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大陆地区对股东协议制度的研究目前还处于初步阶段,对该制度的研究尚未引起人们的足够重视。目前我国大陆地区的研究主要有这样几个特点:
1.我国大陆地区对股东协议制度的研究始于最近几年。从现有的研究成果看主要有少数的期刊论文和硕士生毕业论文,当然最近两年的研究也有了一些进展,也有专著以节的篇幅对此进行论述。[14]
2.从内容上看,目前我国大陆地区对股东协议制度的研究也可以按照前述对国外的研究成果的分类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对股东表决权协议的研究,这方面的研究既有学者的论文也有硕士生毕业论文。第二类是在对其他问题的专门研究中附带地讨论了股东协议制度。例如我国大陆地区学者梁上上的《论股东表决权——以公司控制权争夺为中心展开》[15]一书在具体介绍股东表决权的行使方式时以专章的形式对股东表决权协议进行了详细介绍,可谓是目前国内介绍股东表决权协议方面的代表作品。在该章中,作者从股东表决权协议的运行机理、股东表决权协议从被禁止到被许可的立法和司法实践进程、成立与生效的条件及效力、违反股东表决权协议的救济方式对公司决议的影响等方面对股东表决权协议进行了介绍。这是对股东表决权进行研究的一条重要路径。但是,由于作者并非专门针对股东协议制度进行研究,因而其研究主要突出了股东表决权协议对公司控制权争夺的影响,仅仅是把其作为公司控制权争夺的一种工具来进行介绍,因此也必然未涉及股东协议的一些更为深入的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第三类是对专门针对股东协议制度的研究,这方面的文章更少,有的对股东协议制度的起源、功能、类型及效力进行了初步介绍,并粗略地提出了在我国大陆地区构建该制度。[16](www.xing528.com)
3.从研究的深度上来看,我国大陆地区有关的研究已有从最基本的研究开始迈向较深的理论研究之势,但仍存有不足。一开始我国大陆地区理论界对股东协议制度的研究是分散性的、孤立的或是较为浅显的研究,比如只研究股东表决权这种类型,或者只研究股东协议保护少数股东的功能,现在已有少数硕士生毕业论文对股东协议制度的效力和功能进行了进一步研究,而且目前的研究也开始在理论上有了一定的深化。[17]但是,从整体上看,我国大陆地区目前的研究还缺乏系统性,而且多是强调股东协议在有限责任公司治理中的作用,而缺少对股东协议在股份有限公司中运用中的关注。而且在理论上,主要是介绍两大法系国家的有关的判决,而并未对两大法系国家有关立法和司法实践情况背后深层次的社会因素进行深入研究,而且对股东协议制度的理论基础也似乎少有研究,还缺少把股东协议制度放入我国大陆地区公司立法的整体框架中进行讨论的深入研究。
总之,从整体上看,我国大陆地区目前对股东协议制度的研究有了一些成果,但研究基础还较为薄弱,没有比较系统的研究作品出现,也没有较大影响的翻译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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