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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股东协议的法律救济措施详解

时间:2023-07-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英美法上,在违约的情况下,受害人可采取的救济措施包括普通法上的救济措施和衡平法上的救济措施。而在大陆法系没有普通法与衡平法之分,对违约救济的规定通常可见于合同法中,一般包括实际履行、损害赔偿和采取补救措施等。基于股东协议的合同属性,合同法上的救济措施通常也可适用于股东协议的违约情形。不过在英国目前的普通法中,似乎还没有出现对股东协议变更的案例。

违反股东协议的法律救济措施详解

在英美法上,在违约的情况下,受害人可采取的救济措施包括普通法上的救济措施和衡平法上的救济措施。前者包括拒绝履行合同义务、请求损害赔偿、请求恢复原状或请求按“按劳计酬”之原则处理,后者包括要求实际履行或颁发禁令等。而在大陆法系没有普通法与衡平法之分,对违约救济的规定通常可见于合同法中,一般包括实际履行、损害赔偿和采取补救措施等。

在有关违约救济措施的立法上,德国和法国在救济手段的选择上和英美有所区别。在违约救济方面,德国法以实际履行为违约的基本救济方式,法国法区分作为(不作为债务与给付财产的债务而分别决定能否适用实际履行。因此可以说在立法上法德等大陆法系国家首先选择实际履行而非损害赔偿。但是英美等国家,将实际履行作为是在损害赔偿救济不充分时才可以根据衡平法采取的救济措施,因此可以说英美对违约救济的措施是首先优先采取损害赔偿而非实际履行。但不论两大法系国家在法律的制定层面上对违约救济措施倾向于采纳何种方式,总的来说,在实效论的层面上,仍然都是损害赔偿适用得更广[1]

基于股东协议的合同属性,合同法上的救济措施通常也可适用于股东协议的违约情形。英国学者总结了违反股东协议可能带来的五种合同法上的后果,包括:[2]第一,无过错方可以选择终止或维持合同;第二,无过错方可因违约而获得损害赔偿;第三,违约方不可就违约的条款或在约定的义务彼此不可分割的情况下就整个合同(但在股东协议中这种情况不常见)起诉;第四,法院可以命令实际履行合同;第五,无过错方可请求颁布禁令以阻止违约。[3](www.xing528.com)

赔偿损失是一种比较常见的救济方法,但是采取赔偿损失的救济措施需符合一定的条件:首先,必须是在违约导致损失的情况下才可能提出损害赔偿,可获赔偿的损失与违约行为之间需有因果关系,而且违约损害赔偿的限制是无过错方应采取行为减损其损失。第二次世界大战前,在德国、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的违反股东表决权协议的场合,损害赔偿是主要采取的救济方式,而且在美国早期也是如此,[4]同时在英国的股东协议纠纷中该种救济措施也得到了运用。但是,有时由于缺少客观标准而难于计算实际损失,就将导致采取这种措施进行救济的困难。例如,在封闭公司中出现违反股东协议的情况时,如果股份交易没有现成的市场,那么缔约股东因为其他缔约股东的违约行为而遭受的损失可能很难计算。而且,违约损害的救济方式往往难以实现股东协议缔结的目的,如缔约目的是通过达成股东表决权协议以实现对公司的控制,那么即使获得了经济赔偿也难以弥补守约股东因丧失对公司的控制权而带来的实际损失。因此在难于计算损失或赔偿损失并不恰当的情况下,采取实际履行或其他违约救济措施将是比较现实和可行的做法。正因为损害赔偿在违反股东协议的情况下可能难以达到较好的违约救济效果,所以美国MBCA第7.31条第(b)项才明确地规定了股东表决权协议可以采取实际履行的救济方式。[5]

除了上述救济方式外,在英国衡平法上还有变更合同(Rectification)的违反股东协议的救济措施。不过在英国目前的普通法中,似乎还没有出现对股东协议变更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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