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 澍[1]
摘 要:刑事法领域存在规范性文件与法律相抵触的问题,有的文件没有随着法律的修改而及时清理,有的文件抵消、改变了法律的规定,还有涉及同一问题的规范性文件相互不一致的现象。虽然这些文件所涉的具体问题属于部门法研究的领域,但规范性文件的问题本身是宪法性问题,宪法性制度在其中发挥作用的空间巨大。应推动规范性文件清理常态化,兼以“两高”联合解释、修法释法等途径解决分歧,充分发挥备案审查制度在刑事法领域的作用。有关机关应全面公开审查程序启动、办理情况,推行反馈复函释法说理、全面向社会公开,并开展刑事法领域的专项审查。立法机关和制定机关应借《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等法律施行的机会,清理刑事法领域的规范性文件。
关键词: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 刑事法 清理常态化 反馈复函释法说理刑事法领域专项审查(www.xing528.com)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是国家机关通过备案和审查相结合的方式对规范性文件进行监督的制度[2],既类似于外国的违宪审查,又体现出中国特色,带有立法监督的性质[3]。它以解决法律规范冲突、维护国家法制统一为基本任务[4]。自201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首次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以来,经过各有关机关数年努力,备案审查制度作为宪法性制度已被全面激活,是监督宪法实施、维护国家法制统一、防止“红头文件”任性的利器。《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也对备案审查制度提出了明确具体的要求[5]。这使得“鸭子凫水”的局面一去不复返,“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空白”的误解得到有力澄清。不过,备案审查工作仍有薄弱环节,一些法规、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规范性文件)与法律相抵触或者相互不一致。虽然法律已对行政法规、司法解释提出了合法性的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也自2006年起对司法解释进行主动审查[6]、于2011年开始督促指导“两高”清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7],但仍有问题未获完全解决。本文选取刑事法领域加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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