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美国有限责任企业立法与股东协议制度的优化方案

美国有限责任企业立法与股东协议制度的优化方案

时间:2023-07-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1977年怀俄明州成为了第一个制定《有限责任企业法》的州。1995年,美国“统一州法全国委员会”制定了《统一有限责任企业法》。而且美国允许有限责任企业采取十分灵活的经营方式,可以在章程中规定或另行制定内部经营协议来选择是由经理经营还是由成员经营。而仅在其他11个州,公司形式在设立数量上取得了优势地位,但是也有超过45%的设立企业采取的是有限责任企业。

美国有限责任企业立法与股东协议制度的优化方案

如前所述19世纪末到20世纪上半叶,在各种社会因素的影响下,美国的封闭公司立法滞后于现实的需要。但在现实中,股东们自行达成的股东协议构建了符合公司需要的公司内部秩序,同时在司法实践中也涌现出许多涉及以股东协议来安排公司内部治理事项的案件。因此在20世纪中期,美国很多州开始在公司立法上明确规定封闭公司,并允许在封闭公司中达成股东协议。在封闭公司在美国的立法上得到肯定后,经过实证研究,实际上选择法定的封闭公司形式的公司在注册的公司中所占的比例是比较小的。[17]后来美国公司法立法创制了有限责任企业(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LLC),[18]这种公司组织形式提供了一个更加灵活的公司组织结构,这可能会更吸引拟采取封闭公司形式的设立人。[19]这种立法吸收了公司法与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创造了兼具有公司和合伙企业特点的企业。虽然立法上规定这种企业也是法人,但允许股东之间的关系如同合伙人那样灵活。1977年怀俄明州成为了第一个制定《有限责任企业法》的州。后来美国国家税务局规定允许符合条件的有限责任企业获得合伙企业的税收待遇,这样有限责任企业将有限责任和对合伙企业的税收待遇结合起来的特点就获得了人们的青睐,这种企业形式在美国就变得普遍起来。1995年,美国“统一州法全国委员会”制定了《统一有限责任企业法》。[20]

美国的有限责任企业具有诸多的优点,比如设立条件相对封闭公司较宽松[21]及赋税较轻[22]等。而且美国允许有限责任企业采取十分灵活的经营方式,可以在章程中规定或另行制定内部经营协议来选择是由经理经营还是由成员经营。经理经营的方式即是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由专门的经营人员进行经营,而成员经营即是由股东经营。有限责任企业的章程规定了企业的基本事项,比如设立目的、经理姓名(在由经理经营的情况下)或成员姓名(在由成员经营的情况下)以及企业的存续期限,而且其规定也是概括的。企业经营的重要事项是由成员之间达成的经营协议规定的,可对有限责任企业的治理、出资、成员的加入和退出以及盈余分配等作出规定,而且不同州的成文法对经营协议是否必须采取书面形式的要求是不同的。[23]这样有限责任企业既可满足股东人数多和股权分散的企业也可满足股东人数较少而需要股东参与经营的企业的需要。由于这种组织结构的灵活性和税收优惠,因此也受到了人们的欢迎,例如至2003年,在29个州设立的有限责任企业较公司更多。而仅在其他11个州,公司形式在设立数量上取得了优势地位,但是也有超过45%的设立企业采取的是有限责任企业。[24](www.xing528.com)

较封闭公司可以通过公司大纲和章程细则及股东协议的规定来调整公司结构的做法,美国规定的有限责任企业所提供的可在经理经营和成员经营之间灵活性的选择则避免了前者由于背离了法定的公司治理模式所带来的困惑:一方面,理论上有人认为封闭公司的股东享有了有限责任,那么为获得这种有限责任的特许就必须遵守由商业公司法律确定的程序和规则;另一方面尽管这种观点被批判为是纯粹的教条主义,但它仍然在法官的思想中有深深的影响,[25]因此约定使得封闭公司治理结构弹性化的股东协议曾在美国被否定。可见,有限责任企业和封闭公司相比,在有限责任和灵活的经营机构相结合上更具有优势。不过由于有限责任企业也存在缺点,比如无法直接转变为公开公司,当企业需在公开市场上筹集资本时就必然有所限制,而且法律也要求其有存续期限。不管怎样,在这种企业形态的竞争背景下,股东协议制度对公司自治和治理的作用在实现公司结构弹性化方面可能因为这种新型公司组织形态的冲击而有所淡化。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