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处分是指为保全债权人的非金钱请求的强制执行而由法院颁布命令禁止对争议物品做某种强制处分或就有争议的法律关系规定暂时状态的特别程序。[51]德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均对假处分作出了规定,而法国规定了类似假处分的紧急审理程序。[52]如果股东协议尚未履行,在法国的司法实践中是允许由紧急审理法官下令采取措施来预防即将发生的损害的,比如任命一个管理监察人负责监督一个股权受让人的行为,由后者依据股东协议维持企业、企业经营获得及其员工状况的长期存续的义务。[53]
在英美法中,和假处分相类似的措施是中间禁令制度。和实际履行一样,禁令也是英美法中衡平法上的一种违约救济措施,是法院颁布命令以强制当事人不得实施某种行为,以此来限制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而迫使其履行约定。禁令与前述的实际履行相比,在目的和适用条件上类似,而且在同一个案件中,如果法院不能判决授予实际履行,那么法院同样也不得判决颁布禁令。[54]但两者在实施效果上相反,禁令适用于消极性的合同义务,而实际履行适用于积极性的合同义务。[55]禁令又可分为永久性禁令和中间禁令。前者是在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已通过诉讼程序得以确定后由法院判决颁布的一种命令。而后者一般情况下是在诉讼过程中采取的临时性措施,其目的是为等待法院颁布进一步的命令或是案件的审理终结。英美法的中间禁令从效果上看和大陆法系的假处分相似,但由于法律体系的不同而被放置于不同的体系中。禁令这种救济措施在美国股东协议制度中得到了重视,例如有的州就明确规定了法院可颁布禁令以履行股东协议。[56]
在我国大陆地区,和假处分具有相似功能是“行为保全”措施。“行为保全”是我国大陆地区民事诉讼理论上的一个独有的术语,指因被申请人的行为或其他原因,对完成行为的给付请求,可能会导致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在将来遭受难以弥补的损害或使将来的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申请人有权向法院申请制止被申请人的某种行为或要求其作出某种行为的保全措施。(www.xing528.com)
从前面对实际履行这种违约救济措施在实务中的论述可见,无论是在一般的合同纠纷中还是在股东协议纠纷中,法院要判决采取实际履行都需要满足一些具体的条件,因此损害赔偿这种救济措施在实际效果上,在两大法系国家和地区都相对实际履行得到更多的运用。[57]在股东协议纠纷中,由于股东协议有时还涉及到第三人,因此要采用实际履行这种救济方式就较难,尤其在公司机关已经作出决议的情况下要采用实际履行的措施就更难,但是采取损害赔偿的救济方式有时也很难达到充分救济的效果。在这种情况下,假处分(行为保全)措施就可以为公司机关决议还未形成之前提供了一个防止违约发生的救济机会。而且,假处分(行为保全)措施和实际履行这种违约救济相比,由于其不需要经过比较漫长的诉讼审理过程且在审理终结后才可以采取,因此有时可以更快捷地实现股东协议的目的。比如,如果违反股东协议的情形出现于股东会召开之前,通过采取假处分(行为保全)措施可以实现股东表决权协议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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