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央体制
这一阶段,中央行政体制是典型的尚书省六部与诸寺、监上下相系,协同运行的机制。尚书省与诸寺、监之间的职掌,是从隋朝逐渐开始分工明确起来的。尚书省是中央行政管理的中枢,掌政令;诸寺、监是中央事务机关,承受尚书省政令,分别负责某具体方面的事务。这就是唐太宗所说:“尚书省天下纲维,百司所禀”。
尚书省在高宗、武则天时,曾改称中台、文昌台、都台,别称南省。名义上以尚书令为长官,但极少授受,故以左、右仆射为实际长官。左、右仆射,各置一人,正二品,“总判省事”。
尚书省总办公厅称尚书都省,又称都司、都台、都堂,以左、右丞为长官,各置一人。左丞正四品上,“通判都省事”,分管吏部、户部、礼部十二司;右丞正四品下,分管兵部、刑部、工部十二司。又有左、右司郎中各一人,从五品上;左、右司员外郎各一人,从六品上,“掌副”左、右丞所管诸司之事。左、右仆射,左、右丞,左、右司郎中,左、右司员外郎,都在尚书都省办公。
尚书省统吏部、户部、礼部、兵部、刑部、工部六部。各部长官为尚书,各置一人,正三品;各部次官为侍郎,各置二人,正四品下(吏部侍郎为正四品上)。六部各领四司,每司各置郎中一人,从五品上;员外郎一人,从六品上,掌管本司事。吏部、户部、兵部司,有时各置郎中、员外郎二人。六部二十四司主各项政令,具体分工是:
吏部,掌官吏铨选、考课、封爵、勋赏,分领吏部、司封、司勋、考功四司。
户部,掌天下田户、度用、钱帛、仓贮,分领户部、度支、金部、仓部四司。
礼部,掌礼仪、贡举、祭享、朝贡,分领礼部、祠部、膳部、主客四司。
兵部,掌武官选授、疆域版图、车乘传驿、戎器仪仗,分领兵部、职方、驾部、库部四司。
刑部,掌天下刑律、官奴役隶、经费审计、门禁关津,分领刑部、都官、比部、司门四司。
工部,掌土木营造、屯田职田、山泽苑囿、舟楫河渠,分领工部、屯田、虞部、水部四司。(www.xing528.com)
尚书省之外,负责行政事务的机构为九寺、五监以及秘书、殿中二省。九寺长官称卿,各置一人,除太常卿为正三品,其余皆为从三品。次官称少卿,各置二人,除太常少卿为正四品上,余皆为从四品上。各寺皆置丞,“掌判寺事”,二至六人不等,除太常丞为从五品上,余皆从六品上。大理寺之外,其它八寺皆领“署”一级机构,分管各项具体事务,置令、丞为正、副长官。九寺是:太常寺、光禄寺、卫尉寺、宗正寺、太仆寺、大理寺、鸿胪寺、司农寺、太府寺。
五监,即国子监、少府监、将作监、军器监、都水监。其中,国子、少府、将作三监设置稳定,军器、都水二监废置不常。国子监,掌教育训导之事,置祭酒一人为长官,从三品;司业二人为副长官,从四品下。少府监,掌手工技巧之事,置监一人、少监二人,为正、副长官。将作监,掌土木营建之事,定置监一人、少监二人。少府、将作二监,都有“署”一级下属机构。
秘书省、殿中省长官称监,从三品;次官少监,从四品上,以丞“掌判省事”。下属机构称局,类似寺领署。秘书省,掌天下经籍图书,撰修碑志、祝祭之文以及天文历法。殿中省,掌舆乘服御之事,为天子衣食住行服务。直至玄宗前期,尚书省始终处于行政管理的中心地位,中书门下发出的诏敕皆由尚书省转发诸寺、监,或根据诏敕制定具体政令交发有关部门施行。诸寺、监呈皇帝的表章,也交尚书省转中书门下奏闻,批复后仍由尚书省下达有关寺、监执行。尚书省的政令有两种,一是根据诏敕制定的具体施政方案,称“施行制敕”,主要用于军国大事;一是用于日常政务的程式,称“省符”,即所谓“大事则听制敕,小事则俟省符”。大体来讲,六部与寺、监存在相对稳定的政令承受关系,如户部对口太府寺、司农寺,礼部对口太常寺、光禄寺、鸿胪寺、国子监、秘书省,等等。
2.地方体制
隋朝的两级地方行政体制,到唐太宗时又开始朝着道、州、县三级制演变。边疆地区,在隋朝都督、都护制中又增加了羁縻府州制的内容。
太宗贞观元年(公元627年),分天下为十道,作为监察区划,不设专职官员,不定期遣使分道巡察。玄宗开元二十一年(公元733年),增为十五道。每道置采访使一人,京畿、都畿二道以御史中丞领使职,其余各道一般以其大州刺史或大都督府长史兼领,职责为监察官。其后,逐渐干预地方政务。
州,按户口多少分为上、中、下三等,又按其地位轻重分为京、辅、雄、望、紧若干等。京州为京都或陪都所在地,后改称府。辅州以下,主要是为限定官员转迁次序而设。太宗贞观十三年(639年)统计,有358州。玄宗开元二十八年(740年),有328州。长官为刺史,上州从三品,中州正四品上,下州正四品下。以别驾、长史、司马协助刺史理事。京州为雍州、洛州,玄宗开元元年分别改为京兆府、河南府,长官为尹,以少尹为副。
县,京城诸县为京县,京郊诸县为畿县,其它地区按户口多少分为上、中、中下、下四等。为官吏转迁,又分赤、畿、望、紧若干等。贞观十三年,有155一县。开元二十八年,增至1573县。长官为令,京县正五品上,畿县正六品下,其它县自从六品至从七品。设丞一至二人,为令之副。
高宗至玄宗期间,边疆地区陆续设置了安西、安北、单于、安东、安南、北庭都护府,统管归附的各族部,有大都护府、上都护府之分。大都护府设大都护一人,由亲王遥领,副大都护、副都护各二人,实际主持府事。上都护府设都护一人、副都护二人。
都护府统领归附的各族部,主要通过羁縻州来实现。太宗平定突厥后,西北部族内附,便在其地列置羁縻州,大者为都督府,小者为州,“以其首领为都督、刺史,皆得世袭”,虽不交纳贡赋,但必须为“边州都督、都护所领”。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