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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追诉时效法规的时间效力

时间:2023-07-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另外,《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核准追诉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附件中的核准追诉决定书、不予核准追诉决定书文书格式也指出“对发生在1997年10月1日之前的犯罪决定核准追诉的,根据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事实上,刑法第十二条“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的表述,只能得出追诉时效从修订后刑法的结论。

关于追诉时效法规的时间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1997年9月25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时间效力规定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7〕5号)第一条,对于行为人1997年9月30日以前实施的犯罪行为,有1997年刑法第八十八条所列的两种情形,超过追诉期限的,是否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适用修订前刑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另外,《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核准追诉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附件中的核准追诉决定书、不予核准追诉决定书文书格式也指出“对发生在1997年10月1日之前的犯罪决定核准追诉的,根据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公安部《关于刑事追诉期限有关问题的批复》(公复字〔2000〕11号)也持此观点。

但是,201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对刑事追诉期限制度有关规定如何理解适用的答复意见》(法工办发〔2014〕277号)指出,对1997年前发生的行为,被害人及其家属在1997年后刑法规定的时效内提出控告,应当适用刑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如何理解和适用1997年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有关时效问题征求意见的复函》又指出,1997年刑法施行以前实施的犯罪行为,1997年刑法施行以后仍在追诉时效期限内,具有1997年刑法第八十八条所列的两种情形的,适用1997年刑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1997年刑法施行以前实施的犯罪行为,1997年刑法施行时已超过追诉期限的,是否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应当适用1979年刑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www.xing528.com)

规范性文件分别体现出“无条件从旧”和“有条件从新”两种相左的立场[25]。事实上,刑法第十二条“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的表述,只能得出追诉时效从修订后刑法的结论。只是1997年刑法施行时,依1979年刑法已过时效的,不宜再根据新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26]。上述法释〔1997〕5号、公复字〔2000〕11号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规定,有与法律相抵触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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