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7月,某市某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内司工委对区府办印发的《关于加强和规范农业设施用地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进行了主动审查。经审查,发现《通知》有三项规定存在不适当问题。
《通知》规定,农业设施用地申报主体必须是在我区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5年以上,平原耕地流转面积30亩以上、山上其他土地流转50亩以上(不含林地面积);实行规模经营的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或获区级以上相关荣誉的农业专业大户。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适用国家支持发展的政策。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政府资金安排、土地供应、税费减免、资质许可、标准制定、项目申报、职称评定、人力资源政策等方面,应当依法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不得制定或者实施歧视性政策措施。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发布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第十五条规定,不得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的投资实行歧视性待遇。审查研究认为,《通知》将农业设施用地申报主体限定为本区注册的法人,限制了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兴业,涉嫌违法限制市场主体公平竞争的权利。
《通知》规定,属地镇街要及时将用地协议与农业设施建设方案等相关资料报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以及农业农村部门备案,不符合设施农用地有关规定的不得动工建设。行政许可法第十七条规定,除法律、法规、省政府规章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的通知》规定,国务院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不得以备案、登记、年检、监制、认定、认证、审定等形式变相设定行政许可,不得以非行政许可审批为名变相设定行政许可。审查研究认为,《通知》要求将用地协议与农业设施建设方案等相关资料报主管部门备案,并规定不符合设施农用地有关规定的不得动工建设,涉嫌以备案形式变相设定行政许可。(www.xing528.com)
《通知》规定,不按照规定缴纳复垦保证金的,其农业设施用地申请不予备案。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设立政府性基金、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涉企保证金,应当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者经国务院批准。审查研究认为,国务院《土地复垦条例》等法规规定了复垦费,但无复垦保证金的相关规定,《通知》规定农业设施用地要缴纳复垦保证金,涉嫌违法设立涉企保证金。
2020年11月,该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内司工委组织区司法局、文件起草单位召开审查意见通报会,制定机关基本采纳审查意见,拟适时修改或重新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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