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平等原则是在德国19世纪末产生的原则,不过该原则的含义并非一成不变的,而是随着时代的变化而被赋予了不同意义。1978年根据欧盟第二号公司法指令制定的德国《股份法》第53条(a)款明确规定:在同等条件下必须同等对待所有股东。[54]尽管德国的《有限责任公司法》没有对该原则作出相应的具体规定,但是在该法中也适用了此原则,因为该法中许多条款也体现了该原则。[55]在2004年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简称经合组织OECD)[56]提出的“公司治理原则”中列出了公司治理的六项要素包括了“股东平等对待”(The Equitable Treatment of Shareholders),也体现了股东平等原则的要求。在提及该原则时,经合组织是如此进行表述的:公司治理机构应确保对包括少数股东和外国股东在内的所有股东的平等对待;所有的股东应在其权利受到侵犯时得到有效赔偿。可见该组织所指的股东平等对待包括了对股东的事前权利和事后权利的平等对待。“公司治理原则”还发展出了股东平等原则的一个子原则,即要求“同类同等的所有股东都应享有同等待遇”。这样更加详细地指出了可能发生的各种对股东的不平等待遇的情况。经合组织指出运用股东平等原则的目的是通过保护非控制性股东免受潜在的权力滥用(比如由董事会、经理人和控股股东的乱分配)来保护资本市场的诚信;如果投资者相信他们的利益不会受到侵害,那么,他们在进行一项投资时就会降低此投资的风险溢价,降低资本成本,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就会增加股权的价值。[57]
学者们也从不同角度对股东平等原则的含义进行了诠释。我国台湾地区有学者根据公司类型的不同对股东平等原则的内涵作出了界定:有限公司之股东平等原则,指各股东基于股东地位对公司享有之权利及负担之义务应受平等对待之原则,即“股东地位平等原则”,此与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东平等原则实为“股份平等原则”不同。[58]这种观点的理由是基于有限公司具有浓厚的人合性色彩[59]而股份有限公司具有资合性的特点而做出的区分。不过德国学者对股份有限公司中的股东平等原则的解释则有所不同,认为衡量股东平等原则的标准通常是股东持有股份的数量、股东参与分红的权利、表决权的行使等;[60]而在辅助权方面,比如出席股东大会的权利和咨询权上,适用的是绝对的人人平等原则。这种观点实际上是承认对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在不具有股东身份性质的权利上适用的“股东平等原则”等同于“股份平等原则”,而在一些具有股东身份性质的权利上适用的才是真正的“股东平等原则”,后者和在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适用该原则的情况是一致的。不过,股东平等原则并不意味着绝对地、在所有情况下都应平等对待所有股东,在特殊情况下,法律或公司章程基于正当理由可以规定区别对待不同的股东。
英国和美国的公司法理论中并未提出股东平等原则,但英美法上的衡平理念的功能类似于股东平等原则的功能。早在1900年,英国法院在Allen诉Gold Reefs of West Africa Limited[61]一案中即宣示了多数股东不仅应按照法定的方式,而且应基于衡平理念而善意地为了公司整体的利益,去行使其所有权利而不得有所逾越。这种衡平理念在英国成文法中体现为使少数股东免受不公平歧视的制度(Protection of Members Against Unfair Prejudice),《2006年英国公司法》第30章对此作出了规定。在美国法中,则发展出了股东之间的信赖义务来平衡股东之间的地位。当多数股东未给予少数股东公平对待或背离了少数股东的合理期待而导致少数股东遭受压制行为(Oppressive Conduct)时,即构成对此信赖义务的违反。这种信赖义务不仅可以适用于判定封闭性公司[62]中股东之间的关系而且还可以适用于公开公司。[63](www.xing528.com)
综上所述,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界定股东平等原则的含义:第一,在适用范围上,股东平等原则是针对涉及股东主体的关系的原则。日本学者森本滋教授归纳出了股东平等原则适用的五种类型的公司与股东间的法律关系:①以对所投入资金之盈余分派或出资回收为目的之自益权;②为确保该自益权而发生之经营参与权(表决权);③股东代表诉讼、违法行为制止请求权、会计表册阅览等经营监督权;④股东名簿阅览请求权等其他附随性之权利;⑤应对团体成员公平且妥当对待之公司义务。[64]换句话说,从主体之间的关系来看,可以归纳出股东平等原则涉及两个方面的关系:一是股东与股东之间的关系,主要体现为多数股东与少数股东之间的关系;二是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关系。第二,在性质上,股东平等原则并非表现为强制性规范而应为任意性规定,即在贯彻股东自治的前提下,应允许在公司章程中规定或股东协议中约定抛弃该原则的适用。
总之,从股东平等原则的内涵来看,其赋予了股东平等地享有多种权利。就对股东协议制度的直接影响而言,该原则赋予了所有股东基于其股东身份而享有缔结股东协议的平等权利,即在公司全体股东没有明确排除该原则适用的情况下,所有股东均有权缔结涉及公司内部治理事项和与股东身份有关的其他权利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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