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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股份公司立法与股东协议制度的简化措施

时间:2023-07-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33]因此,为应对国外立法的竞争压力,“简化股份公司”在法国应运而生。换句话说,虽然法国明确给予了股东在简化股份公司的公司章程中约定公司事项的各种自由,但也未禁止在实践中缔结股东协议。二是保留简化股份公司的封闭性,即该公司仍被禁止向社会公开集资,但融资手段的选择变得多样化。

法国股份公司立法与股东协议制度的简化措施

传统上,法国将公司分为民事公司与商事公司,但由于这两类公司比较接近而且实际上区分困难,因此现在这种分类已经完全过时。不过在法国过去很长时间里,人们通常将公司分为人合公司和资合公司。这种区分曾经起到过根本性作用,但现在除了在税法上有重要作用外,这种划分已经失去了其重要性和明确性。[26]法国人合公司的典型是“合名公司”,即无限责任公司,而其资合公司的典型是股份有限公司,另外还有混合类型的公司,包括股份两合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不过,近些年来法国公司法改革领域内有两股主要的趋势:一是区别公众公司和封闭公司,二是使适用于所有商业公司的法律规定自由化,而不论他们是公众公司还是封闭公司。[27]除了将公司分为人合公司和资合公司外,法国理论界同样从公司资本是否公开募集的角度,将公司划分为公开募集资本的公司和非公开募集资本的公司,这种划分和英美法将公司划分为公开公司和封闭公司是一致的。不过这种区分方法在法国的制定法里尚处于雏形状态,因为它所依据的基础相当不确定。[28]非公开募集资本的公司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其他小规模的“集权领导的”股份有限公司。在法国理论界已经意识到了公开募集股份与不公开募集股份的股份有限公司之间的区分是越来越明显。法国有学者认为,在不公开募集股份的股份有限公司中,更加突出其“合同性质”也许更为可取,因为在这种股份有限公司中,由于股东对公司很了解,就可以为公司章程保留广泛的自由,由公司章程自由决定这些封闭性公司的组织和运作。[29]

在立法上,法国在20世纪末就对封闭性的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了变革以满足现实中公司的需要。法国1994年1月3日的法律规定的“简化股份公司”(SAS)[30]也是具有混合性质的公司类型,它被誉为是一种“重视股东人格的股份公司”。[31]由于法国商务界对法国法律不适应企业需要产生了抱怨,由此推动立法上规定这种在当时来说是新型的公司。1966年7月24日的法律对有限责任公司,特别是对可以发行股票的公司规定了很多限制,但有学者认为这类诸多的强制性规定并不十分合理,没有多少正确的理由。[32]而且由于要仅靠公司章程来对“共同子公司”这种复杂的情况进行调整,并不足以解决问题,因此往往还需要通过参股人之间订立协议来加以补充,但这种协议的合法性又不能确定。当公司有外国人股东时,设立人就倾向于将公司设立在国外以享受更为灵活的立法规定带来的便利。[33]因此,为应对国外立法的竞争压力,“简化股份公司”在法国应运而生。这种公司的优势在于法律允许其抛弃对股份有限公司的机制和管理的一些强制性规定的适用,而由公司章程自由地对股东大会制度、董事会和管理委员会的适用规则进行规定。[34]

理论界对在允许这种公司在公司章程中自由约定公司事项后是否还有必要运用章程外的股东协议这个问题的回答也是视情况而定的,仍旧肯定了股东协议具有补充公司章程的作用。[35]因此,这种具有灵活的治理机制的公司类型的出现并未表示法国立法上就此明确排除了股东协议在股份有限公司中的适用。在此背景下,股东协议不仅可运用于人合性公司中,也可运用在资合性公司中。比如在股份有限公司中,其公司组织机构更加复杂,而股东之间订立的协议可以对法定规则进行补充与调整,从而使公司的机构更为灵活,如果股份有限公司是“共同子公司”时更是如此。[36]由此可见,法国一方面通过立法设定新的公司类型来满足现实中投资人的需要,但另一方面也不断在实践中承认封闭性的公司存在的合同自由。换句话说,虽然法国明确给予了股东在简化股份公司的公司章程中约定公司事项的各种自由,但也未禁止在实践中缔结股东协议。

由于简化股份公司“将灵活性、参股人个人人格以及对参股人义务的限制结合起来”,因此其被认为是法国1925年法律规定创设的有限责任公司,而非股份有限公司或两合公司。这种法律安排也许是出于税法方面的考虑,因为股份有限公司在许多方面要比有限责任公司所适用的规范更为完善,而且国际税收协定最多是针对可发行股票的公司。[37]尽管法国法律给予了这类公司较大的自由,但由于要求这种公司的股东为法人,因此这种新型公司的设置实际上解决的是资本达到向社会公开集资的法人或具备其他法律特征的公司共同设立子公司的问题。(www.xing528.com)

虽然1994年规定的简化股份公司旨在为大企业集团组建合营公司提供工具而立法,但后来法国为满足中小企业的需求,成为了继美国之后欧盟成员国中最早顺应面向中小企业之潮流而作出立法变革的国家。[38]1999年7月12日法国议会在第99-587号《创新与科研法》中革新了原简化股份公司的规定,主要的变化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使得简化股份公司向所有的人开放,这样一般的自然人和法人均可以成为简化股份公司的股东,而且允许只有一个股东。二是保留简化股份公司的封闭性,即该公司仍被禁止向社会公开集资,但融资手段的选择变得多样化。三是革新后的简化股份公司极大地彰显了公司自治的精神,公司管理体制上的选择也更加自由:不需要设立董事会或股东会,也不需要由一个或几个自然人组成的经理层,但可以拥有对管理模式的选择自由和对重大事项进行集团决策的机制。因此变革后的简化股份公司被认为在公司管理体制方面与其他封闭公司类型相比是力拔头筹,而且给有限责任公司这种封闭公司的组织形式带来了巨大的冲击。因此法国有学者认为,有限责任公司与不公开募集资本的股份有限公司越来越相近似,看来这两种形式的公司的完全汇合已为时不远。因此公司之间的区分也就是看他们是否公开募集资本了。[39]

总之,虽然法国在实践中也视情况而定地肯定了股东协议对公司治理的调整作用,但是在实现具有封闭性的股份有限公司的立法上,法国主要是依靠立法创新公司类型及变革公司类型来满足具有封闭性的资合公司对灵活的公司内部治理结构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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