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立法法第八条第二项和第十项规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只能制定法律,诉讼和仲裁制度只能制定法律;第九条规定司法制度不能授权国务院立法。立法法的上述规定就是学理上的“专属立法权”或“法律保留”原则。这些相对具体的法律规定,无论是否定义为司法制度,都比较明确地否定了地方立法的空间。
立法法第八条第二项和第十项规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只能制定法律,诉讼和仲裁制度只能制定法律;第九条规定司法制度不能授权国务院立法。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导读与释义》的理解,第九条规定的司法制度一是有关司法机关产生、组织和职权方面的制度,二是有关诉讼的制度[3];因此第九条规定的“司法制度”包括了第八条第二项和第十项的两方面内容,即司法组织制度和司法程序制度内容,属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专属立法范围,既不能授权国务院立法,地方性法规也没有权限规范。立法法的上述规定就是学理上的“专属立法权”或“法律保留”原则。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专属立法权,是地方性法规的“禁区”,无论国家是否制定法律,地方立法都不能作出规定[4]。
除了立法法的原则规定外,还有司法方面的诸多法律限定了只能由法律规范的事项[5]。法院组织法和检察院组织法主要规定司法机构的设置、职权以及涉及审判和检察等方面事项只能制定法律;法官法、检察官法就法官和检察官的权责利、任职资格、任免的程序事项等规定为法律保留事项;诉讼类法律和人民陪审员法等,也规定了法律保留的事项。此外,律师法还有一些规定也排除了地方性法规的立法空间,如律师协会的职责由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律协章程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八项);律协制定的行业规范和惩戒规则,不得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相抵触(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这些相对具体的法律规定,无论是否定义为司法制度,都比较明确地否定了地方立法的空间。(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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