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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通对策:备案审查在部门法领域的作用方案

时间:2023-07-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公众与备案审查机关之间信息不对称,审查建议人仍会认为自己的建议“泥牛入海”,还会有公民重复建议并质疑宪法监督的实效。尤其在备案审查机关认为相关规定不存在与法律相抵触的情况时,如果审查建议人无从得知结论形成的过程和理由,就无法真正认同;社会公众不知该文件已被审查过并得出与法律不相抵触的结论,也还会有人重复建议;立法机关对重复建议不予回复,又会给人以“泥牛入海”的印象。

共通对策:备案审查在部门法领域的作用方案

依托备案审查制度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是应对规范性文件与法律相抵触、彼此不一致问题共通的对策。立法机关既然设有备案审查工作主管机关,就宜经常(特别是在新法律颁布后)主动提醒制定机关清理规范性文件,并依托依职权审查、依申请审查、移送审查、专项审查加以督促,与制定机关一道推动清理常态化。立法机关应开展针对刑事法领域的专项审查,借此集中清理规范性文件和条文,结合立法解释、法律修改等方式,平息争议、澄清刑事法律的原意。

公民也会针对刑事法领域的文件提出审查建议,全面公开审查程序启动、办理情况是动员社会力量有序参与备案审查工作、推动备案审查在部门法领域发挥作用的重要方法。目前,虽然反馈和公开机制和备案审查工作年度报告制度已经建立,但除公开的案例外,社会对于哪些规范性文件的哪些规定被提出了审查建议、被纳入专项审查或清理工作、办理到了什么程度都无从得知;审查建议所指问题的解决又需要时间[38],也并不是所有审查建议都会被选入案例。这会造成反馈、公开、报告的社会效果打折扣,还会浪费资源。公众与备案审查机关之间信息不对称,审查建议人仍会认为自己的建议“泥牛入海”,还会有公民重复建议并质疑宪法监督的实效。

为使备案审查工作效果最大化,备案审查机关和制定机关宜定期全面公开审查建议接收办理的具体情况,向社会公开有哪些规范性文件的哪些规定被提出了审查建议,哪些进入了备案审查程序,哪些已有结论或修改、废止的明确计划,没有进入程序的原因是什么,不属于本机关审查范围的如何处理。一方面,这可以减少重复、主体不适格、对象不正确、明显缺乏理由的审查建议,也可以减少各备案审查机关之间的移送环节。另一方面,也可以督促制定机关尽早清理文件、解决问题,不把问题留到备案审查程序;对于不存在问题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及时予以澄清,也有利于保护制定机关的积极性,消除审查建议人和社会公众对法律规定的误解。(www.xing528.com)

相应地,应推动备案审查机关对审查建议的书面反馈复函释法说理、全面向社会公开并建立数据库。目前,反馈复函只向审查建议人通报结果,不会释法说理,也未必向社会公开。尤其在备案审查机关认为相关规定不存在与法律相抵触的情况时,如果审查建议人无从得知结论形成的过程和理由,就无法真正认同;社会公众不知该文件已被审查过并得出与法律不相抵触的结论,也还会有人重复建议;立法机关对重复建议不予回复,又会给人以“泥牛入海”的印象

司法机关的裁判文书都会释法说理,阐明结论的形成过程和正当性理由,还会经中国裁判文书网等数据库向社会公众公开,因为这些文书关系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释法说理和公开能提高裁判的可接受性、提升司法公信力权威、发挥价值引领作用,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同时使公众受到生动的普法教育,增强守法意识。与此相似,备案审查机关所作的书面反馈复函不仅决定系争规范的效力,还间接决定制定机关未来的工作和潜在不特定主体的切身利益——区别只在于备案审查的标的是系争规范而非司法案件,备案审查机关进行的是抽象审查而非具体审查,审查建议人未必是具体案件中有利害关系的人。向社会公开书面反馈复函并建立可供查询的数据库,实质就是我国的违宪审查案件公开,能起到与司法公开一样的作用。而且,反馈复函释法说理积累到一定量之后,也能反哺立法工作,为立法提供参考资料和正反经验,使立法机关提高法律案起草的水平,制定出更适当、更明确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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