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发起人协议的涵义和性质
在实际生活中,有时发起人协议不仅约定有关公司成立的基本事项,也约定公司成立后的经营管理事项。因此,从广义上讲,发起人协议是发起人订立的约定设立公司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关系和公司成立后经营管理事项的协议。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的规定来看,这两部法均要求在“合同”中约定公司的董事人选,[43]这种合同约定内容并不属于狭义上的发起人协议的约定内容。我国大陆地区理论界目前也有一些学者将发起人订立的约定公司成立后的事项的协议称作发起人协议。[44]我国大陆地区《公司法》没有要求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必须签订发起人协议,但是该法第79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应当签订发起人协议,明确各自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因此,严格地讲,发起人协议,也是公司的设立协议,是指发起人之间就设立公司事项所达成的明确彼此之间在设立公司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45]发起人协议是由公司的全体发起人缔结的,其目的主要是明确将欲设立的公司的基本性质与结构,约定发起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过,《公司法》并未对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协议的具体形式和内容作出明确规定,很多国家(地区)的公司法也未对发起人协议进行明确规定,因此发起人协议是任意性文件。
德国公司法将发起人协议定义为债法上的合同,因为其中约定的内容要求发起人作为或不作为一定之行为,故应受到债法方面之约束,又因为其调整对象是发起人之间的关系,因而也只能在发起人之间具有法律约束力。[46]按我国大陆地区目前理论的通说,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各设立人之间的关系被视为是合伙关系,因而发起人协议也被视为是合伙合同。但不论如何界定发起人协议的性质,由于其是发起人之间缔结的旨在调整发起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在发生争议时,在公司法无特别规定的情况下,毫无疑问是可以由合同法进行调整的。
(二)发起人协议与股东协议的区别与重合
发起人协议和股东协议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www.xing528.com)
首先,两者的性质不同。由于发起人之间的关系被视为是一种合伙关系,因此发起人协议也就被视为合伙合同,而股东协议主要是股东之间的协议,并非是一种合伙合同。
其次,两者的约定事项显然不同。发起人协议一般约定下述内容:①发起人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国籍、住所、职务;②组建公司的名称、住所;③公司的宗旨、经营范围;④公司设立的方式、组织形式:⑤公司注册资本、股份总额、类别、发起人认购股份的数额、形式及期限;⑥发起人的权利和义务;⑦违约责任;⑧适用法律及争议的解决;⑨协议的生效与终止:⑩订立协议的时间、地点、发起人签字;⑪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而股东协议的约定事项主要包括了股东表决权的行使、公司内部治理事项和限制股份等。因此可以说,发起人协议是针对设立公司而订立的合同,而股东协议主要是针对如何经营、管理甚至退出公司而订立的合同。
但是,在实际生活中,人们在达成发起人协议时,不仅约定了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权利义务,也可能会对公司成立后的一些事项也进行约定,比如股利分配、公司的机构设置、经营管理事项等。而且,有时发起人也不会在签订发起人协议后另行签订一份股东协议,而是把两者合写于一份协议中,这样就出现了发起人协议和股东协议的重合。目前我国大陆地区理论界也有人直接把发起人协议等同于股东协议。[47]不过由此也可从缔约时间来划分股东协议的类型,将其则分为公司成立前订立的股东协议和公司成立后订立的股东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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