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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缔约主体是否均为股东划分的股东协议类型及优化建议

更新时间:2025-01-11 工作计划 版权反馈
【摘要】:按缔约主体是否全部为股东,可以把股东协议划分为两类:(一)股东之间订立的股东协议股东之间订立的股东协议包括两者情况:第一种是全体股东订立的股东协议。第二种是部分股东之间订立的股东协议。另外需特别申明的是,本书中的股东协议并不包括隐名股东协议。隐名股东协议是指隐名股东出于某种原因的需要和在公司章程和公司具有对外公示效力的文件上显名的股东之间约定,将其出资登记于显名股东名下的协议。

按缔约主体是否全部为股东,可以把股东协议划分为两类:

(一)股东之间订立的股东协议

股东之间订立的股东协议包括两者情况:第一种是全体股东订立的股东协议。公开公司通常股东人数比较多,公司的全体股东要达成股东协议从现实的角度讲很难,但是股东人数比较少的封闭性公司由全体股东达成股东协议却是更可能的。第二种是部分股东之间订立的股东协议。一般情况下,全体股东或部分股东均可以对直接涉及股东利益的事项进行约定,但所有的事项均由全体股东一致达成协议在现实中是不可能的,因此很多国家和地区也允许部分股东对特定事项进行约定。

(二)股东和非股东主体之间订立的股东协议(www.xing528.com)

由于在理论上认定合同效力范围时通常会适用合同相对性原则,为了更好地实现股东协议的目的,实践中不乏股东外的主体加入股东协议的情况出现,而且在立法上,有的国家与地区也明确规定允许非股东主体(通常是公司)与股东达成股东协议。在理论上也有学者建议由股东和非股东缔结股东协议,在立法上比如美国有的州也允许股东与非股东主体缔结股东协议。[56]股东和非股东主体达成的股东协议比较常见的是股东和公司订立的股东协议以及股东和董事订立的股东协议。

另外需特别申明的是,本书中的股东协议并不包括隐名股东协议。隐名股东是指对公司有出资意向但在公司章程和公司具有对外公示效力的文件上没有记载其姓名或名称的股东。隐名股东协议是指隐名股东出于某种原因的需要和在公司章程和公司具有对外公示效力的文件上显名的股东之间约定,将其出资登记于显名股东名下的协议。这种协议的内容一般涉及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约定后者代为登记股份的事宜,有时还涉及这种代为显名产生的权利和义务,这种协议的约定内容和本书所定义的股东协议的约定事项差别甚大,因此并不属于本书所讨论的股东协议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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