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019年4月,某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推进某市区现代物流业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进行了主动审查。经审查研究,《通知》通过行政手段扶持本地物流企业,涉嫌实施歧视性政策措施。2019年11月,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致函市府办要求适时修改。2021年1月,市政府废止了《通知》。
2019年4月,某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推进某市区现代物流业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进行了主动审查。经审查,发现《通知》存在以下不适当问题:
《通知》“工作措施”部分第五项规定:“建立效益激励机制,提升本地物流企业承运率、贡献率。加强与品牌快递企业总部的对接工作,鼓励快递企业将落地配业务交由本地物流企业承运,争取20%—50%的干线运输服务由本地物流企业承运。鼓励快递企业将物流相关业务(包装、加工、信息服务等)交由本地生产服务企业承接。”第六项规定:“促进多业联动,提高本地商贸制造业核心竞争力。积极推动本地物流企业和制造、商贸企业联动发展,鼓励制造、商贸企业运输服务项目剥离,优先交由本地物流企业承运,对承担本地制造、商贸企业服务外包项目的物流企业给予一定的政策奖励。”
经查,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适用国家支持发展的政策。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政府资金安排、土地供应、税费减免、资质许可、标准制定、项目申报、职称评定、人力资源政策等方面,应当依法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不得制定或者实施歧视性政策措施。”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发布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第十五条规定,不得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的投资实行歧视性待遇。经审查研究,《通知》通过行政手段扶持本地物流企业,涉嫌实施歧视性政策措施。(www.xing528.com)
2019年11月,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致函市府办要求适时修改。2021年1月,市政府废止了《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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