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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建议反馈与关联审判的问题提出

时间:2023-07-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公民提请的审查建议的反馈滞后于法院再审审查程序:在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的裁定作出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关于系争法规与上位法不一致的审查研究意见的反馈复函姗姗来迟。聚焦于此,笔者拟分析双重衔接不畅现象的原因,并对应提出双重程序机制:明确审查研究工作启动的合理期间,设定关联审判移送审查程序。

审查建议反馈与关联审判的问题提出

随着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的加强,备案审查案例的数量和类型急剧扩张,备审案例研究正当其时。“潘洪斌案”,即地方性法规增设“扣留非机动车并托运回原籍”行政强制问题案,是“首份备案审查工作报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十二届全国人大以来暨2017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3]披露的六件案例之首,受到舆论与学界的广泛关注[4]。在“潘洪斌案”中,行政诉讼案原告,在二审终审后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同时,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就系争地方性法规提出了审查建议。该案虽然推动了系争地方性法规的修改,但对于关联审判并未产生实体上和程序上的影响。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公民提请的审查建议的反馈滞后于法院再审审查程序:在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的裁定作出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关于系争法规与上位法不一致的审查研究意见的反馈复函姗姗来迟。迟来的且相左的认定,客观上给司法公信力带来了不利影响。该案的另一个面向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反馈的审查研究意见无溯及力,对于关联审判当事人的救济并未产生影响[5]

此案暴露出法规备案审查与审判程序衔接中的双重困境:对审查建议的反馈未能在法院终审判决乃至再审裁定或判决之前作出,关联审判程序孤立、断裂于备案审查程序之外。聚焦于此,笔者拟分析双重衔接不畅现象的原因,并对应提出双重程序机制:明确审查研究工作启动的合理期间,设定关联审判移送审查程序。2015年立法法修改“设区的市扩容立法”[6]以来,“潘洪斌案”暴露的双重衔接困境随着地方性法规备案审查负荷的增加而更为多见,“潘洪斌案”的此项双重程序机制启示也由此更为重要和迫切。(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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