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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侵权责任与诉讼时效:合法性疑问及其影响

时间:2023-07-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宪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人民法院的组织由法律规定”。知识产权侵权责任属于民事基本法律制度,诉讼时效属于司法制度,不宜在地方性法规中作出“先行”或“变通”规定。各级法院既有地方属性,由各级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又有国家属性,代表国家行权。在前文分析的各类“两院”条款中,法规内容涉及了诉讼制度的,如规定合议庭组成、简易程序适用范围、诉讼时效等,会影响权利义务公平正义。

知识产权侵权责任与诉讼时效:合法性疑问及其影响

1.是否符合法制统一原则

我国是统一的、单一制国家,同时又是多民族、广地域、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不均的国家。法制统一是维护国家统一的重要方面,一个主要体现是要求地方依法立法,不能“带病过关”[38]法律保留则区分了央地立法权限,节制地方立法权,使中央和地方在立法实践和法治的理念上相统一[39]

“两院”的组织机构和职权等涉及主权和政治制度,司法和仲裁制度是解释、适用法律的制度,中央统一立法可以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如果有两个以上的平行的国家机构都可以具体应用法律对案件作出审理和判决,那么,在它们对法律适用的意见不一致时,就会导致法律适用的不统一,进而危害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40]”。因此,国家机构统一设置、机构职权统一规定、裁判的实体和程序规范等全国统一,是单一制社会主义国家法制统一的应有之意。

关于“两院”的组织事项。有地方性法规中要求法院设立旅游法庭、城市管理法庭或审判庭、少年法庭等。宪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人民法院的组织由法律规定”。2018年法院组织法修订,增加规定“人民法院根据审判工作需要,可以设必要的专业审判庭”。《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 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通知》(厅字〔2007〕2号)的规定,“除专项机构编制法律法规外,各地区各部门拟订法规或法律草案不得就机构编制事项作出具体规定”。无论是审级制度、法院规模和专门人民法院设置等“整体层面的法院组织”,还是法院内设的机构组织,都只能依据一定的法律程序推进[41]。宪法、地方组织法等赋予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于法官检察官的任免权,但选任法官、检察官的权力“不能被视为地方人民法院的具体创设权”[42]。实践中人民法院[43]、人民法庭[44]和法院内设机构[45]等的设置取决于党的编制系统和法院系统内部程序,有关规定可能已经触及法律保留事项和“司法保留”[46]事项。

关于司法制度内容。《某市营商条例(草案)》第六十七条第四项要求法院对重复侵权、恶意侵权行为在法定赔偿范围内“从高确定赔偿数额”;第六十九条要求法院对简单破产案件6个月内审结,对无财产、无账簿文书企业破产案件3个月内审结。法规为法院设定了审判的实体规则和程序规则。知识产权侵权责任属于民事基本法律制度,诉讼时效属于司法制度,不宜在地方性法规中作出“先行”或“变通”规定。另外,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规备案审查室处理的部分案例来看,规定“两院”之间证据活动,规定减刑、假释操作规范的地方性法规,“涉及检察机关的职权和国家的诉讼制度”,存在超越立法权限问题[47]

对于组织事项、司法制度等,宪法法律层面否定地方差异性规定,全国司法系统的组织层次和职权是统一的,适用同样的实体规则与程序规则。司法制度层面实行全国统一的法律制度,地方遵从统一的上位法,就是法制领域的“书同文”。

2.是否属于中央统一管理的事项

有地方特色是地方立法的生命力所在。地方立法具有“补充、先行、创制”[48]的作用,可以在不抵触上位法的前提下作特色的、适当超前的规定。同时,“在立法实践中,即使是允许地方先行作出规定的,如果涉及中央统一管理的事项,地方也不宜作出规定”[49]。因此在根本上,地方立法的创制性、特色性的规定,仍以法制统一为底线、以地方事权为红线。(www.xing528.com)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国是单一制国家,司法权从根本上说是中央事权。各地法院不是地方的法院,而是国家设在地方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法院[50]”。各级法院既有地方属性,由各级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又有国家属性,代表国家行权。有学者也指出“各级人民检察院都是国家的检察院,而非地方的检察院,检察机关行使权力代表了国家的意志”[51]。前述分析说明,地方性法规有权限、有需要规定一些涉及司法事项的内容,司法权的中央属性启示地方立法避免干涉“两院”独立行使职权,避免破坏法律适用、司法解释等法制统一事项,注意地方立法能为、可为的范畴。有学者认为应区分“作为国家权力的司法职权和作为司法职权行使保障的司法事权”[52],司法权力保障方面的内容地方可以立法。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2020年8月26日表决通过的《深圳经济特区前海蛇口自由贸易试验片区条例》《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和《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公益诉讼规定》等法规不同程度地涉及了司法制度,如规定自贸片区司法机关可以聘请港澳法律专业人士参与办理涉外案件,规定司法机关处理破产案件的程序,或在检察院机关提起诉讼案件类型、诉讼启动机制等方面作了有地方特色的规定。深圳市上述地方性法规的规定,突破或变通了上位法的有关规定,对司法机关的职权、审判程序等司法制度核心内容作了规范。其合法性来源在于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2020—2025年)》的相关授权。

客观说,各地有各自的经济社会状况,会有特别的立法需求,但在涉及司法制度、司法权等事项上,应尊重司法权的客观规律和事权属性,尊重审判权的国家属性,在取得中央授权之前谨慎规定。

3.是否影响公民法人的权利自由

从立法法第八条规定法律保留的事项涉及的是重要的基本权利和重要的公共事务。如该条第四项至第七项,涉及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政治权利和财产权等公民基本权利的事项属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专属立法权,而第十项“诉讼和仲裁制度”则涉及上述公民基本权利的程序保障,“直接体现了社会的正义和公道”[53]。在地方的立法需求和维护法制统一之间发生冲突时,“保护公民合法权利”也是审查地方性法规的重要原则[54]

诉讼过程包含了法律适用的过程,裁判结果影响案件当事人各方的权利义务自由。如果地方性法规可以针对诉讼制度进行个性化的规定,则在法规适用的地域范围内改变了宪法法律确定的权利义务体系,无法实现宪法法律赋予的公民法人享有的全国普遍保护的公平正义,也使立法法规定的专属立法权制度目的落空。

在前文分析的各类“两院”条款中,法规内容涉及了诉讼制度的,如规定合议庭组成、简易程序适用范围、诉讼时效等,会影响权利义务公平正义。假定“民事基本制度”各地方立法可规定,则可能会出现债权优于物权、新设物权种类等“地方特色规定”,除了会产生法制分裂外,还会形成“规则超市”,经商固然可以选择注册更便利、税率更低的地方,诈骗犯也会向违法成本更低的地方流动。司法裁判的功能在于判断是非、解决纠纷,统一的诉讼制度就是要同案同判、同事同规则。实体规则统一,程序规则不统一,对公民法人的权利自由等都是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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