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雅丽[1]
根据陕西省实施监督法办法的规定,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程序大体包括三个步骤:(1)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负责备案文件接收、登记、存档。(2)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将备案文件分送法制工作委员会和有关委员会审查,发现问题后再综合各委员会意见集体研究判定。(3)负责审查的机构认为有问题的,提出初步审查意见,进入纠正程序。
纠正程序主要把握两个环节:一是与制定机关进行沟通协商,要求制定机关说明情况。虽然在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时,要求制定机关将正式文本、备案报告、起草说明及相关依据等一并报送,但在审查过程中,有时仅靠这些文件仍不能解释清楚有关的问题,为了使审查机构全面、精确地了解制定机关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目的与依据,提高审查效率,审查机构有必要要求制定机关说明情况。二是由负责审查的机构提出书面纠正建议,送制定机关研究处理。制定机关应当在两个月内对审查意见进行研究,并将处理结果报送常委会法工委或其他有关委员会,制定机关同意对被审查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或者废止的,则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修改或者废止,则初步审查程序、纠正程序即告终结。三是制定机关不在规定时限内自行纠正的,则启动撤销程序。由负责审查的机构提出撤销规范性文件的建议,经常委会主任会议同意,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决定,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撤销不适当的规范性文件或者其部分内容。对于规范性文件违法或不适当的处理,人大常委会对违法的或者不适当的规范性文件有权予以撤销。我个人认为,实践中,人大常委会行使这项权利,既要解决问题,又要避免简单化。如果发现明显越权违法的问题,可以先由常委会法工委同政府部门、有关执行部门联系,了解情况,内部沟通,建议制定机关自行纠正,并要求反馈。如果制定机关拒不纠正,常委会法工委书面提出纠正意见,经主任会议同意后,转政府处理,在一定时限没有纠正的,就按法定程序予以处理。(www.xing528.com)
【注释】
[1]陕西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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