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统一报备时间和材料
目的是规范报备格式、时间和行为,提高报备质量,提升审查效果。将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的时间以其制定或公布后30日内比较好。对于所需报备材料,建议统一为备案报告、文件文本、起草说明、制定依据一式十份以及相应电子文档。对书面材料规定为十份,较大部分地方人大规定的五份增加一倍,主要考虑到现今“有备必审”的要求,均需进行主动审查。除立卷归档外需要分送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工作机构,所需数量自然会大大增加。对于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由备案审查机构先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进行登记;对于不符合要求的,限期补正,重新报备。补正时间规定为10日比较合适。
2.严格报备责任
对于不按时限报备、不按要求报备的规定督促、催办制度。地方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机构通知制定机关限期报备,逾期不报备又没有合理理由的,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建议有关机关给予处分,以此确保文件制发机关切实履行报备义务,承担相应责任。(www.xing528.com)
3.明确备案审查范围
地方人大宜通过办法、规定等对规范性文件概念进行阐述,同时以肯定式列举和否定式排除两种方式列明具体的规范性文件,明确哪些文件属于备案范围,哪些不需报备。对于地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制定的带有司法解释性质的文件,从发展趋势来看,目前地方人大常委会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甚至监察委制定的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的做法呈现扩充趋势,天津市规定了抄送备案;广东等省对原有备案审查条例进行了修改,将原来没有列入备案范围的省监察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有关文件重新纳入。济宁市人大常委会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意见》,也将其明确为报送备案的范围。考虑到实践中地方监察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通过办案指引等文件进行业务指导并影响案件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实际,需要将其制定的指导、规范相应工作的意见、规定、办法、指引等文件纳入备案审查的范围,实现“有件必备”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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