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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某区人大常委会审查并修改蓝领公寓管理规定

时间:2023-07-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2020年7月,某市某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内司工委对区政府办制定的《某区蓝领公寓建设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试行)》进行了主动审查。经审查,发现《办法》有两项规定存在不适当问题。审查研究认为,《办法》将蓝领公寓运营管理的主体限定为“具有运营管理资质的国有投资公司”,限制了民营企业等其他市场主体参与运营管理的权利,涉嫌违法限制市场主体公平竞争权。

某市某区人大常委会审查并修改蓝领公寓管理规定

2020年7月,某市某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内司工委对区政府办制定的《某区蓝领公寓建设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了主动审查。经审查,发现《办法》有两项规定存在不适当问题。

《办法》第一条规定,本办法适用于我区政府主导、国有公司主体投资运营的蓝领公寓建设筹集、分配、流转及相关管理活动。《办法》第八条规定,蓝领公寓主要由国有投资公司(机构)投资建设,利用市场化方式筹建的蓝领公寓,由建设主体投资建设,自行经营、自负盈亏。审查研究认为,根据《办法》第八条规定,蓝领公寓的建设包括国有投资公司投资建设和市场化方式筹建两种类型,但第一条又规定《办法》仅适用于国有公司主体投资运营的蓝领公寓,存在冲突。

《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具有运营管理资质的国有投资公司可以通过政府采购平台、公开招投标等方式参与运营管理,特殊事宜由区政府采取“一事一议”原则另行确定。《浙江省民营企业发展促进条例》第十条规定,市场准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负面清单制度。未列入负面清单的行业、领域、业务等,民营企业均可以依法平等进入,不得因所有制形式不同设置或者变相设置差别化市场准入条件。《浙江省民营企业发展促进条例》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除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外,政府采购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人,不得限定供应商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股权结构。审查研究认为,《办法》将蓝领公寓运营管理的主体限定为“具有运营管理资质的国有投资公司”,限制了民营企业等其他市场主体参与运营管理的权利,涉嫌违法限制市场主体公平竞争权。(www.xing528.com)

2020年11月,该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内司工委组织区司法局、文件起草单位召开审查意见通报会,制定机关基本采纳审查意见,拟适时修改或重新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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