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文鹏[1]
鞍山市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自2008年起步以来,历经12年的积极探索实践,在体制机制、制度建设、工作实践和队伍建设等方面,都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体制机制方面,市人大常委会2008年在法工委内成立了备案审查处,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2011年,我市在全国率先设立了备案审查专责工作机构,即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工作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明确了备案审查委这一专责机构在备案审查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发挥“统一受理、组织协调、牵头抓总、统领审查”的职能作用,从“入口”和“出口”两个环节,负责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具体工作。人大各专门委员会、人大常委会各工作机构作为规范性文件的审查机构,按照职责分工,从专业角度承担审查工作,保证审查质量。制度建设方面,2008年,我市就建立了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通过了《鞍山市人大常委会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规定》。2014年,结合鞍山实际,我们制定出台了《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概念、范围、备案审查机构职责分工、审查方式及标准、审查的处理程序等内容进行具体规定,实现了备案审查工作规范化、标准化和法制化。这个条例在辽宁省是率先制定的,在全国较大市中也是较早制定的,具有鲜明的鞍山特色。工作实践方面,在工作中遵循法律监督与工作监督相结合原则,坚持主动审查与被动审查、前置审查与事后审查、全面审查与重点审查、合法性审查与合理性审查统筹兼顾,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和市民提出的审查建议,严格按照接收、登记、分送、存档、审查处理等程序的规定进行备案审查,做到认真做好被动审查,积极进行主动审查,敏感问题重点审查,不断提高备案审查工作的质量,使备案审查工作真正发挥应有的监督作用。队伍建设方面,针对规范性文件报备主体单位对备案审查的范围界定不清、报备业务不精、一些具体细节问题不明的情况,备案审查委多次组织召开了全市备案审查专题培训会,对全市备案审查工作人员进行了集中培训,有效提升了履职能力,效果很好。对于一些法律和《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中没有涉及的具体问题和新情况,备案审查委员会也积极与全国人大、省人大沟通,以全国人大和省人大的权威解释指导我们的工作。另外,2020年1月1日,备案审查信息平台正式运行。信息平台的运行使备案审查工作搭上了信息化的快车,大大提高工作效率,同时也对备案审查工作的准确性和时效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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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辽宁省鞍山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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