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照法律”行权的理解分歧
我国宪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宪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有观点认为,两条款中的“法律”专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狭义的法律;且仅有审判权和检察权需要严格依照狭义法律行使,其他职权可依法律位阶以下的规范性文件行使。对法院而言,审判权事项受狭义法律的约束,地方性法规无权规范;但若采用“审判权”以外的方式裁决案件,则不一定只能依照“法律”[16]。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工作人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通释》中认为“依照法律”有两层含义,一是法律保障“两院”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包括权力本身和权力行使的组织和程序等,在“两院”组织法、诉讼法中都有规定;另一层含义是“两院”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应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为准绳[17]。上述解释并未论及“依照法律”的对象是否仅指审判和检察,地方在法院调解等审判以外的纠纷解决方面的立法权限,可能存在不同认识,这给地方立法规定司法条款留有一定的辩护空间。
2.“两院”任务扩展的立法空间
法院组织法规定,人民法院的任务有惩罚犯罪、解决纠纷、保护权益,同时还应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顺利进行等[18]。惩罚犯罪、解决纠纷等任务是审判权行使的必然结果,是审判权的直接功能。监督行政机关、维护社会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等,是审判权的功能延伸和公正司法的客观效果,但这部分任务并非是只能通过审判各类案件实现。同理,按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二条规定,地方性法规可以在法律监督、检察权行使之外,就检察院以其他工作形式实现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平正义、国家法制统一以及社会主义建设的顺利进行等事项进行规定。
《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第四条规定,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是党领导下从事政法工作的政法单位,既要在法治工作领域中推进法治中国、公正司法、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创造公正的法治环境,要在内部工作层面加强队伍建设和智能化建设,要在政治方面推进平安中国建设、维护国家政治安全,更要以人民为中心确保社会稳定、人民安居乐业,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作为党内法中的政法单位,“两院”的职能任务有进一步的扩展。(www.xing528.com)
在我国,“两院”不只是行使组织法规定的审判权和检察权,由于法律、党内法规对“两院”任务规定得比较全面综合,部分任务不完全是通过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实现的,非以审判、检察形式进行的工作,则可能不属于诉讼制度和“两院”的产生、组织、职权等事项,地方立法存在一定的空间。
3.司法参与社会治理的能动性需要
在司法系统内部文件中,也将“两院”的职责进行了一定的扩展,如法院应参与社会治理创新,发挥人民法院在社会治理中的参与、推动、规范、保障作用[19];发挥司法大数据在社会治理中的重要作用[20]。检察院延伸检察职能,促进社会治理[21];充分发挥检察建议功能,积极参与“三大攻坚战”社会治理[22]。
司法文件和司法机关实践,实际上扩展了审判职能和检察职能的适用范围,也使社会上产生了法院定位于审判机关还是治理机关等争议,也有学者总结司法治理构成了社会治理系统的一部分[23]。司法机关主动参与社会治理,给地方性法规将“两院”纳入各类社会问题的规范事项,提供了合法性和合理性的论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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