规划,并发布实施;建立专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构,加强第三方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研究和监督;加大政府主导、企业资助以及公众广泛参与的保护体系构建;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立法保护;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产业保护方式构建等等不同种类不同方面的举措。而从保护方式的不同性质看,主要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维度的保护体系:行政性保护、法制化保护、生产性保护、整体性保护等。这些保护方式目前已成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体系的重要原则和理念。
就非物质文化遗产安全的保护体系而言,专家学者们提出的对策和方法,整体关照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所遭遇的各种问题和方面,对于维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安全具有重要的学术价值和理论价值。然而,关照对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存续问题中元理论性质的研究仍显薄弱,我们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体系的建构上还缺少元理论的指导。
2.国外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的主要议题
从国外研究文献看,学者们从不同的视角切入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体系研究,例如,Anita Vaivade谈到,文化在国际法律中的概念化根植于两个主要的概念基础:人身——对个体、群体以及社区的文化权利的保护;财产——对文化产品的保护。然而,仅从这一点,用法律中的主客体对立来解释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不充分的。[15]他试图在法律史中找寻一个概念序列从而说明法律概念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之间的内在关系,从而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提供可靠的理论依据。Richard Kurin则具体指出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存在一定的缺陷和弊端,认为公约通过委以各成员国国家义务来保障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方式会阻碍对遗产的成功保护。他举例说,公约号召各国采取“必要措施”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活性,然而这种必要性会被极端化,例如以否定人权协定下的社会、文化和经济发展权利为代价的时候。并且,对文化的干预不能阻碍文化的变化和进化,政府没有必要利用财政和象征性奖励的方式来维持那些已经被族群主动抛弃的传统或习俗,也不能鼓励具有负面意义的习俗和“冰封”文化习俗,以此来伪装文化的多样性和抵抗文化全球化。此外,另一个潜在缺陷在于公约与其他国际协定文件的不一致: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权利问题没有得到解决,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公权与私权问题之争上采取了“保留条款”的方式,从而使该公约成为一种纲领性文件。[16]
3.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的主要特征与局限性
综上,学界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研究,已经形成了比较完整的研究框架,从“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什么”,到“非物质文化遗产现实的存续问题分析”,再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对策的提出”等。就我国而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研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实践具有比较明显和积极的指导作用。从我国刚刚加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到全国自上而下兴起“申遗热”,再到各地频频出现“申遗后遗症”而逐渐意识到转向“重保护”的重要性;我国学者不仅引领着社会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知,而且推动了社会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反思。有相当一些学者的观点或见解显著地影响了国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战略的建构,并为后来学者继续研究非物质文化遗产提供了借鉴与启发。
然而,我们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研究还需要继续深化。我们缺乏一种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更具系统性的理论解释,并且这种理论能够触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存续机制,触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与人们之间根本性关系等问题。在诸多个案研究中,我们更集中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局部性问题或特征给予解释。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个系统性概念,它有着超出其各组成部分——如民间文学、民间音乐、民俗等——的一般性问题所在。
由此,我们需要在兼顾各非物质文化遗产事象的一般性和特殊性基础上,提出一种整体性的解释框架和理论,就此指导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相应地,笔者认为,建立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存续机制的解释框架,以人们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认同问题作为整体的切入方式,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整体性研究,基础性研究具有重要的突破性意义。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各种文化事象生成、流变的过程中,文化认同问题始终是存在的。因此,以此为视角,能够为我们提供一个一以贯之的分析工具。这对于我们实现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系统性和整体性意义重大。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