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0月,某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某市政府制定的《某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了主动审查。经审查,发现《办法》违反《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存在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一致的问题。
《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规范性文件可以用条文形式表述,也可以用段落形式表述。规范性文件名称可以使用“规定”“办法”“细则”“决定”“意见”“通知”“公告”和“通告”等;使用“规定”“办法”“细则”名称的规范性文件,一般应用条文形式表述,并使用“通知”文种印发。立法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五条、第六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采用条款形式表述,根据内容需要可以分为编、章、节、条、款、项、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和地方立法条例,都对规章、地方性法规的表述方式作了与立法法、《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相一致的规定。《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第六条规定:“党内法规一般使用条款形式表述,根据内容需要可以分为编、章、节、条、款、项、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第九条规定:“公文一般由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志、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页码等组成。”
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审查研究认为:一、行政规范性文件属于党政机关公文的一种,采用条文形式表述,不能满足《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第九条规定的公文基本要素要求,不符合公文处理规范。二、条款形式是专属于立法性质文件的表述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规章制定程序条例》以及地方立法条例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外,上述机关制发的其他规范性文件都不采用条款形式表述。三、党的法规采用了与国家立法相一致的做法。除党的法规外,其他规范性文件都不采用条款形式表述。四、行政规范性文件采用条款形式表述,混淆了立法性质文件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在文本形式上的区别,容易引起对行政规范性文件性质和效力的误读误判。(www.xing528.com)
2020年11月,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通过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移送省司法厅审查,要求依法作出处理。省司法厅及时转交某市政府办理。同年12月,该市法治政府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发文明确,今后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采用段落形式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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