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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工作及存在的问题:优化方案

时间:2023-07-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如济宁市规定的审查期限是三个月。大部分地方人大常委会都规定了审查启动后的分送审查,如济宁市规定,分送建议须报经秘书长同意方可分送审查。除上述论及的问题外,如何看待合宪性审查与地方人大的关系,以及如何实现备案审查与立法批准、行政复议审查、司法审查的有效衔接,都是现行备案审查工作机制中有待考察并加以完善的问题。

审查工作及存在的问题:优化方案

实践中,地方人大常委会均规定了备案审查的内部流程,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审查期限的设定。如济宁市规定的审查期限是三个月。二是分送审查的规定。大部分地方人大常委会都规定了审查启动后的分送审查,如济宁市规定,分送建议须报经秘书长同意方可分送审查。有的还规定了分送审查的期限和具体要求。三是审查方式方法的规定。如沟通机制、联合审查、专家论证等在审查中运用的具体工作方法。

另外,对于审查的标准,虽然直接规定的比较少,但大多设定了“不适当”的兜底条款。对此,可以从两个向度进行理解,即合法性标准与合理性标准。合法性标准,也就是规范性文件制定权限、制定程序和具体条款是否违背上位法。合理性是一种基于法治精神、正义理念和公序良俗的推理。虽然目前审查实践中,基本还是围绕合法性审查展开,基本未涉及到合理性的问题,但合理性审查,意味着对形式法治主义的超越,是克服冷冰冰而又僵化的法条的体现,更多是对实质正义和伦理价值的追求。在审查实践中,可以依据法学基本理论中的“比例原则”进行参照,维护公共利益与限制个人权益予以权衡,不能随意性、扩大化对个人权益的限制。(www.xing528.com)

实践中凸显出来的问题主要是:主动审查流于形式,审查质量和效率不高的问题;审查工作内部循环,公开不够的问题;以及审查时限遵守不严,拖延审查的问题。另一方面,一些监督对象由于长期形成的工作惯性,重发文轻备案,重事前审查、轻事后监督,对备案审查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缺乏足够的认识,对备案审查特别是主动审查工作理解不深、配合不够,把纠正扶偏当作工作对立,甚至理解为拆台,不支持甚至下意识地规避监督,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备案审查工作的开展。只备不审、超期审查、审而不结以及审查流程不透明等情况还在不同程度上存在,对地方人大常委会职责履行和工作权威都带来了一定的消极影响。另外,地方人大常委会与文件制定机关协商沟通的时间过长,不能及时提请主任会议审议问题文件,依法予以刚性监督,这大大影响了审查的公信力。应该说,审查监督的严肃性,还在于“工作长出牙齿”,严格审查,明确撤销程序以及相关法律责任追究。除上述论及的问题外,如何看待合宪性审查与地方人大的关系,以及如何实现备案审查与立法批准、行政复议审查、司法审查的有效衔接,都是现行备案审查工作机制中有待考察并加以完善的问题。对此,必须高度重视,在将来的制度框架中予以考虑并加以改进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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