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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协议无效的法律后果及优化解析

时间:2023-07-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股东协议无效时,按照合同法规定,缔约当事人因股东协议负有的义务就不再履行。但是,在股东协议的内容涉及股东表决权的行使时,如果股东协议无效时统统要求恢复原状,有可能导致公司处于不稳定状态,因此,在对股东表决权协议无效的法律后果的问题上,有学者提出了和合同法规定不同的见解。因此,我国大陆地区如果以第二种观点来处理股东协议无效的法律后果,就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股东协议无效的法律后果及优化解析

从各国(地区)的情况看,司法实践中常出现的案例是在股东协议尚未履行时,一方当事人请求确认合同有效并强制履行合同,而很少有在股东协议履行后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纠纷。因此,关于股东协议无效的法律后果很少在理论上被论及,但股东协议无效时很可能涉及其他一些行为的效力问题,这些问题有别于普通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因此仍有讨论的必要。

股东协议无效时,按照合同法规定,缔约当事人因股东协议负有的义务就不再履行。如果合同已经履行,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无效时原则上应恢复原状。但在股东协议无效而又已经履行的情况下,按照一般合同法的规定处理是否合理,则应视情况而定。例如在按照股东协议约定的盈余分配比例分享公司利润后,由于该约定违反公司法应先提取法定公积金的规定而无效时,获取盈余分配的股东应将分配的利润返还公司。可见,在股东协议无效的情形下,以返还原物的方式来恢复原状是比较简单的情况,因此按照一般合同法规定处理是没有问题的。

但是,在股东协议的内容涉及股东表决权的行使时,如果股东协议无效时统统要求恢复原状,有可能导致公司处于不稳定状态,因此,在对股东表决权协议无效的法律后果的问题上,有学者提出了和合同法规定不同的见解。比如有日本学者提出,在股东表决权协议无效时,对根据该协议进行的投票的效力及由此而形成的公司决议的效力应视情况进行具体分析,并不能因为股东表决权协议无效而认定投票行为和公司决议的效力就必然无效。[60]其理由是:①作为“表决权行使中的履行行为”的前提是所谓的义务行为,存在于具有单纯的债法上的合同性质的表决权拘束协议中,不影响投票行为的效果。相反,由于无效的表决权协议没有拘束力,股东可以自由地行使表决权。②即使不知道表决权协议无效的投票人投了票,只不过是动机错误,并不对投票行为的效力产生影响。③如果对投票效力进行确认,这不但对公司决议的成立与否产生不安定的影响,而且是否根据无效的协议来投票,发生于当事人内心的想法,很难举证。[61]但是日本后来又出现了一种折衷的观点,即认为一般情况下,股东表决权协议的无效并不影响投票行为和公司决议的效力,但是在特殊情况下(比如违反保护公司的目的的规定而导致协议无效)可以例外地认定投票行为和公司决议存在瑕疵。[62]第一种观点主要是本着行为动机不影响民事行为效力的观点而主张股东协议的无效不影响按照协议投票的公司决议的效力。第二种观点对第一种观点有所折衷,主张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因为股东协议的无效而例外地否认投票行为和公司决议的效力,其实质上是主张在例外情况下行为动机也可影响民事行为的效力。(www.xing528.com)

在我国大陆地区现行的立法规定下,如果仅仅是以股东投票所依据的股东协议无效来一概而论地认定股东会的决议的效果存在瑕疵的话,恐怕存在一定问题。我国大陆地区《公司法》第22条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据此,如果股东协议约定的内容也是股东会的决议的内容,那么在股东协议因违反法律、法规而无效时,按该股东协议投票的行为和作出的股东会的决议也必然同时违反了《公司法》第22条规定,那么可以直接据此认定股东会的的决议效力无效。但是,如果股东协议的约定并未涉及股东会决议内容,如果要以股东协议的无效来直接认定股东会的决议的无效,恐怕就缺乏法律依据。而且,我国大陆地区在民事立法上也未明确区分标的不法与原因不法,如《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下列民事行为无效:……(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而在法解释上,法律行为或合同的非法性是仅指标的不法(内容不法),还是兼指标的不法与原因不法,学者之间看法亦不相同,[63]所以也不能依据该规定来认定按照无效的股东协议投票而作出的股东会的决议的效力存在瑕疵。因此,我国大陆地区如果以第二种观点来处理股东协议无效的法律后果,就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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