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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协议类型:基于缔约主体间的关系划分

时间:2023-07-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人们采取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合营企业时达成的合营企业协议在本质上也是股东协议。在这种股东协议中通常约定的事项包括缔约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和收益分配、股份转让和股份回购事由、董事会管理和控制、参与经营的雇员权利、知识产权事项以及公司的解散事由。在实际经济生活中,股东协议常常被运用于这类公司。

股东协议类型:基于缔约主体间的关系划分

根据缔约主体之间不同的法律关系,结合英国学者的论述,可以把股东协议大致划分为下列三类:

(一)合营企业协议

合营企业(Joint Venture)并非公司法规定的常见公司类型,而是在经济活动中由于人们投资的需要而出现的一类公司,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体为某独立的、明确的项目而从事商业活动设立的企业。最开始人们是采取合伙企业的设立合营企业,但随着有限责任公司的出现,人们也开始采取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来设立合营企业。因此,现在的合营企业常以有限责任公司、有限合伙或无限合伙的形式出现,合营企业也可以是法人或非法人。合营企业的投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或者公司。人们在设立合营企业时会根据双方的商业目的、税收、竞争法方面的考量(尤其是跨国经济活动时)来决定是采取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还是其他形式。在人们采取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合营企业时达成的合营企业协议在本质上也是股东协议。在这种股东协议中通常约定的事项包括缔约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和收益分配、股份转让和股份回购事由、董事会管理和控制、参与经营的雇员权利、知识产权事项以及公司的解散事由。[50]

(二)创业投资协议

创业投资是指由具有专业能力的创业投资人出资,以帮助新兴的、拥有潜质的技术但缺乏创业资金的创业者进行创业,并承担由创业所带来的高风险的活动。英国的风险投资比较发达,与英国相比,欧洲大陆在风险资本的利用方面比英国落后了10年。[51]在利用风险资本投资时,投资人可以采取的组织类型有很多种,但基本的组织机构包括独立的有限合伙组织、小型企业投资公司(SBICs)和大公司(包括一般企业与金融机构)之部门或子公司等三种。此外,在美国还可以采取S公司及“有限责任公司”(有的人也翻译为“有限责任企业”)。[52]但无论采取何种投资方式,只要采取公司形式,创业投资者和创业企业家就可能会对投资事项达成投资协议(Investment Agreement)。在投资协议中约定的常见事项包括:资本提供者的持股和经营权情况、在退出公司时的良好的回报收益、发行类别股以及董事会和经理的权力等。[53]因此,这种投资协议在本质上也是一种股东协议。投资协议和合营协议有比较大的区别:投资协议很少约定在均等分配利润、控制权或责任的基础上经营新设公司,创业投资者通常会持有新设公司的多数股份,因为这种投资是投资者通过风险投资寻求高收益的途径。而且在合营企业中,对竞争和税务事项的约定更为复杂。[54](www.xing528.com)

(三)准合伙公司中的股东协议

在英国存在着一些类似于合伙企业的有限责任公司。这种公司的股东人数很少、股东之间通常是亲朋好友,因此股东通常也是公司的经营管理人员。这类公司类似于美国的封闭公司。在这种公司中,股东之间很可能会出现摩擦,如果在设立公司之初就规定争议解决机制将有助于协调股东之间的关系。但是公司章程规定对某些特定利益的保护可能无效,而英国公司法也没有针对这种家庭型的或准合伙性公司的全面的规定。在实际经济生活中,股东协议常常被运用于这类公司。

不过对股东协议的这种分类并非是完全绝对的,因为准合伙公司也可能会是合营企业,一份准合伙公司股东协议也可能同时是合营企业协议。从现有的资料来看,很多国家和地区出现的涉及股东协议的案例多数是这种准合伙公司中的股东协议,因此很多国家和地区已有的研究主要是针对这种类型的股东协议。

对股东协议的这种分类并非在所有有股东协议制度的国家或地区的理论界均得到了认可。比如我国台湾地区有学者并未将合营投资协议归入股东协议的类型中,而是将其作为与股东协议相似的概念进行讨论。[55]究其原因,可能是因为合营企业协议和创业投资协议并非必然是股东协议,因为合营企业和创业投资企业也可以采取其他组织形式设立,因此确切地说,只有部分合营企业协议和创业投资协议才是股东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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