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019年4月,某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该市辖属某市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某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的办法》进行了主动审查。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代表按前款规定进行视察,可以提出约见本级或者下级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被约见的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或者由他委托的负责人员应当听取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2020年12月,制定机关对《办法》进行了修订并重新备案。
2019年4月,某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该市辖属某市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某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的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了主动审查。经审查,发现《办法》存在以下不适当问题:
《办法》第二条规定:“约见是指人大代表按照法律的规定,针对视察、调研、工作评议等活动中发现的问题和选区内多数选民的意见,要求询问国家机关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的活动。”
经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根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安排,对本级或者下级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的工作进行视察。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根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的安排,对本级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的工作进行视察。”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代表按前款规定进行视察,可以提出约见本级或者下级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被约见的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或者由他委托的负责人员应当听取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www.xing528.com)
经审查研究,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规定,代表根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是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的安排进行视察时,可以提出约见国家机关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办法》关于约见的定义,扩大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规定的约见适用范围。
2019年11月,某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致函该市辖属某市人大常委会,要求对《办法》适时予以修改。2020年12月,制定机关对《办法》进行了修订并重新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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