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所得税的征税范围
(1)小型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小型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①销售货物收入;
②提供劳务收入;
③转让财产收入;
④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⑤利息收入;
⑥租金收入;
⑦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⑧接受捐赠收入;
⑨其他收入。
(3)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
①财政拨款;
②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③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二、企业所得税的账务处理
小型企业计算的当期所得税金额,借记“所得税费用”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科目。支付所得税时,借记“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企业因多计等原因退回的所得税,应当在实际收到时,冲减收到当期的所得税费用。企业收到退还的所得税,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所得税费用”科目。(www.xing528.com)
企业所得税税率见表10-2。
表10-2 企业所得税税率
自2000年1月1日起,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其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例10-13】宏达工业公司2013年度按小企业会计准则计算的税前会计利润为1 200 000元。假设其应纳税所得额等于税前会计利润,所得税税率为25%。
根据上述业务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应交所得税额=1 200 000×25%=300 000(元)
借:所得税费用 300 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300 000
缴纳所得税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300 000
贷:银行存款 300 000
【例10-14】宏达工业公司2013年营业收入为1 000 000元,业务招待费支出为10 000元,当年按小企业会计准则计算的税前会计利润为120 000元,所得税税率为25%。假定本企业全年无其他纳税调整因素。
准予扣除的业务招待费=10 000×60%=6 000(元),但由于最高不得超过1 000 000×5‰=5 000(元),因此纳税调整数=实际业务招待费-准予扣除的业务招待费=10 000-5 000=5 000(元)
应纳税所得额=税前会计利润+纳税调整数=120 000+5 000=125 000(元)
应交所得税额=125 000×25%=31 250(元)
借:所得税费用 31 25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31 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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