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党的十九大报告中,中央首次明确提出要“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推进合宪性审查”。而事实上,在合宪性审查机制成熟的国家,并未出现这一局面。其主要原因在于,从制度上为其制定前置程序,设计了一系列“过滤”机制,大大消减了合宪性审查请求进入程序的数量。
党的十九大报告中,中央首次明确提出要“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推进合宪性审查”。根据宪法的规定,宪法的解释权专属全国人大常委会,但是,需要考虑的是,如果公民、组织任意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审查请求,光是形式上的审查和反馈,就会使全国人大常委会陷入“制度陷阱”而疲惫不堪。而事实上,在合宪性审查机制成熟的国家,并未出现这一局面。其主要原因在于,从制度上为其制定前置程序,设计了一系列“过滤”机制,大大消减了合宪性审查请求进入程序的数量。笔者建议发挥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作用,巩固和发展备案审查工作开展的成果,建立合宪性审查过滤机制,主要设想如下:一是完善备案审查分级分层工作机制,对于规范性文件提出审查请求的,依据制定机关的所述区域和层级,确定相应区域和层级的备案审查机关负责审查,不得越级提起审查请求,否则,不予受理或由被请求移送相应审查主体进行审查;二是确立穷尽法律救济原则,对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起的审查请求,地方人大常委会依据现有位阶的法律、法规等进行审查,通过低位阶法规、法律就能予以解决的,不再逐级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或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进行审查;只有穷尽法律,仍无法解决的,才逐级上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是否进入合宪性审查程序。这样,既有效避免全国人大疲于应对合宪性审查请求激增的现实陷阱,又大大发挥了地方人大常委会的作用,也给备案审查工作的开展提供了更多的实践契机,有利于提升备案审查的社会影响力和法律权威。(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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