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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人大常委会审查并纠正某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时间:2023-07-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2019年1月,某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该市某区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某市某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街道工作委员会向常委会报告工作的实施意见》进行了主动审查。2019年3月,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致函该区人大常委会要求适时修改。

某市人大常委会审查并纠正某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2019年1月,某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该市某区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某市某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街道工作委员会向常委会报告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进行了主动审查。经审查,发现《实施意见》存在以下不适当问题:

《实施意见》第三部分“报告的主要内容”第五项规定:“辖区人大代表向选区选民述职等活动情况。”

经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三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代表应当以多种方式向原选区选民报告履职情况。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应当定期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向原选区选民报告履职情况。”(www.xing528.com)

经审查研究,根据法律的规定,只有选民直接选举的县级、乡镇人大代表向选区选民报告履职情况。而街道辖区内可能有全国、省、市、区四级人大代表,除区级人大代表外,其他代表没有向选区选民报告履职情况的义务。为此,“辖区人大代表向选区选民述职等活动情况”的表述不够严谨。

2019年3月,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致函该区人大常委会要求适时修改。2020年2月,该区人大常委会对《实施意见》进行了修订并重新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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