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性法规中有些条款会对司法机关提出改革性的要求,部分条款已经深及“两院”组织结构、上下级关系以及审判检察职能的履行。
1.成立内设机构
有的地方性法规要求法院设立专门法庭,检察院设立联络点等。如要求法院设立“负责处理综合执法诉讼和强制执行”的专门法庭或者专业审判庭,景区速裁法庭,旅游法庭,少年刑事法庭等;自治县人民法院设立土地法庭;要求检察机关在纠纷易发多发区域设立人民调解组织联络点或者派驻专兼职调解员。
立案庭、民事审判庭等法庭是法院承担审判职能的内设机构,按《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第四条规定,“各类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问题应由党委机构编制部门规定,地方性法规没有相关立法权。如果以“人民法庭”的形式成立旅游法庭等专门法庭,则属于法院的派出机构,实践中也是由基层人民法院层报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不需以地方性法规为依据[33]。
2.提高审判效率
实体法和诉讼法对法院审判的标准、程序和时限等都有规定,但可能无法完全实现地方的需求目标,有的地方性法规中要求法院提高审判效率。对于破产案件,《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七十条要求法院探索破产案件繁简分流、简易破产案件快速审理等机制,简化破产流程。对于知识产权案件,《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七十一条要求法院推进繁简分流快速审理机制、扩大独任制审理案件范围,提高审理效率。
法规中虽未进一步规定快速审理机制或独任制的具体内容,但审理时限、独任制或合议制等审判组织形式等规定,已经触碰到立法法规定“司法制度”的边缘。(www.xing528.com)
3.指导审判、检察
有的地方性法规对审判、检察的原则、方法和程序等予以规定,指引司法理念、刑事政策。如要求司法机关遵循谦抑审慎司法原则;检察机关应审慎处理涉企案件;司法机关办理案件应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审慎采取刑事手段;涉羁押案件,检察机关应积极开展必要性审查,不需要羁押的应及时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34]。检察机关应加强法律监督,涉企案件要依法纠正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对涉及职务犯罪的案件必须依法查处[35]。
审判、刑事政策等方面要求,应以“转述”国家的规定和政策精神为宜,否则地方立法可能已经关涉审判实质,如影响一地“出罪”“入罪”的司法判断。
4.开展公益诉讼
关于公益诉讼,民诉法、刑诉法和英雄烈士保护法等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可对“4+1”[36]“等”领域案件提起公益诉讼。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检察机关和地方人大常委会也就“等”外领域进行了探索。检察机关就涉军公益诉讼和安全生产、网络侵权等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适用公益诉讼[37];上海、宁夏、浙江等地人大常委会都通过了《关于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上海规定检察机关探索“城市公共安全、金融秩序、知识产权、个人信息安全、历史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等领域的公益诉讼工作”,宁夏要求检察机关探索违反国旗法、国徽法、国歌法的公益诉讼案件。
这些地方性法规规定,方向上符合国家的改革探索要求。这些规定既扩展了检察机关行使公益诉讼职权的适用范围,也扩展了检察机关的责任范围,是以地方性法规为载体探索改革,也要保持一定的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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